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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5 日

  • 當事人
    薛詩美林琮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658號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詩美 選任辯護人 呂錦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琮偉 林佳慧 林玲慧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繼升律師 被   告 黃則成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易字第1號、第2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20303號;追加起訴 :同署99年度偵字第12596號;移送併辦:同署98年度偵續字第 578號、99年度偵字第52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薛詩美、林琮偉之有罪部分及林佳慧部分均撤銷。 薛詩美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琮偉共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各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佳慧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其他上訴駁回。 林玲慧緩刑叁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事 實 一、陳裕豐(業經原審通緝在案)係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兄妹三人之親舅,先後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設立登記拍立得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立得公司,登記代表人陳裕豐);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設立登記拍利得國際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拍利得公司,登記代表人陳美珍,即陳裕豐胞姐);於九十五年設立登記神翼國際娛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翼公司,登記負責人林琮偉),係拍立得公司、拍利得公司及神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薛詩美係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業務人員;林佳慧、林玲慧均係神翼公司職員;林瑜璘(業經原審通緝在案)為洪武藝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陳裕豐、林瑜璘、薛詩美與林琮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九十六年一月間起至九十八年二月間,由陳裕豐負責提供國際知名畫家趙無極、潘玉良、徐悲鴻、丁雄泉、陳澄波、嚴培民、向京、張曉剛、尹朝陽、周春芽、羅中立、曾梵志、吉尼斯、J.Dubuffet等人畫作或朱銘木雕及瓷器等藝術品照片、圖檔,並應允給予招攬投資利潤三%至五%佣金及未來成立公司之股權後,即分由薛詩美、林瑜璘對外以佯稱該等藝術品均係透過合法拍賣高價業已購入取得之名作,價值不斐,具有增值空間,極具投資價值,同時宣稱每位投資人得按投資期間及出資比例計算獲利率,投資三個月為十%至十二%利潤、六個月為十五%至二十%之利潤、十二個月利潤可達三十%至四十%,最高投資期限為十三個月,保證獲利四十%,且按月給付利潤,屆期可取回本金云云,為了消除投資人之疑慮,明知實際上並無基隆倉庫,更無所謂將藝術品保存在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辦公室或基隆倉庫,由林琮偉負責管理保存畫作等藝術品之情事,陳裕豐並指示薛詩美對外向投資人誆稱該等藝術品買賣皆於國外完成,買家、賣家身分均屬商業機密,且因短期內即要轉售獲利,運回國內將徒增運費及保險費等成本,並表示對有實物之藝術品,交由投資金額過半投資人保管,如該藝術品之共同投資人無出資過半者,該藝術品則存放於林琮偉負責管理之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辦公室或基隆倉庫云云等詐術,對外招攬不特定投資人參與投資,林琮偉則負責聽從陳裕豐指示,以藝術品倉庫保管人身分,負責運送藝術品供投資人觀覽,並向投資人謊稱藝術品保存在基隆倉庫內云云,藉以吸引及安撫投資人繼續投資。 二、林佳慧、林玲慧均能預見將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即有可能從事詐欺取財犯罪,竟分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由林佳慧將其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六八號之帳戶,林玲慧將其聯邦銀行永吉分行帳號○○○○○○○○○○○○號及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號之帳戶,交付陳裕豐使用,作為投資匯款指定帳戶使用。陳裕豐等人以上開手法,致使如附表一所示陳美盈、陳富美、林冠伶、林秀葉、黃金承、劉玉玫、陳阿全、王麗玲、江含少、張素幸、簡林秋香、李秀賢、廖素金、葉布僑、張瑪利、林楷翎、林秀珍、翁德祥、邱金盆、黃智紅、李孟勳、李春嬌、蔡彩珠、朱家弘、高麗芬、陳月紹、薛明水、徐慧宜,均誤認投資該等藝術品確有上述豐厚利潤,以及確會購入藝術品將之保存林琮偉負責管理之基隆倉庫等情事,分別以現金、匯款或轉帳等方式,交付投資款項予陳裕豐等人或渠等指定之上述林佳慧、林玲慧(陳裕豐、林瑜璘參與如附表一、二,薛詩美、林琮偉等參與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使如附表一編號1、2、7、9、12、24陳美盈等人匯入林佳慧上開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戶;如附表一編號2陳富美匯入林玲慧上開聯邦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如附表一編號5、11黃金承等人匯入林玲慧上開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戶)及薛詩美永豐銀行敦南分行帳號○○○○○○○○○○○○○○等帳戶。上開投資人交付款項後,薛詩美即開立投資日期、標的物及總價、投資金額、利潤、拍賣日期及應付金額等內容之投資合約書、藝術品投資個人報表及收據交付投資人,作為投資憑證。陳裕豐等於上開期間,以上開手法,就附表一、二共詐得新臺幣(下同)二億二千七百七十二萬九千二百二十五元,於返還部分利潤後,實得二億一千七百三十一萬三千二百二十五元。嗣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陳裕豐無力支付投資人本利,又無法交付藝術品實物予投資人,潛逃至加拿大,投資人察覺陳裕豐等人並無實際投資國際藝術品,亦無所謂倉庫存放藝術品,所有投資款項均遭陳裕豐等人挪為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及陳裕豐個人私用,始知上情。 三、案經陳美盈等人訴由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李春嬌、蔡彩珠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 理 由甲、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乃採英美法系之傳聞法則,用以保障被告之反對詰問權。本件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本院準備程序時主張證人即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陳美盈、陳富美、林冠伶、林秀葉、黃金承、劉玉玫、陳阿全、王麗玲、江含少、張素幸、簡林秋香、李秀賢、廖素金、葉布僑、張瑪利、林楷翎於警詢中陳述,薛明水於偵訊時證述,及黃智紅、陳美貴、朱家弘於偵查中陳報狀,均無證據能力,茲查,上開證言並無符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有關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該證言自無證據能力。 二、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傳聞法則之例外,其中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時,原則上當能遵守法定程序,且被告以外之人如有具結能力,仍應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故於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經查,證人林秀珍、翁德祥、邱金盆、李孟勳、李春嬌、蔡彩珠、高麗芬、蔡耀仁、陳月紹、徐慧宜、許銘鎮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既經具結在案,有證人結文存卷足參,且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係基於證人自由意思所為,被告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上開證人於偵訊具結陳述,具「顯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該等證人復於原審交互詰問在卷,已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利,依上揭規定,堪認上開證人於偵查所證情節,具有證據能力。 三、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法院審理中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照上開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至藝術品圖片等物,非屬供述證據,無傳聞法則適用,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亦得採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關於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部分: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薛詩美、林琮偉,矢口否認涉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⒈被告薛詩美先後辯稱:伊沒有詐騙被害人,伊也是受害者,伊是經由林瑜璘認識陳裕豐,林瑜璘是補習班老闆,也是伊以前保險的客戶,九十五年十一、十二月間林瑜璘說他在投資藝術品,獲利不錯,問伊要不要一起投資,伊說伊不懂藝術品,林瑜璘說沒關係,陳裕豐對藝術品有二十幾年的專業知識,所以伊就參與,匯款或給林瑜璘現金,伊共投資二、三千萬,投資一陣子後,林瑜璘有帶伊去神翼公司找陳裕豐,九十六年六月林瑜璘和陳裕豐吵架,伊便直接與陳裕豐聯絡,不再經由林瑜璘,附表一被害人有些是伊朋友,有些是伊朋友再轉告其他人,被害人會投資都是自己決定的,伊有告訴他們伊在投資藝術,且有風險,沒有跟被害人說投資獲利多可觀,也沒有說有倉庫這件事,如果伊要詐騙他們,自己也不會投資這麼多錢,伊有介紹被害人認識陳裕豐,並說明投資的內容,獲利方式是陳裕豐告訴伊,伊再轉告各被害人,被害人的投資有些匯到伊帳戶,有些拿現金給伊,所以匯到伊帳戶是因為陳裕豐說他只負責買賣作品,跟伊的人很多,不好處理,才統一匯到伊帳戶,匯給伊和伊收到的現金,伊都交給陳裕豐及陳裕豐指定帳戶,至於錢到哪裡伊不清楚云云。 ⒉被告林琮偉辯稱:其是陳裕豐外甥,擔任神翼公司登記負責人,只負責送貨及收錢,另外有經營寵物店,是陳裕豐叫其擔任登記負責人,沒有負責管理拍立得公司及神翼公司的辦公室和基隆倉庫,只是聽陳裕豐指示送貨,當時不知道要詐騙被害人,其是到薛詩美帶被害人找其時,才知道投資藝術品的事,其會跟被害人說有倉庫的存在是因為陳裕豐交代這麼說,如果有投資人問畫從哪裡來,就說是從倉庫來,事實上,其沒去過倉庫,幫陳裕豐送給投資人的畫,都不是從倉庫拿出來,而是去陳裕豐家或陳裕豐直接拿給其,其有和薛詩美一起去向住新莊的投資人收錢,金錢流向,其並不清楚云云。 ㈡惟查: 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美盈、陳富美、林冠伶、林秀葉、黃金承、劉玉玫、陳阿全、王麗玲、江含少、張素幸、簡林秋香、李秀賢、廖素金、葉布僑、張瑪利、林楷翎、林秀珍、翁德祥、邱金盆、黃智紅、李孟勳、李春嬌、蔡彩珠、朱家弘、高麗芬、陳月紹、薛明水、徐慧宜等人,有因被告薛詩美之故參與投資藝術品,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分別匯款或交付現金予被告薛詩美等情,業經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分別於偵查中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有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提出之匯款回條聯、匯款委託書、藝術品投資個人報表、匯出匯款回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讓渡合約書、畫作及雕像圖片影本、投資備忘錄、投資合約書、支票影本、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約書、匯款通知單、被告薛詩美簽收金額收據、匯款申請書、藝術品投資個人投資資金彙總表、被告薛詩美永豐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等證據附卷可稽(他字卷第六頁至第三0七頁;原審卷三第九二至第九九頁),此部分之事實,洵堪認定(至如附表一編號所示被害人之匯款金額及日期,原審判決誤載部分,併予更正如附表一所示,附此敘明)。 ⒉被告薛詩美確有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宣稱所投資之藝術品均為真品,有保證書,投資很安全,均存放在基隆倉庫,伊有去過基隆倉庫。投資報酬率三個月約十%至十二%之利潤、六個月約十五%至二十%之利潤、十二個月利潤約達三十%至四十%,最高投資期限為十三個月,保證獲利四十%,且按月給付利潤,屆期可取回本金等語,致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因相信被告薛詩美所言,陷於錯誤,因而參與投資藝術品,依被告薛詩美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或提領現金交付被告薛詩美(詳如附表一所示)等情,亦據證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陳美盈、陳富美、林冠伶、林秀葉、黃金承、劉玉玫、陳阿全、江含少、張素幸、王麗玲、簡林秋香、張瑪利、林楷翎、邱金盆、林秀珍、翁德祥、廖素金、李秀賢、葉布僑、徐慧宜、李孟勳、高麗芬、蔡彩珠、李春嬌、黃智紅、朱家弘、陳月紹、薛明水於原審時證述字卷(原審卷二第七四頁、第八三頁、第九八頁、第一0六頁、第一一八頁、第一二六頁、第一三一頁、第一四六頁、第一五一頁;原審卷三第一一頁、第二四頁、第三七頁、第四三頁、第八九頁、第五八頁、第六六頁;原審卷四第三四頁、第三六頁、第四二頁、第四五頁;原審卷五第九七頁、第一0四頁、第一一五頁、第一二四頁、第一三四頁;原審卷六第八頁、第一二頁、第一五頁),由上開證人證述可知,被告薛詩美辯稱未曾向被害人告知其曾前往基隆倉庫看過云云,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被告林琮偉於警詢及偵查供稱:伊知道伊舅舅陳裕豐會把藝術品放在他位於新北市○○區○○路○段○○○巷○號住家中,有些也會放在伊經營之派比寵物精品生活館的三樓倉庫,伊寵物店的倉庫並沒有特殊的保管機制,僅為一般倉庫,至於還有沒有其他地點,伊就不清楚,陳裕豐有交代伊,如果去送畫時,對方問伊畫從哪裡來,就告訴他們畫是從基隆的倉庫拿出來的,但實際上基隆那個地方,是伊小舅陳文祥的住家,根本沒有什麼倉庫等語(偵查卷第二三0頁至第二三四頁;他字卷第三二五頁至第三三三頁),堪認實際上並無所謂基隆倉庫存在,被告薛詩美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宣稱有基隆倉庫,內有保全、空調恆溫等設施云云,顯係欲取信於被害人之說詞,應堪認定。再者,被告林琮偉確有在依被告陳裕豐、薛詩美指示運送畫作至被害人家中時,向被害人謊稱確有基隆倉庫,畫作是從基隆倉庫來的云云一節,業據被告林琮偉供述如上,並據證人陳富美、林秀葉、江含少、陳美盈、陳富美、黃金承、高麗芬、朱家弘於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七八頁、第八六頁、第八七頁、第一0七頁、第一一四頁、第一四七頁;原審卷五第一0四頁;原審卷六第九頁),被告林琮偉並有向證人林秀葉收取現金七百萬元,亦據證人林秀葉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無訛(原審卷二第一0六頁),且有被告林琮偉簽收七百萬元之收據一份附卷足憑(他字卷第一一三頁)。