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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林呈樵

上訴人
麗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訴人
劉育麟
即原告
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重訴字第9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法 官 林呈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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