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麗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上訴人
- 劉育麟
- 即原告
- 1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北重訴字第9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