是被告林琮偉明知所謂之基隆倉庫乃其小舅陳文祥住家,實際上並無基隆倉庫存在,畫作亦非由基隆倉庫送出,猶對被害人佯稱有倉庫存放藝術品云云之詐術,並聽陳裕豐、薛詩美指示運送畫作至被害人家中及向林秀葉收取現金七百萬元。從而,被告林琮偉與陳裕豐、薛詩美就如附表一所示詐欺犯行間,顯有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⒋且⑴證人林冠伶於偵查及原審時證稱:我是經由同事邱金盆得知薛詩美的藝術品投資,由於我很相信邱金盆,故於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同意加入薛詩美的藝術品投資,有透過邱金盆與薛詩美簽訂契約,私底下都是薛詩美在推銷,邱金盆告訴我薛詩美說畫已經找到買主,趕緊募集購買資金,就可以從中賺取價差等語(偵查卷第二一八頁;原審卷二第九六頁);⑵證人林楷翎於偵查及原審時結證稱:我是透過王麗玲得知薛詩美之投資管道,惟關於林楷翎投資標的、期間、利潤皆為被告薛詩美決定,由被告薛詩美透過王麗玲轉告其投資細節等情(偵查卷第七0頁、第七一頁;原審卷三第四五頁);⑶證人李孟勳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係經由公司同事朱家弘介紹而認識薛詩美,朱家弘說他在投資藝術品推薦給我,之後我才漸漸認識薛詩美,薛詩美說獲利很好,貨進來時已經找到買主了,脫手賣出只是早晚的問題,可賺取價差,薛詩美也會私下打電話給伊說有不錯的投資機會,讓我放心投資,我有與薛詩美簽契約書,我第一筆投資是交給朱家弘,由朱家弘轉交給薛詩美等語(偵查卷第二二五頁;原審卷五第九四頁至第九九頁)。雖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證述係經由他人得知被告薛詩美投資藝術品管道,惟自其等投資藝術品之標的、期間、利潤及匯款方式等細節,均由被告薛詩美透過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轉告,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等人並無決定權,且嗣後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認識被告薛詩美,復經由被告薛詩美鼓吹獲利可觀而投資藝術品等情,堪認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之參與投資實係因誤信被告薛詩美之不實說詞所致。 ⒌至被告薛詩美辯稱:伊本身亦有投資,也是受害人云云,並提出匯款紀錄、收據、被告薛詩美與被告黃則成之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資料、花旗銀行房屋款約定書、保單貸款明細表、保險單借款合約書、匯款紀錄、收據、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為憑(他字卷第二三五頁、第二三六頁、第二八三頁至第二九五頁、第三0三頁至第三一七頁;偵查卷第二八三頁至第三一七頁;本院卷二第一五四頁至第一九三頁;本院卷三第一三頁至第一三三頁)。惟被告薛詩美所提出之上開匯款紀錄、收據、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花旗銀行房屋貸款約定書、保單借款合約書等資料,均僅足以證明被告有向花旗銀行辦理房屋貸款一千萬元、向全球人壽、中國人壽等辦理保單貸款,以及被告薛詩美有開立票據予林瑜璘、匯款至被告林佳慧上開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或被告林玲慧上開聯邦銀行永吉分行、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抑或被告陳裕豐帳戶之事實,無法證明被告薛詩美確有提領現金予林瑜璘、林佳慧或不明受款對象,以及確有將房屋貸款及保單貸款之款項,用以投資藝術品,以及被告薛詩美匯款或現金存款至被告林佳慧、林玲慧、陳裕豐、林瑜璘帳戶之款項,係其自有資金,且目的係為投資藝術品,而非基於其他原因關係之金錢往來,此核諸下述卷附卷證資料即明: ⑴花旗銀行房屋貸款約定書借款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十四日(本院卷二第一五四頁),距離被告薛詩美所陳報其開票予林瑜璘之第一筆交易日期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已有一年七個月之久(本院卷二第一四九頁資金流向表編號1,編號1以下資金來源記載被告向花旗銀行貸款者均同),其餘匯款或提領現金予林瑜璘、林佳慧之交易日期,距離其花旗銀行房屋貸款借款日期,更有長達二年二月餘,(如本院卷二第一五二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49),實難想像被告薛詩美早在一年七個月前即預先辦理房屋貸款作為投資藝術品之用,足見被告薛詩美係將其所列之各筆交易,除人壽保單貸款及因買賣股票等有入帳日期或單據可資核對者外,無任何入帳資料或單據者,則概以其房屋貸款列作自有資金來源,真實性要非無疑; ⑵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匯款一百萬元至陳裕豐帳戶,其中八十萬元係其投資金額,惟部分自有資金來源二十一萬五千元亦即全球人壽貸款入帳日期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卻在其匯款予陳裕豐之後,相互矛盾(本院卷二第一四九頁資金流向表編號8); ⑶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九匯款六十三萬元至陳裕豐帳戶係其投資金額,惟部分自有資金來源五十二萬元亦中國人壽貸款入帳日期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卻在其匯款予陳裕豐之後,相互矛盾(本院卷二第一四九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17); ⑷將被告黃則成匯款至被告薛詩美帳戶之交易,以及被告黃則成匯出受款人不明之交易,均列為投資款項,顯有疑義(本院卷二第一四九頁反面、第一五一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21、40); ⑸保單貸款入帳日期不明,何以得認列係該筆交易自有資金來源,亦有疑義(本院卷二第一五0頁、第一五一頁反面、第一五二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24、27、48、52); ⑹提領現金交付林瑜璘、林佳慧或受款對象不明,均無任何確有交付各該筆現金之收據可憑(本院卷二第一五0頁正反面、第一五二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23、28、29、31、32、51); ⑺墊付對象不明,亦無墊付款流向資料可憑,如何核對確有支出各該筆金額,又何以認列係其投資款,亦有疑義(本院卷二第一五一頁、第一五二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34、35、36、50、53至56); ⑻認列投資金額四百萬元與自有資金來源保單貸款總額三十六萬四千元,差距甚遠(本院卷二第一五一頁反面資金流向表編號39); ⑼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提出之投資合約書,其上記載合資標的物、合資期間、出資金額、資金到位日、資金到位方式、利潤、資金含利潤返還日、資金含利潤返還方式、標的物之保管、中途退出合資等事項,於合約書最末並有合資人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合資經理人「薛詩美」簽名,其上並未無陳裕豐本人或陳裕豐任實際負責人之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或拍利得公司等第三人署名即明。況自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證稱投資管道均係透過被告薛詩美,以被告薛詩美為對象簽約及約定投資之標的、利潤、期間等細節,顯見該合約書之當事人乃被告薛詩美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 ⑽再參以被告薛詩美對其所辯亦有以自有資金投資藝術品之金額,於警詢時供稱:前前後後投資共約五千多萬元云云(他字卷第二九七頁);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其有分批進場投資二千多萬元云云(原審卷一第一七六頁);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出售股票、基金及房貸共計投入四千多萬元自有資金投資藝術品云云(本院卷一第二五0頁反面;本院卷二第二0三頁),先後不一,互異其詞。若被告薛詩美確有投入自有資金參與本件藝術品投資,或招攬其親友參與投資,要無未詳實記錄其及親友本身各筆投資金額、投資標的,甚連其本身投資總額亦無法記憶,致就其投資總額究為若干,亦供述不一,相去甚遠,且無法提出其及親友本身與被告陳裕豐、林瑜璘、拍立得公司、神翼公司或拍利得公司所簽立,諸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簽訂之投資合約書或讓渡合約書等足資證明其確有分批投資藝術品之相關書面契約以實其說之理可言。總此,堪認被告薛詩美辯稱其及親友亦有投入大筆金錢參與投資,抑或與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共同投資云云,均係臨訟杜撰之詞,不足採信。 ⒍又被告薛詩美於偵查中供稱:伊係透過林瑜璘認識陳裕豐,早期九十五年是跟林瑜璘聯繫,但九十五年五、六月就跟陳裕豐聯絡,因為覺得獲利不錯,後來伊周遭的朋友及親戚也經由伊介紹加入投資,陳裕豐有請伊對外邀集投資人,並說以後要成立一個基金會,如果成立藝廊或畫廊之類的公司,會給伊乾股;九十六年六月陳裕豐與伊約定,只要伊介紹人來投資藝術品,他就給伊利潤的三到五%,這個利潤是以藝術品的賣價扣除成本計算,九十六年底、九十七年初伊購買了一臺BENS的車,陳裕豐幫伊出一百二十萬元,九十七年同樣是以利潤的三到五%作為伊的佣金,陳裕豐並說這些獲利在日後他成立公司時,就會成為伊的乾股等語(偵續卷第一六七頁;他字卷第三六三頁),復於原審審理時供稱:陳裕豐有說要給伊三至五%的利潤,伊最主要是賣被害人保險等語(原審卷五第一三九頁、第一四0頁),是被告薛詩美若非因被告陳裕豐允諾一定利潤,豈有在無利可圖情形下,熱心將所謂獲利可觀投資管道公告周知,招攬鄰居朋友及保戶參與投資,並負責收取鉅額款項與製作藝術品投資個人報表等,益徵被告薛詩美與被告陳裕豐間,就以上開詐術對外詐騙招攬被害人藝術品投資一事,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⒎再任何投資事業,本有一定風險,此為一般投資大眾所明知,只要正常操作,如確係因市場機制或其他不可測因素導致虧損,即不得完全歸責於操作投資者,惟若投資者不是依據其以往之績效作為獲利之標準,而係許以與投資市場顯不相當之獲利報酬,鼓吹不知一般行情之大眾參與投資,或於投資期間或事後決算時,又不公開投資之資訊或項目,自難謂無詐欺之意圖。經查,本件被告薛詩美向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稱其投資一定會獲利,於鼓吹被害人投資藝術品時,除許以與行情顯不相當操作績效獲利,且利潤可觀之外,並稱此投資沒有風險,如中途想解約,亦可隨時拿回本金及利潤,於投資時已找好買主,保證一定會獲利,若被告薛詩美所言為真,何以於約定之資金含利潤返還日,始終未能交付被害人本利及利潤,亦或提出任何藝術品之保證書、進出投資市場之金錢匯出匯入紀錄以供查證。且於被害人質疑是否確有投入交易市場時,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送畫作至被害人家中,以取信於被害人,嗣被害人將畫作送鑑定時,始知畫為假畫等情,亦經證人黃金承、高麗芬、李春嬌、朱家弘於原審時證述明確(原審卷二第一一九頁、卷五第一0四、一二三頁、卷六第一0頁)。足見被告薛詩美、林琮偉確有與陳裕豐對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且使之陷於錯誤,參與藝術品投資,因遭詐騙而匯入款項,至為灼然。 ㈢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次按,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關於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且數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詐欺集團成員,以分工合作之方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詐欺取財之目的,即應負共同正犯責任,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且犯意之聯絡,亦不以直接發生者為限,其有間接聯絡者,亦屬之(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六號判決)。本案藝術品投資詐欺此一犯罪型態,自鼓吹遊說被害人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收取款項、運送畫作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本案詐欺集團係由陳裕豐負責籌畫,並由被告薛詩美、林瑜璘負責招攬鼓吹被害人及由被告林琮偉擔任名義上之倉庫保管人並運送畫作至被害人家中,而分別向被害人施行詐術,均係屬分擔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部分行為,故被告薛詩美、林瑜璘、林琮偉與陳裕豐間,有直接、間接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負共同正犯責任。 ㈣綜上所述,被告薛詩美、林琮偉上開所辯,均係卸責之詞,均無可採。從而,被告薛詩美、林琮偉共同犯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處。 二、關於被告林佳慧、林玲慧部分: ㈠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固坦承有於神翼公司擔任會計與會計助理職務,被告林佳慧將其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號帳戶;被告林玲慧將其聯邦銀行永吉分行帳號○○○○○○○○○○○二號帳戶,以及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九八二號帳戶存摺交付其等親舅陳裕豐使用之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先後均辯稱:其等依舅舅陳裕豐要求提供上開帳戶供陳裕豐使用及依陳裕豐指示匯款,並未參與本件投資藝術品詐欺,對於藝術品投資亦不瞭解云云。 ㈡經查: ⒈被害人陳美盈、陳富美、陳阿全、江含少、李秀賢、朱家弘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被害人蔡耀仁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被告林佳慧所有之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0六八號之帳戶,又被害人陳富美有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林玲慧聯邦銀行永吉分行帳號○○○○○○○○○○○二號帳戶,被害人黃金承、簡林秋香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至被告林玲慧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號○○○○○○○○○○○○○○號之帳戶等情,業據附表一編號1、2、5、7、9、11、12、24所示證人陳美盈、陳富美、陳阿全、江含少、李秀賢、朱家弘、黃金承、簡林秋香,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證人蔡耀仁於原審時證述甚詳,並有匯款單、被告林佳慧、林玲慧上開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往來明細表等資料可稽,足見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所申設、由被告陳裕豐所使用上開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及聯邦銀行永吉分行帳戶,業遭陳裕豐、薛詩美等人供作詐騙上開被害人之人頭帳戶乙節,洵堪認定。 ⒉依上,固可認定被告林佳慧、林玲慧確有為陳裕豐等人提供銀行帳戶及匯款等事務,惟其等未參與被告薛詩美等人所各自分擔實行鼓吹遊說被害人實施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收取款項、運送畫作等詐欺取財構成要件行為,業經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2、5、7、9、11、12、24所示被害人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證述明確,核與被告林佳慧、林玲慧辯稱並未招攬、遊說被害人參與投資之辯解相符,是以被告林佳慧、林玲慧並無以自己從事詐欺取財犯罪故意參與其中,亦無任何分擔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之行為存在,應堪認定。又依被告勞保投保等項資料,拍立得公司成立於九十一年三月七日,拍利得公司成立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林佳慧林玲慧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即在拍立得公司投保,另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在拍利得公司投保(本院卷二第一二、一三頁),可見被告二人自九十二年起即在拍立得、拍利得公司服務,該二公司從事藝術品之展覽、買賣業務,並非因本案詐欺之需求始在九十五年七月開始任職於神翼公司,益見被告林佳慧、林玲慧辯稱其等二人並非共犯等語,尚非無憑。 ㈢按刑法上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參以郵政儲金或銀行帳戶可供款項存匯、提領,一般人均可輕易申請開設,並無任何資格條件限制,苟有使用金融存款帳戶正當用途,自以使用本人申請之帳戶,最為便利安全,始可避免帳戶名義人反悔或心存歹念,利用通知掛失止付、變更存戶印鑑圖章或換摺之方式,將帳戶內款項領走一空,反致使用帳戶人蒙受損失,苟非為犯罪等不法目的或為掩飾自己真實身分,並藉以逃避查緝,依常情並無捨棄自己申設帳戶而迂迴向他人取得帳戶使用之理,且近年來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層出不窮,該等犯罪,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所得財物之出入帳戶,業經媒體廣為披載,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他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以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均係智識正常,且具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而言,對此均應知之甚詳,自難諉稱不知。故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對於交付上開銀行帳戶予陳裕豐使用,極有可能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上,應有所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準此,堪認被告林佳慧、林玲慧猶提供其所有上開帳戶予陳裕豐等人使用時,主觀上均有該等容任陳裕豐將其等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匯款指定帳戶使用之認知,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存在甚明。 ㈣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一二七0號判決意旨可參)。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又依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尚無關於被告林佳慧、林玲慧二人有參與本件藝術品投資之遊說、鼓吹等行為,卷內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有為自己犯詐欺取財罪之意思參與其中,其等將金融帳戶交付陳裕豐使用,使陳裕豐等人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取款工具,被告林佳慧、林玲慧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行為,實屬對於正犯實施犯罪之幫助行為,為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從而,本案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林佳慧、林玲慧確有為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存在,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林佳慧、林玲慧自始即與本案正犯間,具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即難令法院形成被告林佳慧、林玲慧確為詐欺集團共犯確切心證,本院因認不能證明被告林佳慧、林玲慧為本案詐欺集團共犯。綜上,僅足認定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幫助詐欺犯行,是其等二人此部分犯行,要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薛詩美、林琮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薛詩美、林琮偉與陳裕豐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其等與林瑜璘間,就如附表一編號9犯行間,均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薛詩美、林琮偉先後詐欺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犯意個別,行為互殊,侵害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應予分論併罰。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一六號、九十八年度偵續字第五七八號移送併辦犯罪事實,與本案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法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㈡核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林佳慧、林玲慧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云云。惟本件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於提供帳戶時,有何與本案實際從事詐欺取財犯行之陳裕豐、薛詩美等正犯間具有犯意聯絡之情事,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林佳慧、林玲慧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其中,至其所為上開提供帳戶之行為,又僅係於陳裕豐等人犯罪前或犯罪中資以助力,並非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業如前述,顯見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所為,僅有提供其帳戶供陳裕豐等人使用之幫助行為,是公訴人認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共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云云,尚有未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應由法院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一五七四號判例及九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七一七號判決意旨可參)。又被告林佳慧以一提供帳戶幫助行為,使陳裕豐等人向如附表一編號1、2、5、7、9、12、24之陳美盈等人及如附表二編號1蔡耀仁為詐騙行為(詳如附表一、二匯款情形所示),被告林玲慧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陳裕豐等人向如附表一編號2、5、11之陳富美等人為詐騙行為(詳如附表一匯款情形所示),均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幫助詐欺罪處斷。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取財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被告薛詩美、林琮偉行為後,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定應執行之刑未逾六個月者,始得易科罰金,業據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以釋字第六六二號解釋宣告失其效力;依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之規定,則定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得易科罰金,是此次刑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修正,為前開司法院釋示法理之明文化,自無新舊法律比較適用問題,本案如有宣告有期徒刑六月以下之數罪,即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八項規定。又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於一0二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並於一月二十五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二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諸原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薛詩美、林琮偉、林佳慧三人犯行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然㈠如附表一被害人之匯款日期、金額及被害金額,有上開誤認情節,應予更正(詳如附表一所示),已如前述,原審未調查詳實,顯有違誤。 ㈡被告薛詩美、林琮偉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已修正,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較諸原刑法第五十條規定有利於行為人,經比較新舊法,本案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規定,對被告二人較為有利。原審未及比較適用,因而就被告二人所犯之罪,均逕定其應執行刑,自有未合。㈢犯罪科刑應審酌被告犯罪一切情狀,為刑法第五十七條所明定,並應符合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本件附表一之被害人多達二十八位,多位被害人被害金額甚鉅,原審就被告薛詩美,雖除如附表編號10、14、16、20四罪外,均量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上,但以本案共犯陳裕豐、林瑜璘均潛逃未到案,被告薛詩美係實際施詐之行為人,如附表編號2、5、7、9所示四罪,被害人遭詐騙金額分別高達一千七百四十八萬七千五百元、二千一百九十萬四千元、二千七百萬元、四千零八十八萬五千七百二十五元以觀,原判決就此四罪量刑,顯有失出之違誤。原審就被告林琮偉部分之量刑,除如附表編號4部分量處有期徒刑七月外,其餘各罪均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但上開如附表編號2、5、7、9所示四罪,被害人遭詐騙金額甚高,且遠比如附表編號4之一千三百萬元為鉅,原審就此四罪量刑亦有失出違誤,且未說明何以量處得易科罰金刑度,更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㈣被告林佳慧上開永豐銀行帳戶,確有遭陳裕豐利用作為詐騙如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黃金承於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匯款使用,以及確有遭陳裕豐利用作為詐騙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蔡耀仁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二日匯款使用,原審均漏未認定,亦有未合。 五、是被告薛詩美、林琮偉、林佳慧仍執其詞,否認上開共同詐騙犯罪或幫助犯行,提起本件上訴,核非可取。檢察官上訴意旨:㈠就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部分,指稱原判決量刑及合併執行刑過輕云云。就原審判決准薛詩美得易科罰金部分,核為無理由。就被告薛詩美上開如附表編號2、5、7、9所示部分,以及就被告林琮偉上開如附表編號2、5、7、9所示准易科罰金部分,均核為有理由。檢察官其餘上訴理由,尚難採取;㈡就林佳慧部分,指稱被告林佳慧應係共犯,被告林佳慧由被告陳裕豐提供資金購買房屋,被告林佳慧若非參與甚深,且深獲被告陳裕豐重用,何以陳裕豐會提供資金供被告林佳慧購屋使用,被告林佳慧有因從事本件詐欺取財行為而獲致不法利益,原判決疏未論述此一部份,僅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顯有違誤。然查被告林佳慧非共犯一節,已據原判決依卷內證據資料論述綦詳,檢察官未提出客觀證據,徒以己意指摘原判決認定不當,尚非可採。且上訴書所稱購屋資金情節,未據檢察官提出購屋資金來源與本案詐騙之何筆取得金額有關連,且依卷附土地登記資料,該筆房地係九十三年七月登記取得,於九十九年二月賣出(本院卷二第二三頁至第二五頁),與本案犯罪係九十五年七月或九十六年一月起,已相隔二年。又上訴書指稱被告林佳慧因本件詐欺取財犯行獲致不法利益云云,檢察官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是此部分上訴理由,要屬無據。至檢察官上訴理由指稱:「原審判決如附表二既已載明告訴人蔡耀仁於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同年九月十二日亦有匯款至被告林佳慧帳戶,然原判決卻於第十八頁認定附表二被害人並未匯款至被告林佳慧帳戶,事實認定有誤,判決亦有疏漏」部分,非無理由。是原判決就被告薛詩美、林琮偉、林佳慧三人部分,亦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就被告是原判決就被告薛詩美、林琮偉、林佳慧部分依法撤銷改判。 六、爰審酌被告薛詩美、林琮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均值青壯歲月,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為一己私利,以詐欺被害人投資藝術品方式牟取不當利益,對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危害均重大、各被害人受詐騙之金額及其等參與本案犯罪之角色分擔、被告薛詩美於本院審理時,業與如附表一編號2、4、11、18、19、24、26所示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此有該等被害人所書立之和解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本院卷三第三0一頁至第三0三頁;本院卷四第九二頁至第九四頁)、被告林琮偉迄今尚未與任何被害人達成和解、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參酌檢察官之具體求刑,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得宣告刑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薛詩美、林琮偉各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其等各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四年、一年六月。宣告刑得易科罰金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一年六月,此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審酌被告林佳慧提供所有上開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甚鉅,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實有不當,惟念及被告林佳慧本身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及犯罪手段、素行良好、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末查,被告林佳慧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有本院被告林佳慧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經此罪刑宣告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且依卷證資料,亦無證據可認被告林佳慧有參與共犯分工,共犯陳裕豐、林瑜璘迄今未到案,被告林佳慧係陳裕豐外甥女,前於拍立得、拍利得公司工作,依上所述,尚難認因本案詐欺犯行始受雇擔任神翼等公司之會計工作,本院審酌被告林佳慧偵查中到案後所有審理程序,準時應訊,雖就犯行有所抗辯,但毋寧係被告在訴訟法固有權限,自不得因被告在訴訟程序就被訴犯罪事實提出抗辯,即認被告林佳慧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況本案詐騙公司已未營業,被告林佳慧幫助犯行無從再實施,堪認被告林佳慧無再犯之虞,一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又審酌本案係詐欺犯罪,被害人遭詐騙總金額甚高,生有相當惡害,應以命其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諭知被告林佳慧於判決確定後,應向公庫支付六十萬元,以資衡平被害人權益。