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被 告 天狼星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