此項諭知,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另依同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七、原審經審理結果,認被告林玲慧幫助詐欺犯行明確,適用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等規定,審酌被告林玲慧提供其所有上開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助長社會犯罪風氣,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甚鉅,導致真正犯罪者逍遙法外,並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惟念及被告林玲慧並未實際參與本件詐欺取財犯行,責難性較小及犯罪手段、犯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八月,以示懲儆。經核其認事用法尚無違誤,量刑亦屬允當。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⑴被告林玲慧不僅提供本身帳戶供共同被告陳裕豐使用,並且尚依薛詩美、陳裕豐之指示為轉帳,使薛詩美、陳裕豐能順利取得詐騙被害人之款項,又被告林玲慧等人身為神翼公司會計,明知神翼公司本業業務經營情況不佳,旗下幾無經紀藝人,也無固定收入來源,然卻時常有大筆資金流入其出借予陳裕豐使用之金融帳戶,且要依陳裕豐指示,轉帳或提領鉅額款項供陳裕豐個人支用,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又係陳裕豐外甥女,是被告林佳慧、林玲慧辯稱僅係依陳裕豐指示匯款,並未參與本案詐欺云云,實非可採,原審以被告二人提供帳戶行為,改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實有不當。⑵被告林玲慧等尚由被告陳裕豐提供資金購買房屋,被告等若非參與甚深,且深獲被告陳裕豐重用,何以陳裕豐會提供資金供被告林佳慧林玲慧購屋使用,從而,被告等人尚有因從事本件詐欺取財行為而獲致不法利益,原審判決疏未論述此一部份,僅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顯有違誤。惟查,檢察官未提出補強證據,本院亦認無依職權調查證據之必要,檢察官就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徒憑己意再為無謂爭執,核非有據,其他上訴理由部分,如同被告林佳慧部分之上開說明、認定,核非有理由,被告林玲慧提起上訴,否認上開犯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又被告林玲慧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宣告,有本院被告林玲慧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經此罪刑宣告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且依卷證資料,無證據可認被告林玲慧有參與共犯分工,共犯陳裕豐、林瑜璘迄今未到案,被告林玲慧既係陳裕豐外甥女,尚難認因本案詐欺犯行始受雇擔任會計助理,本院審酌被告林玲慧偵查中到案後所有審理程序,準時應訊,雖就犯行有所否認抗辯,但毋寧係被告在訴訟法上固有權限,自不得因被告在訴訟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提出抗辯,即認被告林玲慧犯罪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況本案詐騙公司已未營業,被告林玲慧幫助犯行無從再實施,堪認被告林玲慧無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審酌本案係詐欺犯罪,被害人遭詐騙之總金額甚高,生有相當惡害,應以命其履行一定負擔為宜,爰併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諭知被告林玲慧應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向公庫支付六十萬元。此項諭知依同條第四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依同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規定,違反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八、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林佳慧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以如附表一編號1、2、5、7、9、12、24以外及附表二編號1以外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1、2、5、7、9、12、24以外及附表二編號1以外所示被害人,而詐得附表一編號1、2、5、7、9、12、24以外及附表二編號1以外所示金錢;⑵被告林玲慧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犯意,以如附表一編號2、5、11以外及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5、11以外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而詐得附表一編號2、5、11以外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錢,因認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此部分所為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 ㈢經查: ⒈被告林佳慧固有提供其上開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戶、被告林玲慧亦有提供其上開聯邦銀行永吉分行帳戶、永豐銀行永春分行帳戶,供其等舅舅陳裕豐使用等情,業經其等於偵審中供認不諱。惟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林佳慧、林玲慧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陳裕豐等人詐欺犯行,至其等所為上開提供帳戶行為,又僅予陳裕豐等人詐欺犯行資以助力,並非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且經法院變更起訴法條為幫助詐欺取財罪,均如前述。 ⒉被告林佳慧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陳裕豐等人向附表一編號1、2、5、7、9、12、24陳美盈等人及附表二編號1所示蔡耀仁為詐騙行為,被告林玲慧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行為,使陳裕豐等人向附表一編號2、5、11陳富美等人為詐騙行為,均屬同種想像競合犯,至附表一編號1、2、5、7、9、12、24以外及附表二編號1以外所示被害人,並未匯款至被告林佳慧帳戶,另附表一編號2、5、11以外及附表二所示被害人,亦未匯款至被告林玲慧之帳戶,顯然陳裕豐等人未利用被告林佳慧、林玲慧帳戶詐騙附表一編號1、2、5、7、9、12、24以外及附表二編號1以外所示之被害人,尚難認被告林佳慧、林玲慧犯有公訴人此部分所指之犯行,原應為被告林佳慧、林玲慧此部分無罪判決。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論罪科刑幫助詐欺取財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九、無罪部分上訴駁回(被告薛詩美、林琮偉及黃則成無罪):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薛詩美、林琮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而詐得附表二所示之金錢;⑵被告黃則成係被告薛詩美配偶,被告黃則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金錢,因認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此部分所為,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認定;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 ㈢公訴人認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有上開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證人即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於偵查證述、藝術品投資個人報表、藝術品投資資金彙總表、匯款收支表、投資人資金流向表、投資人投資資料、投資人繳款憑據、匯款憑證暨交易明細、傳票憑證影本、投資合約書、藝術品圖片等資料,資為論據。本院訊據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三人,均堅決否認有上開詐欺犯行,被告薛詩美辯稱:伊未遊說鼓吹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投資等語;被告林琮偉辯稱:其僅係聽從舅舅陳裕豐指示送畫,未遊說鼓吹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投資等語;被告黃則成辯稱:其不曾參與投資藝術品,不瞭解投資方式,如何對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遊說,僅於被害人到家裡時在場而已等語。經查: ⒈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蔡耀仁等人雖有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投資藝術品之事,惟:⑴證人蔡耀仁於原審時證稱:伊與陳裕豐熟識之後,才知道他有從事藝術品投資,伊投資藝術品,是直接針對林瑜璘與陳裕豐,因為伊本身喜歡藝術品,但不懂,比較懂的人是陳裕豐,陳裕豐說這是比股票還好的投資,伊就投資了,伊先匯款一百萬給林瑜璘投資鎮墓獸,之後所有的投資都是針對陳裕豐,於投資過程中,薛詩美、黃則成並未邀約伊投資,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亦未與伊談投資的事等語(原審卷四第四七頁至四八頁);⑵證人陳美貴於原審時結證:伊不認識薛詩美、黃則成、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伊是透過王麗玲參與投資,王麗玲說她同事薛詩美在做古董投資還不錯,伊說可以就投資,王麗玲就把薛詩美的帳號給伊,讓伊匯款,伊並未與薛詩美接觸過等語(原審卷五第九0至九二頁);⑶證人許銘鎮於原審時結稱:伊不認識薛詩美、黃則成、林琮偉、林佳慧、林玲慧,伊會參與藝術品買賣投資是因為林瑜璘,林瑜璘常約伊到神翼公司參觀,並說他在投資古董買賣,效益非常好,伊便匯款給林瑜璘,由林瑜璘處理等語(原審卷五第一二六至一二七頁);⑷被害人黃玉文於偵查、審理,經傳喚均未到庭,僅以書狀表示遭詐騙一百五十萬元事實(二0三0三號偵查卷三五一頁、他字第五二六七號卷一九、一五三頁)。 ⒉綜合上開證人蔡耀仁、陳美貴、許銘鎮於原審中所證,可見其等並非經由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鼓吹而投資藝術品;而被害人黃玉文僅有書面陳述,證人朱家弘於原審證稱:黃玉文是伊客戶,黃玉文只認識伊因此才投資,不認識在庭的被告,黃玉文的投資合約書也是薛詩美拿給伊,伊在拿給黃玉文等語(原審卷六第九頁),堪認黃玉文係經由朱家弘而參與投資,尚難認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有何對黃玉文施用詐術之行為,是以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非經由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而參與投資至明。 ⒊又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中,證人林秀葉於原審時證述:黃則成曾帶薛詩美向伊拿錢等語(卷二第一0四頁),證人黃金承、張素幸、張瑪利、林秀珍、翁德祥、徐慧宜、高麗芬、蔡彩珠、李春嬌、黃智紅分別於原審時證稱:黃則成說藝術品好賺且安全等語(卷二第一一四、一五二頁、卷三第三五、五九、六三頁、卷四第四五頁、卷五第一0一、一一四、一二二、一三五頁),證人江含少於原審時證述:黃則成講過高腳杯等語(卷二第一四三頁),其餘被害人均未提及被告黃則成有何遊說鼓吹其等投資之事,且上述證人證述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黃則成有向該等人提及此事,惟關於投資標的、期間、利潤及匯款方式等細節,均係由被告薛詩美與該等被害人說明並簽立投資合約書,各該被害人均證稱係因信賴被告薛詩美,始參與投資藝術品,此據各該被害人證述在卷,復有投資合約書可佐。 ⒋檢察官復未就被告黃則成於本案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提出具體事證以供調查,尚難僅憑此即遽認被告黃則成有與被告薛詩美共同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綜上,本件公訴人所舉證據,既無法證明被告薛詩美、林琮偉確有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蔡耀仁等人施用詐術,亦無法證明被告黃則成有向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陳美盈等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因而交付附表一、二所示金錢,法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薛詩美、林琮偉、黃則成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詐欺犯行,揆諸前揭說明,原審認應諭知被告薛詩美、林琮偉二人此部分、被告黃則成無罪判決。核無不合。㈣檢察官上訴指稱: ⒈就告訴人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部分,原審以被告薛詩美從未與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直接接觸為由,而判處此四部分無罪,然刑法上共同正犯本不以參與構成要件全部行為為必要,原審既然認定被告薛詩美在本案中係與被告陳裕豐、林瑜璘等人共同詐欺,參諸原審判決已載明:「雖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證述係經由他人得知被告薛詩美之投資藝術品管道,惟關於其等投資藝術品之標的、期間、利潤及匯款方式等細節,均由被告薛詩美透過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轉告,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等人並無決定權,且嗣後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認識被告薛詩美,復經由被告薛詩美之鼓吹獲利可觀而投資藝術品,堪認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之參與投資實與被告薛詩美有關。」則告訴人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遭詐騙手法不過係被告薛詩美與共同被告陳裕豐、林瑜璘等各自分工進行而獲致之成果,且告訴人陳美貴、黃玉文所以會參與投資,仍係與被告薛詩美密切相關,從而,原審以此四部分不能證明被告薛詩美涉有詐欺犯行而為無罪認定,尚有違誤。 ⒉就告訴人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部分,原審以被告林琮偉從未與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直接接觸為由,而判處此四部分無罪,然刑法上共同正犯本不以參與構成要件全部之行為為必要,原審既然以被告林琮偉在本案中係與被告薛詩美、陳裕豐、林瑜璘等人共同詐欺,參諸原審判決已認定:「雖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證述係經由他人得知被告薛詩美之投資藝術品管道,惟關於其等投資藝術品之標的、期間、利潤及匯款方式等細節,均由被告薛詩美透過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轉告,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等人並無決定權,且嗣後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認識被告薛詩美,復經由被告薛詩美之鼓吹獲利可觀而投資藝術品,堪認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之參與投資實與被告薛詩美有關。」則告訴人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遭詐騙之手法不過係被告林琮偉與共同被告薛詩美、陳裕豐、林瑜璘等各自分工進行而獲致之成果,且告訴人陳美貴、黃玉文之所以會參與投資,仍係與同案被告薛詩美密切相關,從而,原審以此四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林琮偉直接涉有詐欺犯行而為無罪之認定,尚有違誤。 ⒊原審判決雖認定:證人林秀葉、黃金承、張素幸、張瑪利、林秀珍、翁德祥、徐慧宜、高麗芬、蔡彩珠、李春嬌、黃智紅等證人之證述至多僅能證明被告黃則成有向該等人提及此事,惟關於投資之標的、期間、利潤及匯款方式等細節,均係由被告薛詩美與該等被害人說明並簽立投資合約書,各該被害人均證稱係因信賴被告薛詩美,始參與投資藝術品,此據各該被害人證述在卷,復有投資合約書可佐。而公訴人復未就被告黃則成於本案有何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提出具體事證,是尚難僅憑此即遽認被告黃則成有與被告薛詩美共同詐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云云。惟查,告訴人高麗芬於一00年三月三十日之審判筆錄已明確證稱被告薛詩美遊說其加入投資之經過,對於被告黃則成部分,高麗芬亦證稱被告黃則成也有對其說自己也投資了八百、九百萬元,覺得這個利潤很好,既然告訴人現在收入不是那麼豐富,又要一個人帶小孩,要不要投資試試看。黃則成等與其一起出遊時,話題都是講跟畫作有關之事,黃則成有說利潤部分再怎麼樣都比其他投資穩當,黃則成講了不止一次等語。告訴人蔡彩珠於同次審判期日則證稱:黃則成有提到這個投資真的很不錯,而且要認識這個層面的人不容易,黃則成還有說本來其也反對薛詩美做這個投資,但是在經過瞭解後,才知道這個投資這麼好康,黃則成還說比做什麼都還更好賺等語。告訴人李春嬌於同次審判期日證稱:黃則成有說這個投資利潤很高,他老婆現在賺得比他還多,還說他當初投資股票,結果股票都套住沒有回收,投資這個利潤很好等語。另告訴人陳富美於一00年三月二日審理時證稱:是在九十七年四月份左右,有一天黃則成至其公司與其聊天,黃則成說自己現在在從事藝術方面投資,比做工廠還有利潤,而且太太已經做了一年多獲利都不錯,一年至少有賺到一、兩千萬元,黃則成還說這個都很安全等語。告訴人林秀珍於一00年三月十六日審理期日證稱:黃則成在大家在場時有提到投資這個東西利潤很好等語。告訴人黃金承於一00年三月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黃則成說畫作投資很好賺,與黃則成去八煙、烏來泡湯時,黃則成都有說過等語。綜合諸多告訴人於審判中之證詞內容,可以明確得知被告黃則成亦明顯有參與遊說鼓吹眾多告訴人參與藝術品投資之行為,而被告黃則成又係同案被告薛詩美之配偶,薛詩美與告訴人等接觸之諸多場合,被告黃則成又往往同時在場一併進行遊說,故應可認定被告黃則成亦有參與本件詐欺之犯罪行為,亦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嫌之共同正犯。又依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陳月紹所述,其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匯款一百萬元至黃則成日盛銀行雙和分行○○○○○○○○○○○○○○○○號帳戶,足認被告黃則成除參與招攬被害人投資外,並為收取被害人款項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行為,原審判決疏未論述此一部份而判處被告黃則成無罪,亦有不當。 ㈤茲查: ⒈原判決係就附表一被害人部分,說明認定「雖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證述係經由他人得知被告薛詩美之投資藝術品管道,惟關於其等投資藝術品之標的、期間、利潤及匯款方式等細節,均由被告薛詩美透過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轉告,邱金盆、王麗玲、朱家弘等人並無決定權,且嗣後上開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均認識被告薛詩美,復經由被告薛詩美之鼓吹獲利可觀而投資藝術品,堪認證人林冠伶、林楷翎、李孟勳之參與投資實與被告薛詩美有關」,此與檢察官所指附表二被害人於原審證稱遭受共犯陳裕豐等人詐騙過程,明顯係不同犯罪情節、手法,檢察官上訴書指稱「則告訴人蔡耀仁、陳美貴、黃玉文、許銘鎮遭詐騙之手法不過係被告林琮偉與共同被告薛詩美、陳裕豐、林瑜璘等各自分工進行而獲致之成果,且告訴人陳美貴、黃玉文之所以會參與投資,仍係與同案被告薛詩美密切相關,從而,原審以此四部分不能證明被告林琮偉直接涉有詐欺犯行而為無罪認定,尚有違誤」,顯有不當類比情事;況證人黃玉文並未到庭作證,而依證人陳美貴原審證述情節(原審卷五第九0至九三頁)以觀,未指稱伊遭受詐騙與被告薛詩美、林琮偉有直接關連,益見上訴書此部分指稱,均難採取。 ⒉⑴被害人高麗芬固於一00年三月三十日審理期間證稱被告薛詩美遊說其加入投資之經過,對於被告黃則成部分,高麗芬亦證稱被告黃則成也有對其說自己也投資了八百、九百萬元,覺得這個利潤很好,既然告訴人現在收入不是那麼豐富,又要一個人帶小孩,要不要投資試試看。黃則成等與其一起出遊時,話題都是講跟畫作有關之事,黃則成有說利潤部分再怎麼樣都比其他投資穩當,黃則成講了不止一次等語。⑵告訴人蔡彩珠於同次審理期日證稱:黃則成有提到這個投資真的很不錯,而且要認識這個層面的人不容易,黃則成還有說本來其也反對薛詩美做這個投資,但是在經過瞭解後,才知道這個投資這麼好康,黃則成還說比做什麼都還更好賺等語。⑶告訴人李春嬌於審理期日證稱:黃則成有說這個投資利潤很高,他老婆現在賺得比他還多,還說他當初投資股票,結果股票都套住沒有回收,投資這個利潤很好等語。⑷告訴人陳富美於一00年三月二日審理證稱:是在九十七年四月份左右,有一天黃則成至其公司與其聊天,黃則成說自己現在在從事藝術方面投資,比做工廠還有利潤,而且太太已經做了一年多獲利都不錯,一年至少有賺到一、兩千萬元,黃則成還說這個都很安全等語。告訴人林秀珍於一00年三月十六日審理期日證稱:黃則成在大家在場時有提到投資這個東西利潤很好等語。⑸告訴人黃金承於一00年三月二日審理時證稱:被告黃則成說畫作投資很好賺,與黃則成去八煙、烏來泡湯時,黃則成都有說過等語。但查,上開證人所述,與投資之實際進行係由被害人與薛詩美直接接觸情節,不生衝突,是檢察官指稱「綜合諸多告訴人於審判中之證詞內容,可以明確得知被告黃則成亦明顯有參與遊說鼓吹眾多告訴人參與藝術品投資行為,而被告黃則成又係同案被告薛詩美之配偶,薛詩美與告訴人等接觸之諸多場合,被告黃則成又往往同時在場一併進行遊說,故應可認定被告黃則成亦有參與本件詐欺之犯罪行為,應論以詐欺取財罪嫌共同正犯」,仍嫌速斷,難以採認。 ⒊依上,既難認定黃則成係共犯,而被告黃則成與被告薛詩美係夫妻,且於案發時間前後,均住居在同一房屋情事,已據被告二人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卷,是以縱薛詩美有偶一使用黃則成銀行帳戶作為被害人匯款使用事實,仍難逕認被告黃則成係共犯;況依該帳戶資料,顯與股票買賣有關,依被告於本院所提匯款申請書上亦載有薛詩美,再以該筆九十七年一月四日陳月紹匯入一百萬元,同日即轉帳支取入林佳慧帳戶以觀(本院卷一第三四九、三五0頁),被告辯稱該帳戶係薛詩美使用作為股票買賣云云,尚非無憑。是上訴書指稱「依原審判決附表一編號26被害人陳月紹所述,其於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匯款一百萬元至黃則成日盛銀行雙和分行○○○○○○○○○○○○○○○○號帳戶,足認被告黃則成除參與招攬被害人投資外,並為收取被害人款項之詐欺罪構成要件行為,原審判決疏未論述此一部份而判處被告黃則成無罪,亦有不當」,礙難採取。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三人無罪部分所述之上訴理由,核非有據,更未提出補強證據,以供調查,茲依卷內證據資料綜合以觀,檢察官上開主張,均難採取,此部分上訴核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四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罪 名 及 刑 度│事 實│ ├──┼───────────────────────┼───────┤ │ 1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3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3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4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4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5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5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 6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6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7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7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 8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8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9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9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 10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0│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1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1│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2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2│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3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3│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4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4│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5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5│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6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6│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7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7│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8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8│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19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19│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0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0│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1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1│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2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2│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3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3│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4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4│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5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5│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6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6│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7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7│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28 │薛詩美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即附表一編號28│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拾月。 │ │ │ │林琮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 │ │ │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遭 詐 騙 經 過│匯 款 情 形│ 遭詐騙金額 │已取回│損失金額│ │ │ │ │ │ │利潤或│ │ │ │ │ │ │ │投資款│ │ ├──┼───┼──────────┼────────┼──────┼───┼────┤ │ 1 │陳美盈│一、因為伊妹妹介紹買│一、投資標的:姚│165萬+550萬+│15萬元│850萬元 │ │ │ │ 保險而認識薛詩美│ 俊忠油畫 │150萬=865萬│ │ │ │ │ │ 。 │97年5 月21日,陳│元 │ │ │ │ │ │二、伊做美髮工作,而│美盈匯款165 萬元│ │ │ │ │ │ │ 後薛詩美就每星期│至陳裕豐的姪女林│ │ │ │ │ │ │ 都會到伊家來做頭│佳慧永豐銀行永春│ │ │ │ │ │ │ 髮,談保險跟藝術│分行000000000000│ │ │ │ │ │ │ ,遊說投資利潤很│68帳戶帳號。匯完│ │ │ │ │ │ │ 好又保證安全。 │款後薛詩美及陳裕│ │ │ │ │ │ │三、薛詩美也一再強調│豐與陳美盈約在新│ │ │ │ │ │ │ 每樣投資品都是真│生南路上的老樹咖│ │ │ │ │ │ │ 品、證明書、投資│啡店簽讓渡合約書│ │ │ │ │ │ │ 利潤高、保證回收│,薛詩美作保證人│ │ │ │ │ │ │ ,並且保證投資安│。 │ │ │ │ │ │ │ 全。 │ │ │ │ │ │ │ │四、薛詩美跟伊說,他│二、投資標的:竇│ │ │ │ │ │ │ 和陳裕豐合作投資│ 加「芭蕾舞者│ │ │ │ │ │ │ 很久,投資利潤很│ 」青銅品 │ │ │ │ │ │ │ 高,並保證回收且│97年6 月20日陳美│ │ │ │ │ │ │ 投資很安全。 │盈用房子貸款550 │ │ │ │ │ │ │五、薛詩美保證每樣投│萬,薛詩美同行至│ │ │ │ │ │ │ 資作品都是真品,│臺灣銀行仁愛分行│ │ │ │ │ │ │ 如果假的他們會自│領現金後,當場交│ │ │ │ │ │ │ 行吸收! │給薛詩美。 │ │ │ │ │ │ │六、薛詩美稱陳裕豐在│ │ │ │ │ │ │ │ 基隆有倉庫用來存│三、投資標的:朱│ │ │ │ │ │ │ 放投資作品,並且│ 德群獨思,97│ │ │ │ │ │ │ 有保全保管,非常│ 年10月15日改│ │ │ │ │ │ │ 安全! │ 為潘玉良作品│ │ │ │ │ │ │七、薛詩美透過伊妹妹│97年7 月10日匯款│ │ │ │ │ │ │ 跟伊說保證1 年或│150 萬元至黃金承│ │ │ │ │ │ │ 半年會有35% 、25│的永豐銀行敦南分│ │ │ │ │ │ │ % 、20% 的獲利。│行00000000000000│ │ │ │ │ │ │八、薛詩美透過伊妹妹│帳戶帳號。在97年│ │ │ │ │ │ │ 跟伊說,若是伊有│10月15日改投資潘│ │ │ │ │ │ │ 缺錢只要告訴她,│玉良作品(國泰保│ │ │ │ │ │ │ 10天或1 星期錢就│險貸款150 萬)。│ │ │ │ │ │ │ 會回來,但是利息│ │ │ │ │ │ │ │ 就會沒有! │ │ │ │ │ │ │ │九、林琮偉曾送畫至家│ │ │ │ │ │ │ │ 中。 │ │ │ │ │ ├──┼───┼──────────┼────────┼──────┼───┼────┤ │ 2 │陳富美│一、在97年4 月,黃則│一、97年4月21日 │100萬10元 │40萬元│1708萬 │ │ │ │ 成帶薛詩美來公司│ ,帳號009004│+100萬10元 │ │7500元 │ │ │ │ 與伊認識,開了1 │ 00000000匯薛│+165萬+150萬│ │ │ │ │ │ 臺賓士車來,跟伊│ 詩美永豐敦南│+150萬10元 │ │ │ │ │ │ 說那是幕後老闆陳│ ,金額100 萬│+123萬7510元│ │ │ │ │ │ 裕豐送的,並說要│ 10元。 │+100萬10元 │ │ │ │ │ │ 開賓士車才氣派,│二、97年5月8日,│+60萬10元 │ │ │ │ │ │ 否則作藝術投資騎│ 帳號00000000│+100萬10元 │ │ │ │ │ │ 摩托車就不氣派了│ 241703匯薛詩│+150萬10元 │ │ │ │ │ │ ,說了很多很誘人│ 美永豐敦南,│+100萬10元 │ │ │ │ │ │ 的話,薛詩美還說│ 金額100 萬10│+50萬10元 │ │ │ │ │ │ ,所有投資人窗口│ 元。 │+100萬10元 │ │ │ │ │ │ 只需要對她1 人,│三、97年6月18日 │+300萬10元=│ │ │ │ │ │ 不用與陳裕豐接觸│ ,開票票號AG8│1748萬7500元│ │ │ │ │ │ 。 │ 138077,金額│ │ │ │ │ │ │二、薛詩美保證所有的│ 1,65萬元。 │(註:轉投資│ │ │ │ │ │ 畫都是真品,因為│四、97年6月19日 │部分係到期後│ │ │ │ │ │ 他幕後老闆陳裕豐│ ,帳號137004│未拿回本金而│ │ │ │ │ │ 專門在幫曹興誠及│ 00000000匯林│繼續投資者,│ │ │ │ │ │ 林百里鑑定所有的│ 佳慧永豐永春│未計入遭詐騙│ │ │ │ │ │ 畫,如有假畫他會│ ,金額150 萬│之金額;10元│ │ │ │ │ │ 負責買回。 │ 元。 │為手續費,亦│ │ │ │ │ │三、薛詩美保證如伊所│五、97年7月11日 │未計入遭詐騙│ │ │ │ │ │ 投資的錢在中途要│ ,帳號047500│之金額) │ │ │ │ │ │ 要回,只要在7 至│ 006502匯林玲│ │ │ │ │ │ │ 10天前跟薛詩美說│ 慧聯邦永吉,│ │ │ │ │ │ │ ,她就會把伊投資│ 金額150萬10 │ │ │ │ │ │ │ 的錢退還,只是不│ 元。 │ │ │ │ │ │ │ 付利息。 │六、轉投資,金額│ │ │ │ │ │ │四、在投資期間,薛詩│ 150 萬元。 │ │ │ │ │ │ │ 美帶伊去看了蘇富│七、97年7月25日 │ │ │ │ │ │ │ 比秋拍預展、富邦│ ,帳號009004│ │ │ │ │ │ │ 大樓(敦化南路、│ 00000000匯薛│ │ │ │ │ │ │ 市民大道)看佳士│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得畫展、歷史博物│ ,金額123 萬│ │ │ │ │ │ │ 館、南海路畫展。│ 7510元。 │ │ │ │ │ │ │ 伊還到薛詩美家,│八、97年8月1日,│ │ │ │ │ │ │ 她家有好幾幅畫,│ 帳號00000000│ │ │ │ │ │ │ 她告訴伊所有的畫│ 6502匯林玲慧│ │ │ │ │ │ │ 在當時已經漲了好│ 聯邦永吉,金│ │ │ │ │ │ │ 幾倍了。 │ 額100 萬10元│ │ │ │ │ │ │五、薛詩美還告訴伊,│ 。 │ │ │ │ │ │ │ 他們已經投資1 年│九、轉投資,金額│ │ │ │ │ │ │ 多了,付錢都很穩│ 100 萬元。 │ │ │ │ │ │ │ 定,而且每一幅畫│十、97年8月8日,│ │ │ │ │ │ │ 要找投資人投資時│ 帳號00000000│ │ │ │ │ │ │ ,都會先找好買主│ 241703匯薛詩│ │ │ │ │ │ │ ,還保證絕對安全│ 美永豐敦南,│ │ │ │ │ │ │ 。 │ 金額60萬10元│ │ │ │ │ │ │六、薛詩美每次要叫伊│ 。 │ │ │ │ │ │ │ 投資時,都說投資│十一、97年8月28 │ │ │ │ │ │ │ 3 至6 個月而已(│ 日,帳號0090│ │ │ │ │ │ │ 其中幾幅較長),│ 0000000000匯│ │ │ │ │ │ │ 也沒有其他投資像│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 這種這麼好賺,且│ 南,金額100 │ │ │ │ │ │ │ 時間又短,如中途│ 萬10元。 │ │ │ │ │ │ │ 要退出,只要先跟│十二、97年9月11 │ │ │ │ │ │ │ 她說,保證退回只│ 日,帳號0475│ │ │ │ │ │ │ 是沒利潤而已。 │ 00000000匯林│ │ │ │ │ │ │七、薛詩美當我們有疑│ 玲慧聯邦永吉│ │ │ │ │ │ │ 問時,她都跟伊說│ ,金額150 萬│ │ │ │ │ │ │ 畫都放在汐止、基│ 10元。 │ │ │ │ │ │ │ 隆倉庫,那裡有24│十三、97年9月22 │ │ │ │ │ │ │ 小時保全監控,且│ 日,帳號0090│ │ │ │ │ │ │ 室內都有恆濕及恆│ 0000000000匯│ │ │ │ │ │ │ 溫控制。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八、薛詩美並跟伊保證│ 南,金額100 │ │ │ │ │ │ │ 所有畫都是真的,│ 萬10元。 │ │ │ │ │ │ │ 如有假畫,他們自│十四、97年9月24 │ │ │ │ │ │ │ 行吸收,伊所投資│ 日,帳號0090│ │ │ │ │ │ │ 的本金和利潤沒影│ 0000000000匯│ │ │ │ │ │ │ 響。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九、薛詩美都保證每一│ 南50萬10元。│ │ │ │ │ │ │ 幅畫要投資前都已│十五、97年10月22│ │ │ │ │ │ │ 找好買主(收藏家│ 日,帳號0090│ │ │ │ │ │ │ ),所以都沒有風│ 0000000000匯│ │ │ │ │ │ │ 險。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十、已到期他沒還本,│ 南,金額100 │ │ │ │ │ │ │ 叫我們再轉投資(│ 萬10元。 │ │ │ │ │ │ │ 買其他另一幅畫)│十六、97年12月24│ │ │ │ │ │ │ ,所以錢都沒有回│ 日,帳號0090│ │ │ │ │ │ │ 來,一直轉投資其│ 0000000000匯│ │ │ │ │ │ │ 他畫。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十一、在97年底就出事│ 南,金額300 │ │ │ │ │ │ │ 了,伊在不知情│ 萬10元。 │ │ │ │ │ │ │ 的情況之下,薛│ │ │ │ │ │ │ │ 詩美12月底又要│ │ │ │ │ │ │ │ 伊投資趙無極的│ │ │ │ │ │ │ │ 畫,要300 萬。│ │ │ │ │ │ │ │十二、97年12月中旬,│ │ │ │ │ │ │ │ 在11、12月伊有│ │ │ │ │ │ │ │ 共8 筆投資款到│ │ │ │ │ │ │ │ 期,但都一直延│ │ │ │ │ │ │ │ 期,伊就約黃金│ │ │ │ │ │ │ │ 城夫婦及薛詩美│ │ │ │ │ │ │ │ 去找陳裕豐要錢│ │ │ │ │ │ │ │ ,伊當面要他還│ │ │ │ │ │ │ │ 我們錢,結果陳│ │ │ │ │ │ │ │ 裕豐就拍薛詩美│ │ │ │ │ │ │ │ 的肩膀說:「那│ │ │ │ │ │ │ │ 我們那些畫賠錢│ │ │ │ │ │ │ │ 也要賣,我們不│ │ │ │ │ │ │ │ 要分利潤,趕快│ │ │ │ │ │ │ │ 賣掉把錢還給他│ │ │ │ │ │ │ │ 們。」薛詩美就│ │ │ │ │ │ │ │ 愣了一下,伊就│ │ │ │ │ │ │ │ 知道他們是合夥│ │ │ │ │ │ │ │ 關係,因為薛詩│ │ │ │ │ │ │ │ 美每一次要找人│ │ │ │ │ │ │ │ 投資時,都會想│ │ │ │ │ │ │ │ 盡辦法,拉越多│ │ │ │ │ │ │ │ 人投資越好,她│ │ │ │ │ │ │ │ 非常的積極找人│ │ │ │ │ │ │ │ 投資,而且將所│ │ │ │ │ │ │ │ 有投資人都區別│ │ │ │ │ │ │ │ 開,不讓投資人│ │ │ │ │ │ │ │ 見面聯絡。 │ │ │ │ │ │ │ │十三、到98年5 月,伊│ │ │ │ │ │ │ │ 就去按鈴申告薛│ │ │ │ │ │ │ │ 詩美,因為所有│ │ │ │ │ │ │ │ 細節、合約都是│ │ │ │ │ │ │ │ 薛詩美所訂的,│ │ │ │ │ │ │ │ 錢匯給誰也是由│ │ │ │ │ │ │ │ 薛詩美指定,當│ │ │ │ │ │ │ │ 初剛開始投資時│ │ │ │ │ │ │ │ ,她就要求我們│ │ │ │ │ │ │ │ 所有投資者只需│ │ │ │ │ │ │ │ 對她一人,她會│ │ │ │ │ │ │ │ 全權處理。 │ │ │ │ │ │ │ │十四、在98年5 月7 日│ │ │ │ │ │ │ │ 左右,薛詩美就│ │ │ │ │ │ │ │ 將她名下的房屋│ │ │ │ │ │ │ │ 賣掉,有意脫產│ │ │ │ │ │ │ │ ,她手中還有畢│ │ │ │ │ │ │ │ 費、餵鳥器、釉│ │ │ │ │ │ │ │ 裏紅、夏卡爾版│ │ │ │ │ │ │ │ 畫都已不知在何│ │ │ │ │ │ │ │ 處了。 │ │ │ │ │ │ │ │十五、之前薛詩美跟伊│ │ │ │ │ │ │ │ 等保證所有的畫│ │ │ │ │ │ │ │ 都放在倉庫的事│ │ │ │ │ │ │ │ ,結果根本就沒│ │ │ │ │ │ │ │ 有倉庫,都是騙│ │ │ │ │ │ │ │ 局,因為所有渠│ │ │ │ │ │ │ │ 等投資的畫,根│ │ │ │ │ │ │ │ 本就沒有畫,圖│ │ │ │ │ │ │ │ 像給投資人看而│ │ │ │ │ │ │ │ 已,是買空賣空│ │ │ │ │ │ │ │ 。 │ │ │ │ │ │ │ │十六、林琮偉曾送畫至│ │ │ │ │ │ │ │ 家中,並稱基隆│ │ │ │ │ │ │ │ 有倉庫存放投資│ │ │ │ │ │ │ │ 作品。 │ │ │ │ │ ├──┼───┼──────────┼────────┼──────┼───┼────┤ │ 3 │林冠伶│一、伊沒有看過投資標│98年2月16日匯款 │200萬元 │0元 │200萬元 │ │ │ │ 的,伊只有看過合│200 萬元至薛詩美│ │ │ │ │ │ │ 約書,薛詩美都是│永豐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用合約書上面的小│00000000000000帳│ │ │ │ │ │ │ 圖片來跟伊說明。│戶。 │ │ │ │ │ │ │二、伊不知道投資標的│ │ │ │ │ │ │ │ 是真是假,但是薛│ │ │ │ │ │ │ │ 詩美一直跟伊強調│ │ │ │ │ │ │ │ ,徐悲鴻的八駿圖│ │ │ │ │ │ │ │ 已經找到買主,未│ │ │ │ │ │ │ │ 來增值空間很大。│ │ │ │ │ ├──┼───┼──────────┼────────┼──────┼───┼────┤ │ 4 │林秀葉│一、渠認為可惡的情形│一、97年9月10日 │200萬+100萬 │0元 │1300萬元│ │ │ │ 是薛詩美明知道這│ 交付現金200 │+300萬+700萬│ │ │ │ │ │ 樣的投資有風險性│ 萬給薛詩美。│=1300萬元 │ │ │ │ │ │ ,但當時渠要投資│二、97年9月22日 │ │ │ │ │ │ │ 時,薛詩美還約了│ 萬給薛詩美。│ │ │ │ │ │ │ 所有投資人來跟渠│三、97年9月24日 │ │ │ │ │ │ │ 吃飯,並且跟渠等│ 交付現金300 │ │ │ │ │ │ │ 說陳裕豐是業界的│ 萬給薛詩美。│ │ │ │ │ │ │ 老手,希望渠等能│四、97年10月5日 │ │ │ │ │ │ │ 一起投資; │ 交付現金700 │ │ │ │ │ │ │二、渠不知道投資標的│ 萬給薛詩美指│ │ │ │ │ │ │ 真偽,渠有去請教│ 定之林琮偉。│ │ │ │ │ │ │ 過專家,但是需要│ │ │ │ │ │ │ │ 畫作來鑑定,渠向│ │ │ │ │ │ │ │ 薛詩美要求借畫出│ │ │ │ │ │ │ │ 去鑑定,薛詩美則│ │ │ │ │ │ │ │ 一直推辭,不是說│ │ │ │ │ │ │ │ 畫太貴,不讓渠借│ │ │ │ │ │ │ │ ,就是說倉庫他已│ │ │ │ │ │ │ │ 經看過了,很遠,│ │ │ │ │ │ │ │ 不需要去。 │ │ │ │ │ │ │ │三、林琮偉有向渠收取│ │ │ │ │ │ │ │ 現金700 萬元,並│ │ │ │ │ │ │ │ 稱畫作都放在基隆│ │ │ │ │ │ │ │ 倉庫。 │ │ │ │ │ ├──┼───┼──────────┼────────┼──────┼───┼────┤ │ 5 │黃金承│一、薛詩美說獲利這麼│一、96年匯350萬 │350萬+100萬 │90萬元│2100萬 │ │ │ │ 高,拿房子貸款都│ 元至林瑜璘敦│+20萬+30萬 │ │4000元 │ │ │ │ 合得來,並且保證│ 南分行009004│+400萬+20萬 │ │ │ │ │ │ 說如你需要錢只要│ 00000000號帳│+50萬+15萬 │ │(原審附│ │ │ │ 提前7 天告知,就│ 戶。 │+20萬+100萬 │ │表誤為 │ │ │ │ 會馬上把錢匯回,│二、96年4月2日匯│+50萬+118萬 │ │1950萬 │ │ │ │ 所以渠才會房子貸│ 100 萬元至薛│4000元+30萬 │ │4000元)│ │ │ │ 款、保險貸款,還│ 詩美日盛0241│+95萬+67萬 │ │ │ │ │ │ 有一點受害者的銀│ 0000000000號│+30萬+115萬 │ │ │ │ │ │ 行貸款都是薛詩美│ 帳戶。 │+110萬+350萬│ │ │ │ │ │ 介紹的; │三、96年5月15日 │+100萬+20萬 │ │ │ │ │ │二、薛詩美說她跟陳裕│ 匯20萬元至薛│=2190萬4000│ │ │ │ │ │ 豐作投資利潤很好│ 詩美花旗銀行│元 │ │ │ │ │ │ ,並保證回收。 │ 板橋分行0100│ │ │ │ │ │ │三、薛詩美說畫都有保│ 359097號帳戶│(原審附表誤 │ │ │ │ │ │ 證書,都是真的,│ 。 │算為2040萬 │ │ │ │ │ │ 且說陳裕豐在新店│四、96年7月10日 │4000元) │ │ │ │ │ │ 、基隆均有倉庫,│ 匯30萬元至永│ │ │ │ │ │ │ 薛詩美並曾進入倉│ 豐敦南分行00│ │ │ │ │ │ │ 庫看過存放畫作,│ 000000000000│ │ │ │ │ │ │ 而且林琮偉是倉庫│ 號帳戶。 │ │ │ │ │ │ │ 保管人。 │五、96年8月9日匯│ │ │ │ │ │ │四、薛詩美跟渠保證3 │ 400萬元至永 │ │ │ │ │ │ │ 個月即有百分之十│ 豐敦南分行00│ │ │ │ │ │ │ 獲利; │ 000000000000│ │ │ │ │ │ │五、當事發後向薛詩美│ 號帳戶。 │ │ │ │ │ │ │ 要求返還投資款與│六、96年10月12日│ │ │ │ │ │ │ 投資標的物,薛詩│ 匯20萬元至薛│ │ │ │ │ │ │ 美說保證投資沒問│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題,因為金融風暴│ 分行00000000│ │ │ │ │ │ │ 所以款項無法匯回│ 241703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六、約定之投資期間已│七、96年11月2日 │ │ │ │ │ │ │ 到,薛詩美一直延│ 匯50萬元至薛│ │ │ │ │ │ │ 期迄今為止,告訴│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人未獲任何投資利│ 分行00000000│ │ │ │ │ │ │ 潤,連前所交付投│ 241703號帳戶│ │ │ │ │ │ │ 資款一併遭詐騙一│ 。 │ │ │ │ │ │ │ 空。薛詩美前後以│(原審附表漏載匯 │ │ │ │ │ │ │ 陳裕豐在美國處理│款50萬元,見本院│ │ │ │ │ │ │ 藝術品與被盜領10│卷三第31頁薛詩美│ │ │ │ │ │ │ 0 萬美金為由至今│永豐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不歸。在薛詩美口│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中倉庫有73件投資│八、96年11月7日 │ │ │ │ │ │ │ 物,現薛詩美卻改│ 匯15萬元至薛│ │ │ │ │ │ │ 稱並無倉庫存在之│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情。 │ 分行00000000│ │ │ │ │ │ │七、林琮偉曾送畫至家│ 241703號帳戶│ │ │ │ │ │ │ 中。 │ 。 │ │ │ │ │ │ │ │九、96年11月15日│ │ │ │ │ │ │ │ 匯20萬元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 241703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十、96年11月21日│ │ │ │ │ │ │ │ 匯100萬元至 │ │ │ │ │ │ │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 │ 南分行009004│ │ │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原審附表漏載匯 │ │ │ │ │ │ │ │款100萬元,見本 │ │ │ │ │ │ │ │院卷三第33頁薛詩│ │ │ │ │ │ │ │美永豐銀行敦南分│ │ │ │ │ │ │ │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十一、96年11月23│ │ │ │ │ │ │ │ 日匯50萬元至│ │ │ │ │ │ │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 │ 南分行009004│ │ │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十二、96年12月28│ │ │ │ │ │ │ │ 日匯118萬4千│ │ │ │ │ │ │ │ 元至薛詩美永│ │ │ │ │ │ │ │ 豐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十三、97年1月3日│ │ │ │ │ │ │ │ 匯30萬元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 241703號帳戶│ │ │ │ │ │ │ │(原審附表誤值為 │ │ │ │ │ │ │ │00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見本院卷三│ │ │ │ │ │ │ │第34頁薛詩美永豐│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存摺│ │ │ │ │ │ │ │往來明細) │ │ │ │ │ │ │ │十四、97年2月15 │ │ │ │ │ │ │ │ 日匯95萬元至│ │ │ │ │ │ │ │ 薛詩美永豐敦│ │ │ │ │ │ │ │ 南分行009004│ │ │ │ │ │ │ │ 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 │十五、97年5月9日│ │ │ │ │ │ │ │ 匯67萬元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 241703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十六、97年5月9日│ │ │ │ │ │ │ │ 匯30萬元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敦南│ │ │ │ │ │ │ │ 分行00000000│ │ │ │ │ │ │ │ 241703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十七、97年5月29 │ │ │ │ │ │ │ │ 日匯115萬元 │ │ │ │ │ │ │ │ 至林佳慧永豐│ │ │ │ │ │ │ │ 永春分行1370│ │ │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 │ │ │ │ │ │ │ │十八、97年6月20 │ │ │ │ │ │ │ │ 日匯110萬元 │ │ │ │ │ │ │ │ 至林玲慧永豐│ │ │ │ │ │ │ │ 永春分行1370│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十九、97年7月11 │ │ │ │ │ │ │ │ 日匯350萬元 │ │ │ │ │ │ │ │ 至林玲慧永豐│ │ │ │ │ │ │ │ 永春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二十、97年8月1日│ │ │ │ │ │ │ │ 匯100萬元至│ │ │ │ │ │ │ │ 薛詩美永豐 │ │ │ │ │ │ │ │ 敦南分行009│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號帳戶。 │ │ │ │ │ │ │ │二十一、97年8月 │ │ │ │ │ │ │ │ 15日匯20萬元│ │ │ │ │ │ │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號│ │ │ │ │ │ │ │ 帳戶。 │ │ │ │ │ │ │ │ │ │ │ │ ├──┼───┼──────────┼────────┼──────┼───┼────┤ │ 6 │劉玉玫│一、薛詩美宣稱投資獲│一、日期:97年6 │30萬+100萬 │20萬元│470萬元 │ │ │ │ 利豐且有專業經理│ 月20日;標的│+100萬+50萬 │ │ │ │ │ │ 人把關: │ :竇加十四歲│+50萬+50萬 │ │ │ │ │ │ 97年4 月起,薛詩│ 舞者;投資金│+20萬+30萬 │ │ │ │ │ │ 美向渠提及正進行│ 額:30萬元;│+60萬=490萬│ │ │ │ │ │ 藝術品投資,利潤│ 付款方式:銀│元 │ │ │ │ │ │ 很高一年可以有 │ 行提領現金後│ │ │ │ │ │ │ 40% ,所跟隨的經│ ,與薛詩美相│(註:前欄位│ │ │ │ │ │ 理人陳裕豐,是位│ 約聯合報大樓│第8筆、第10 │ │ │ │ │ │ 專業的藝術作品買│ 一樓取款。 │筆各100萬元 │ │ │ │ │ │ 賣家,跟著投資肯│二、日期:97年7 │屬到期未取回│ │ │ │ │ │ 定沒問題,利潤比│ 月11日;標的│,再投資之情│ │ │ │ │ │ 銀行貸款利息高,│ :陳蔭羆篆體│形,未計入本│ │ │ │ │ │ 可以借錢出來,也│ 之歌;投資金│件遭詐騙之金│ │ │ │ │ │ 可以保單借款,利│ 額:100萬元 │額) │ │ │ │ │ │ 率也很低,賺到的│ ;付款方式:│ │ │ │ │ │ │ 利潤扣除銀行貸款│ 電匯至永豐銀│ │ │ │ │ │ │ 利息與保單貸款利│ 行帳號000090│ │ │ │ │ │ │ 息後,還有賺,很│ 0000000000帳│ │ │ │ │ │ │ 划算。 │ 戶。 │ │ │ │ │ │ │二、薛詩美宣稱有合約│三、日期:97年8 │ │ │ │ │ │ │ 保障: │ 月1日;標的 │ │ │ │ │ │ │ 薛詩美說每筆交易│ :朱銘銅雕;│ │ │ │ │ │ │ 均有合約保障,約│ 投資金額:10│ │ │ │ │ │ │ 定投資期間以及獲│ 0萬元;付款 │ │ │ │ │ │ │ 利率,若到期藝術│ 方式:電匯至│ │ │ │ │ │ │ 品尚未賣出,則陳│ 永豐銀行帳號│ │ │ │ │ │ │ 裕豐會自行買回,│ 00000000000 │ │ │ │ │ │ │ 本金與利息均如期│ 4170帳戶。 │ │ │ │ │ │ │ 交回。 │四、日期:97年8 │ │ │ │ │ │ │三、宣稱渠所熟識對象│ 月8日;標的 │ │ │ │ │ │ │ 也有投資: │ :朱銘木雕太│ │ │ │ │ │ │ 薛詩美以渠所熟識│ 極系列;投資│ │ │ │ │ │ │ 的鄰居廖素金、鄰│ 金額:50萬元│ │ │ │ │ │ │ 居張惠彬、舞蹈老│ ;付款方式:│ │ │ │ │ │ │ 師徐芸莉也有投資│ 電匯至永豐銀│ │ │ │ │ │ │ 為由,說服渠參加│ 行帳號000090│ │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四、薛詩美以email 或│ 戶。 │ │ │ │ │ │ │ 印出藝術品樣貌或│五、日期:97年8 │ │ │ │ │ │ │ 邀約前往觀看方式│ 月29日;標的│ │ │ │ │ │ │ 告知有新的投資標│ :張曉剛血緣│ │ │ │ │ │ │ 的出現,並告知該│ 額:50萬元;│ │ │ │ │ │ │ 藝術品總投資金額│ 付款方式:電│ │ │ │ │ │ │ ,利潤多少,若有│ 匯至永豐銀行│ │ │ │ │ │ │ 興趣再告知要投資│ 帳號00000000│ │ │ │ │ │ │ 金額,她會設定最│ 00000000帳戶│ │ │ │ │ │ │ 後投資期限,期限│ 。 │ │ │ │ │ │ │ 快到前再電話詢問│六、日期:97年9 │ │ │ │ │ │ │ 欲投資金額,同時│ 月12日;標的│ │ │ │ │ │ │ 會說她自己或是親│ :尹昭陽天安│ │ │ │ │ │ │ 戚、朋友有用保單│ 門;投資金額│ │ │ │ │ │ │ 借款或是房屋抵押│ :50萬元;付│ │ │ │ │ │ │ 貸款方式加入投資│ 款方式:電匯│ │ │ │ │ │ │ ; │ 至永豐銀行帳│ │ │ │ │ │ │五、以高額利潤吸引,│ 號0000000000│ │ │ │ │ │ │ 如3 個月有10% 、│ 241703帳戶。│ │ │ │ │ │ │ 6 個月有20% 、1 │七、日期:97年10│ │ │ │ │ │ │ 年有40% 。並且簽│ 月3日;標的 │ │ │ │ │ │ │ 約保證資金返還到│ :陳澄波臺南│ │ │ │ │ │ │ 位日期以及利潤;│ 新樓;投資金│ │ │ │ │ │ │六、98年1 、2 月間陸│ 額:20萬元;│ │ │ │ │ │ │ 續有標的到期,未│ 付款方式:電│ │ │ │ │ │ │ 見支付利潤與本金│ 匯至永豐銀行│ │ │ │ │ │ │ ,詢問後表示畫作│ 帳號00000000│ │ │ │ │ │ │ 還沒賣出,在等買│ 00000000帳戶│ │ │ │ │ │ │ 家確認。 │ 。 │ │ │ │ │ │ │七、98年3 月再次詢問│八、日期:97年10│ │ │ │ │ │ │ ,薛詩美以陳裕豐│ 月20日;標的│ │ │ │ │ │ │ 人在美國處理藝術│ :潘玉良裸女│ │ │ │ │ │ │ 品為由,要給他一│ ;投資金額:│ │ │ │ │ │ │ 些緩衝時間,嗣表│ 100萬元;付 │ │ │ │ │ │ │ 示接到陳裕豐簡訊│ 款方式:因前│ │ │ │ │ │ │ 說當他要返國時,│ 述第2筆投資 │ │ │ │ │ │ │ 因心臟開刀住院無│ 到期,97年10│ │ │ │ │ │ │ 法處理畫作,又表│ 月17日收到薛│ │ │ │ │ │ │ 示接到陳裕豐簡訊│ 詩美支付10萬│ │ │ │ │ │ │ 說喉嚨開刀不能開│ 元利潤後,繼│ │ │ │ │ │ │ 口說話,約好的客│ 續將本金100 │ │ │ │ │ │ │ 戶也暫時無法溝通│ 萬投入本項標│ │ │ │ │ │ │ 。 │ 的。 │ │ │ │ │ │ │八、98年5 月,薛詩美│九、日期:97年10│ │ │ │ │ │ │ 召集所有投資人說│ 月23日;標的│ │ │ │ │ │ │ 明,要找林宗瑋去│ :趙無極抽象│ │ │ │ │ │ │ 看倉庫有沒有東西│ 油畫;投資金│ │ │ │ │ │ │ ,結果她說林宗瑋│ 額:30萬元;│ │ │ │ │ │ │ 表示根本沒有倉庫│ 付款方式:電│ │ │ │ │ │ │ 存在,顯然薛詩美│ 匯至永豐銀行│ │ │ │ │ │ │ 於97年所宣稱有去│ 帳號00000000│ │ │ │ │ │ │ 過倉庫乙節與事實│ 00000000帳戶│ │ │ │ │ │ │ 不符,若她有去過│ 。 │ │ │ │ │ │ │ 倉庫,為何現在才│十、日期:97年11│ │ │ │ │ │ │ 要找小林帶她到倉│ 月17日;標的│ │ │ │ │ │ │ 庫所在地。 │ :曾凡志人像│ │ │ │ │ │ │九、98年5 月薛詩美向│ 油畫;投資金│ │ │ │ │ │ │ 大家介紹一位正與│ 額:160萬元 │ │ │ │ │ │ │ 陳裕豐打官司,名│ ;付款方式:│ │ │ │ │ │ │ 叫Andy的人現身說│ 100萬為前述 │ │ │ │ │ │ │ 法,希望安撫大家│ 第3筆投資到 │ │ │ │ │ │ │ 不安的情緒。但是│ 期,97年11月│ │ │ │ │ │ │ 從談話中發現原來│ 14日收到薛詩│ │ │ │ │ │ │ 在97年中Andy告陳│ 美支付10萬元│ │ │ │ │ │ │ 裕豐詐欺時,薛詩│ 利潤後,繼續│ │ │ │ │ │ │ 美是知情的,但是│ 投入本項標的│ │ │ │ │ │ │ 並沒有提醒投資人│ ,另外60萬於│ │ │ │ │ │ │ ,反而繼續要大家│ 97年11月17日│ │ │ │ │ │ │ 跟著有官司問題的│ 電匯至永豐銀│ │ │ │ │ │ │ 陳裕豐投資,要大│ 行帳號000090│ │ │ │ │ │ │ 家跟著已有問題的│ 0000000000帳│ │ │ │ │ │ │ 陳裕豐投資,這點│ 戶。 │ │ │ │ │ │ │ 非常不能理解。 │ │ │ │ │ │ │ │十、投資過程中,曾向│ │ │ │ │ │ │ │ 薛詩美表示想去看│ │ │ │ │ │ │ │ 畫作,她表示畫廊│ │ │ │ │ │ │ │ 還在裝潢不方便,│ │ │ │ │ │ │ │ 畫作都在基隆庫中│ │ │ │ │ │ │ │ ,有保全保管,她│ │ │ │ │ │ │ │ 也見過投資標的,│ │ │ │ │ │ │ │ 要渠放心,整個投│ │ │ │ │ │ │ │ 資過程未曾親眼見│ │ │ │ │ │ │ │ 過投資標的。 │ │ │ │ │ ├──┼───┼──────────┼────────┼──────┼───┼────┤ │ 7 │陳阿全│一、薛詩美告訴渠,她│一、於96年5月13 │100萬+700萬 │218萬 │2482萬元│ │ │ │ 在做藝品投資,希│ 日領現金100 │+100萬+280萬│元 │ │ │ │ │ 望渠也能投資,渠│ 萬元,投資元│+1520 萬= │ │ │ │ │ │ 因不懂、半信半疑│ 朝百花圖。 │2700萬元 │ │ │ │ │ │ 不投資,她一再遊│二、於96年12月30│ │ │ │ │ │ │ 說,叫渠剛開始少│ 日領現金700 │ │ │ │ │ │ │ 數投資試試看。 │ 萬投資丁雄泉│ │ │ │ │ │ │二、剛開始就少數投資│ ,分半年、一│ │ │ │ │ │ │ ,說三個月就獲利│ 年各350萬元 │ │ │ │ │ │ │ 10至15% ,因第一│ 。 │ │ │ │ │ │ │ 次投資要讓渠更信│三、於97年1月4日│ │ │ │ │ │ │ 任她,二個多月就│ 匯100 萬元至│ │ │ │ │ │ │ 能提前獲利,拿第│ 薛詩美指定之│ │ │ │ │ │ │ 一次投資的利潤給│ 林佳慧永豐銀│ │ │ │ │ │ │ 渠。經過幾次投資│ 行永春分行13│ │ │ │ │ │ │ 便改口說不能只做│ 000000000000│ │ │ │ │ │ │ 三個月,要拉長時│ 帳戶。 │ │ │ │ │ │ │ 間半年和一年,當│四、於97年1月24 │ │ │ │ │ │ │ 時渠堅持不做長單│ 日、2月15日 │ │ │ │ │ │ │ ,薛詩美說沒有關│ 、3月10日匯 │ │ │ │ │ │ │ 係,只要渠需要用│ 280 萬元至薛│ │ │ │ │ │ │ 錢可以提前告訴她│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一星期後投金額│ 敦南分行0090│ │ │ │ │ │ │ 可以如數退還給渠│ 0000000000帳│ │ │ │ │ │ │ 。投資期間渠一度│ 戶。 │ │ │ │ │ │ │ 提說如果買到假畫│五、陸續於97年4 │ │ │ │ │ │ │ 怎麼辦,薛詩美說│ 月8日、4月20│ │ │ │ │ │ │ 如果買到假畫她完│ 日、6月30日 │ │ │ │ │ │ │ 全吸收,與渠投資│ 、9月1日、10│ │ │ │ │ │ │ 者沒有關係。 │ 月20日、10月│ │ │ │ │ │ │三、薛詩美屢次言及投│ 23日止投資5 │ │ │ │ │ │ │ 資藝術品利潤有多│ 幅畫共計1520│ │ │ │ │ │ │ 好,一定要投資,│ 萬元,都是領│ │ │ │ │ │ │ 有時懷疑畫的標價│ 現金給薛詩美│ │ │ │ │ │ │ 過高,不想投資,│ 。 │ │ │ │ │ │ │ 薛詩美卻說有利潤│ │ │ │ │ │ │ │ 賺就好,管它標價│ │ │ │ │ │ │ │ 多少,拍賣到期錢│ │ │ │ │ │ │ │ 就進來了。但是有│ │ │ │ │ │ │ │ 幾次畫到期,薛詩│ │ │ │ │ │ │ │ 美馬上又拿了一幅│ │ │ │ │ │ │ │ 畫鼓吹要渠再轉入│ │ │ │ │ │ │ │ 此畫,因此投資的│ │ │ │ │ │ │ │ 金額有的根本沒回│ │ │ │ │ │ │ │ 收,又再轉入投資│ │ │ │ │ │ │ │ ,還說不會有危險│ │ │ │ │ │ │ │ ,她都有跟陳裕豐│ │ │ │ │ │ │ │ 打契約。 │ │ │ │ │ │ │ │四、渠問薛詩美,每幅│ │ │ │ │ │ │ │ 畫價值連城買了都│ │ │ │ │ │ │ │ 放在那裡,薛詩美│ │ │ │ │ │ │ │ 說放置在倉庫,24│ │ │ │ │ │ │ │ 小時空調還有保全│ │ │ │ │ │ │ │ 系統沒問題; │ │ │ │ │ │ │ │五、渠問薛詩美買了那│ │ │ │ │ │ │ │ 麼多幅畫,要脫手│ │ │ │ │ │ │ │ 會有困難嗎?她均│ │ │ │ │ │ │ │ 稱每次買畫時賣主│ │ │ │ │ │ │ │ 都找到了。而且每│ │ │ │ │ │ │ │ 次用電腦傳真畫紙│ │ │ │ │ │ │ │ ,讓渠過目後就急│ │ │ │ │ │ │ │ 著要拿錢叫渠趕快│ │ │ │ │ │ │ │ 投資好做預算。每│ │ │ │ │ │ │ │ 次有預拍古董畫都│ │ │ │ │ │ │ │ 鼓吹渠去參觀讓渠│ │ │ │ │ │ │ │ 更增加信任感,真│ │ │ │ │ │ │ │ 的是可惡至極。 │ │ │ │ │ │ │ │六、97年10月薛詩美有│ │ │ │ │ │ │ │ 帶渠去見陳裕豐,│ │ │ │ │ │ │ │ 其等要渠投資一幅│ │ │ │ │ │ │ │ 八駿圖,總價是 │ │ │ │ │ │ │ │ 3000萬,要渠拿 │ │ │ │ │ │ │ │ 1500萬出來投資,│ │ │ │ │ │ │ │ 二個月後可賺3000│ │ │ │ │ │ │ │ 萬,雙方一人一半│ │ │ │ │ │ │ │ ,渠離開時即跟薛│ │ │ │ │ │ │ │ 詩美說這根本是詐│ │ │ │ │ │ │ │ 騙,但薛詩美跟渠│ │ │ │ │ │ │ │ 說不會啦。 │ │ │ │ │ │ │ │ 嗣後薛詩美還是一│ │ │ │ │ │ │ │ 直叫渠投資,她天│ │ │ │ │ │ │ │ 天跟渠說陳裕豐有│ │ │ │ │ │ │ │ 好幾億,倉庫在基│ │ │ │ │ │ │ │ 隆,但渠共投資了│ │ │ │ │ │ │ │ 2700 萬 ,卻沒有│ │ │ │ │ │ │ │ 看過標的物。 │ │ │ │ │ ├──┼───┼──────────┼────────┼──────┼───┼────┤ │ 8 │王麗玲│一、薛詩美一直向渠佯│一、97年4月1日匯│20萬+50萬+30│3萬 │266萬 │ │ │ │ 稱她也投資很多,│ 款20萬至薛詩│萬+48萬+62萬│6000元│4000元 │ │ │ │ 而且這些藝術品都│ 美永豐銀行敦│+40萬+10萬+ │ │ │ │ │ │ 是有保證書的; │ 南分行009004│10萬+30萬= │ │ │ │ │ │二、薛詩美一直佯稱陳│ 00000000帳戶│300萬元 │ │ │ │ │ │ 裕豐資產1 、20億│ 。 │ │ │ │ │ │ │ 元,不會跑。 │二、97年5月13日 │ │ │ │ │ │ │三、薛詩美說還有3個 │ 匯款50萬至薛│ │ │ │ │ │ │ 倉庫,她說她常常│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去倉庫,確實有這│ 敦南分行0090│ │ │ │ │ │ │ 些標的,還說新店│ 0000000000帳│ │ │ │ │ │ │ 倉庫藏的畫都是裸│ 戶。 │ │ │ │ │ │ │ 體的,他看的很不│三、97年6月2日匯│ │ │ │ │ │ │ 好意思。 │ 款30萬至薛詩│ │ │ │ │ │ │四、後來渠等覺得有問│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題,想要去倉庫看│ 南分行009004│ │ │ │ │ │ │ ,薛詩美還說是陳│ 00000000帳戶│ │ │ │ │ │ │ 裕豐的姪子林琮偉│ 。 │ │ │ │ │ │ │ 不讓他進去。 │四、97年6月24日 │ │ │ │ │ │ │五、渠認為薛詩美隱瞞│ 匯款48萬至薛│ │ │ │ │ │ │ 了很多資訊沒有跟│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渠等講。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五、97年6月25日 │ │ │ │ │ │ │ │ 匯款62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六、97年7月8日匯│ │ │ │ │ │ │ │ 款40萬至薛詩│ │ │ │ │ │ │ │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 南分行009004│ │ │ │ │ │ │ │ 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 │七、97年9月12日 │ │ │ │ │ │ │ │ 匯款1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八、97年9月15日 │ │ │ │ │ │ │ │ 匯款1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九、97年11月17日│ │ │ │ │ │ │ │ 匯款3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9 │江含少│一、林瑜璘與薛詩美均│壹、薛詩美指示匯│400萬+400萬 │102 萬│3986萬 │ │ │ │ 鼓吹伊投資藝術品│ 入永豐銀行敦│+50萬+50萬+ │5000元│725元 │ │ │ │ 。 │ 南分行帳號(│25萬+50萬 │ │ │ │ │ │二、薛詩美屢次言及投│ 000000000000│+247萬9475 │ │(原審附│ │ │ │ 資藝術品利潤有多│ 3): │元+70萬+50萬│ │表誤算為│ │ │ │ 好,一定要投資,│一、96年11月20日│+70萬+45萬 │ │4036萬 │ │ │ │ 有時懷疑畫的標價│ 400 萬元。 │+30萬+10萬 │ │725元) │ │ │ │ 過高,不想投資,│ (用徐烽格名義)│+100萬=1597│ │ │ │ │ │ 薛詩美卻說有利潤│二、96年11月20日│萬9475元(薛│ │ │ │ │ │ 賺就好,管它標價│ 400 萬元。 │詩美部分) │ │ │ │ │ │ 多少,拍賣到期錢│三、96年11月22日│(原審附表誤 │ │ │ │ │ │ 就進來了,但是有│ 50萬元。 │算為1647萬 │ │ │ │ │ │ 幾次畫到期,薛詩│四、97年01月04日│9475元) │ │ │ │ │ │ 美馬上又拿了一幅│ 50萬元。 │ │ │ │ │ │ │ 畫鼓吹要渠再轉入│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此畫,因此投資的│五、97年01月28日│ │ │ │ │ │ │ 金額有的根本沒回│ 25萬元。 │ │ │ │ │ │ │ 收,又再轉入投資│六、97年02月15日│ │ │ │ │ │ │ ,還說不會有危險│ 50萬元。 │ │ │ │ │ │ │ ,她都有跟陳裕豐│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打契約。 │七、97年07月16日│ │ │ │ │ │ │三、渠問薛詩美,每幅│ 2,479,475元 │ │ │ │ │ │ │ 畫價值連城買了都│ 。 │ │ │ │ │ │ │ 放在那裡,薛詩美│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說放置在倉庫,24│八、97年08月29日│ │ │ │ │ │ │ 小時空調還有保全│ 70萬元。 │ │ │ │ │ │ │ 系統沒問題。 │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四、渠問薛詩美買了那│九、97年09月12日│ │ │ │ │ │ │ 麼多幅畫,要脫手│ 50萬元。 │ │ │ │ │ │ │ 會有困難嗎?她均│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稱每次買畫時賣主│十、97年09月25日│ │ │ │ │ │ │ 都找到了。而且每│ 70萬元。 │ │ │ │ │ │ │ 次用電腦傳真畫紙│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讓渠過目後就急│十二、97年10月17│ │ │ │ │ │ │ 著要拿錢叫渠趕快│ 日45萬元。 │ │ │ │ │ │ │ 投資好做預算,她│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一直跟渠說畫很多│十三、97年11月28│ │ │ │ │ │ │ 人要買,要付訂金│ 日30萬元。 │ │ │ │ │ │ │ 要快;她每次跟渠│ (用徐烽格名義)│ │ │ │ │ │ │ 拿錢都這樣說,渠│十四、98年02月12│ │ │ │ │ │ │ 不知投資標的之真│ 日10萬元。 │ │ │ │ │ │ │ 假,渠沒有見過投│(原審附表此欄位 │ │ │ │ │ │ │ 資標的物。每次有│第六項關於97年02│ │ │ │ │ │ │ 預拍古董畫都鼓吹│月04日匯款50萬元│ │ │ │ │ │ │ 渠去參觀讓渠更增│部分,匯款人係徐│ │ │ │ │ │ │ 加信任感,真的是│慧宜《見98他字 │100 萬+100萬│ │ │ │ │ │ 可惡至極。 │5176卷第21頁薛詩│+100萬+250萬│ │ │ │ │ │五、薛詩美曾邀渠去廣│美永豐銀行敦南分│+350萬+100萬│ │ │ │ │ │ 州看古代帝王墳墓│行存摺往來明細》│+100萬+531萬│ │ │ │ │ │ ,附近參觀陶磁博│,原審誤列為江含│2500元+359萬│ │ │ │ │ │ 物館,並跟渠說官│少項下,應予刪除│3750元+500萬│ │ │ │ │ │ 窖的才有價值,且│) │=2490萬6250│ │ │ │ │ │ 稱高腳杯只有一對│ │元(林瑜璘部│ │ │ │ │ │ 且是官窖,很有價│貳、永豐銀行永春│分) │ │ │ │ │ │ 值;當時其向渠鼓│ 分行帳號:13│ │ │ │ │ │ │ 吹買高腳杯。 │ 00000000000 │合計 │ │ │ │ │ │ 元朝年青花獅頭百│ 。戶名:林佳│1597萬9475元│ │ │ │ │ │ 花亭瓷器是她跟渠│ 慧 │+2490萬6250 │ │ │ │ │ │ 說賣方因賭博賭輸│一、98年01月18日│元=4088萬 │ │ │ │ │ │ 了才拿出來賣,他│ 100 萬元。 │5725元 │ │ │ │ │ │ 以前都不賣,叫渠│ │(原審附表誤 │ │ │ │ │ │ 要快點付錢。 │參、林瑜璘指示匯│算為4138萬 │ │ │ │ │ │六、薛詩美真的可惡至│ 入永豐銀行敦│5725元) │ │ │ │ │ │ 極。把一幅假的八│ 南分行帳號(│ │ │ │ │ │ │ 駿馬圖先叫陳阿全│ 000000000000│ │ │ │ │ │ │ 拿1500萬來投資,│ 28): │ │ │ │ │ │ │ 陳阿全沒騙成轉拿│一、95年12月15日│ │ │ │ │ │ │ 來騙渠,還跟渠說│ 100 萬元。 │ │ │ │ │ │ │ 這一幅畫有多好多│二、96年01月11日│ │ │ │ │ │ │ 好,成本才3000 │ 100 萬元。 │ │ │ │ │ │ │ 萬,買回二、三個│三、96年01月24日│ │ │ │ │ │ │ 月可賣到6 、7 │ 100 萬元。 │ │ │ │ │ │ │ 000 萬,一直鼓吹│四、96年05月16日│ │ │ │ │ │ │ 渠去借錢,如不趕│ 250 萬元。 │ │ │ │ │ │ │ 快就會被別人買走│五、96年07月31日│ │ │ │ │ │ │ ,還說叫渠趕快去│ 350 萬元。 │ │ │ │ │ │ │ 跟別人借錢。她說│ │ │ │ │ │ │ │ 錢在98年2 月25日│肆、林瑜璘指示匯│ │ │ │ │ │ │ 會進來,渠就可以│ 入永豐銀行敦│ │ │ │ │ │ │ 還給人家,結果渠│ 南分行帳號(│ │ │ │ │ │ │ 就跟朋友借到110 │ 000000000000│ │ │ │ │ │ │ 萬給她,至今錢一│ 93): │ │ │ │ │ │ │ 毛也沒回來。渠現│一、96年01月15日│ │ │ │ │ │ │ 在沒工作,身體也│ 100 萬元。 │ │ │ │ │ │ │ 很不好,都在馬階│二、96年01月11日│ │ │ │ │ │ │ 醫院看病,讓渠生│ 100 萬元。 │ │ │ │ │ │ │ 不如死。 │三、96年03月07日│ │ │ │ │ │ │七、林琮偉稱投資標的│ 5,312,500 元│ │ │ │ │ │ │ 都在基隆倉庫。 │ 。 │ │ │ │ │ │ │ │四、96年03月26日│ │ │ │ │ │ │ │ 3,593,750元 │ │ │ │ │ │ │ │ 。 │ │ │ │ │ │ │ │五、96年04月03日│ │ │ │ │ │ │ │ 現金500萬元 │ │ │ │ │ │ │ │ 。 │ │ │ │ ├──┼───┼──────────┼────────┼──────┼───┼────┤ │ 10 │張素幸│一、薛詩美一直放消息│一、97年8月29日 │150萬元 │115萬 │35萬元 │ │ │ │ 說投資藝術品很好│ 轉帳100萬至 │ │元 │ │ │ │ │ 賺,而且薛詩美還│ 薛詩美永豐銀│(原審附表誤│(原審│ │ │ │ │ 保證說畫買回來後│ 行敦南分行00│未將被告薛詩│附表誤│ │ │ │ │ ,3 至6個 月後,│ 000000000000│美返還告訴人│為15萬│ │ │ │ │ 買家都已經確定了│ 帳戶。 │100萬列入遭 │元) │ │ │ │ │ ,完全沒有風險。│二、97年9月12日 │詐騙金額) │ │ │ │ │ │二、後來在97年8 月間│ 轉帳50萬至薛│ │ │ │ │ │ │ ,薛詩美還約渠等│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去看畫展,渠認為│ 敦南分行0090│ │ │ │ │ │ │ 她是要博取渠等之│ 0000000000帳│ │ │ │ │ │ │ 信任。 │ 戶。 │ │ │ │ │ │ │三、是林秀葉介紹渠跟│ │ │ │ │ │ │ │ 薛詩美認識的,之│ │ │ │ │ │ │ │ 後渠才知道林秀葉│ │ │ │ │ │ │ │ 投資了1300多萬,│ │ │ │ │ │ │ │ 薛詩美還要求林秀│ │ │ │ │ │ │ │ 葉不要讓渠知道,│ │ │ │ │ │ │ │ 不然會擋林秀葉的│ │ │ │ │ │ │ │ 財路。 │ │ │ │ │ ├──┼───┼──────────┼────────┼──────┼───┼────┤ │ 11 │簡林秋│一、薛詩美常來渠家跟│一、於96年11月2 │100萬+400萬+│22萬元│978萬元 │ │ │香 │ 渠說她和陳裕豐在│ 日,從臺北富│30萬+100萬+ │ │ │ │ │ │ 作畫的投資利潤很│ 邦匯款100萬 │40萬+100萬+ │ │ │ │ │ │ 好,三個月期就有│ 至薛詩美永豐│100萬+130萬 │ │ │ │ │ │ 10% 的利息,半年│ 銀行敦南分行│=1000萬元 │ │ │ │ │ │ 有20 %, 一年就有│ 000000000000│ │ │ │ │ │ │ 30% ,如果在投資│ 03號帳戶。 │ │ │ │ │ │ │ 還沒到期之前需要│二、於96年11月5 │ │ │ │ │ │ │ 用錢,提早至10天│ 日,從永豐銀│ │ │ │ │ │ │ 就可拿到錢,但沒│ 行轉帳400萬 │ │ │ │ │ │ │ 有利息。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二、薛詩美說陳裕豐交│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友廣闊,而且知道│ 000000000000│ │ │ │ │ │ │ 什麼人喜歡什麼樣│ 03號帳戶。 │ │ │ │ │ │ │ 的畫,那邊有畫要│三、於96年11月19│ │ │ │ │ │ │ 賣,買了之後要賣│ 日,從臺北富│ │ │ │ │ │ │ 給誰,陳裕豐很清│ 邦匯款30萬至│ │ │ │ │ │ │ 楚。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三、薛詩美說利潤很好│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又沒風險,就是│ 000000000000│ │ │ │ │ │ │ 拿房子或保單去抵│ 號帳戶。 │ │ │ │ │ │ │ 押借錢來投資,都│四、於96年12月28│ │ │ │ │ │ │ 還是很好賺,機會│ 日,從臺北富│ │ │ │ │ │ │ 難得,是好朋友才│ 邦匯款100萬 │ │ │ │ │ │ │ 要跟渠講。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四、投資標的之項目都│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是聽薛詩美講的,│ 000000000000│ │ │ │ │ │ │ 根本就沒有看到畫│ 03號帳戶。 │ │ │ │ │ │ │ 。 │五、於97年1月24 │ │ │ │ │ │ │五、97年12月有聽說陳│ 日,從臺北富│ │ │ │ │ │ │ 裕豐不在國內,薛│ 邦匯款40萬至│ │ │ │ │ │ │ 詩美說金融風暴,│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國外有款項沒有依│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照時間匯來他過去│ 000000000000│ │ │ │ │ │ │ 處理,事發後,渠│ 號帳戶。 │ │ │ │ │ │ │ 問薛詩美不是保證│六、於97年6月20 │ │ │ │ │ │ │ 投資沒有問題? │ 日,從臺北富│ │ │ │ │ │ │ 她說陳裕豐到美國│ 邦匯款100 萬│ │ │ │ │ │ │ 因心臟開刀就醫。│ 到薛詩美指定│ │ │ │ │ │ │ 在與薛詩美約定之│ 之永豐銀行永│ │ │ │ │ │ │ 投資期間屆至時,│ 春分行137004│ │ │ │ │ │ │ 薛詩美一直要求延│ 00000000號林│ │ │ │ │ │ │ 期,到今天渠不但│ 玲慧帳戶。 │ │ │ │ │ │ │ 未獲任何投資利潤│七、於97年6月23 │ │ │ │ │ │ │ ,連前所交付之投│ 日,從臺北富│ │ │ │ │ │ │ 資款也一併遭詐騙│ 邦匯款100萬 │ │ │ │ │ │ │ 一空; │ 至薛詩美指定│ │ │ │ │ │ │六、薛詩美一直強調,│ 之永豐銀行永│ │ │ │ │ │ │ 陳裕豐很有錢,進│ 春分行137004│ │ │ │ │ │ │ 口名車有6輛 ,他│ 00000000號林│ │ │ │ │ │ │ 的倉庫值錢的名畫│ 玲慧帳戶。 │ │ │ │ │ │ │ 、古董,有6 、70│八、於97年8月1日│ │ │ │ │ │ │ 件隨便賣幾件就超│ 永豐銀行轉帳│ │ │ │ │ │ │ 過渠等投資金額,│ 130 萬至薛詩│ │ │ │ │ │ │ 事後經查證,根本│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沒有這回事也並無│ 南分行009004│ │ │ │ │ │ │ 倉庫。 │ 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 ├──┼───┼──────────┼────────┼──────┼───┼────┤ │ 12 │李秀賢│一、薛詩美來遊說陳阿│一、於96年6月7日│200萬+200萬+│108萬 │842萬元 │ │ │ │ 全投資藝術品,要│ 先匯款200萬 │50萬+150萬+ │元 │ │ │ │ │ 渠也投資。起初渠│ 元至薛詩美中│350萬=950萬│ │ │ │ │ │ 說不懂藝術品不投│ 國信託中崙分│元 │ │ │ │ │ │ 資,她還拿了一個│ 行0000000000│ │ │ │ │ │ │ 古董給渠看,說她│ 03帳戶。 │ │ │ │ │ │ │ 投資有多好、利潤│二、於96年11月7 │ │ │ │ │ │ │ 有多優渥,要渠也│ 日再由薛詩美│ │ │ │ │ │ │ 少數投資試試看。│ 指示匯入林佳│ │ │ │ │ │ │二、剛開始就少數投資│ 慧永豐銀行永│ │ │ │ │ │ │ ,說三個月就獲利│ 春分行137004│ │ │ │ │ │ │ 10至15% ,因第一│ 00000000帳戶│ │ │ │ │ │ │ 次投資要讓渠更信│ 200 萬元。 │ │ │ │ │ │ │ 任她,二個多月就│三、於97年1月24 │ │ │ │ │ │ │ 能提前獲利,拿第│ 日匯入50萬元│ │ │ │ │ │ │ 一次投資的利潤給│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渠。經過幾次投資│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便改口說不能只做│ 000000000000│ │ │ │ │ │ │ 三個月,要拉長時│ 03帳戶。 │ │ │ │ │ │ │ 間半年和一年,當│四、於97年2月15 │ │ │ │ │ │ │ 時渠堅持不做長單│ 日50萬元,97│ │ │ │ │ │ │ ,薛詩美說沒有關│ 年3月10日100│ │ │ │ │ │ │ 係,只要渠需要用│ 萬元,二筆共│ │ │ │ │ │ │ 錢可以提前告訴她│ 150萬匯至薛 │ │ │ │ │ │ │ ,一星期後投資金│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額可以如數退還給│ 敦南分行0090│ │ │ │ │ │ │ 渠。 │ 0000000000帳│ │ │ │ │ │ │三、投資期間渠一度提│ 戶。 │ │ │ │ │ │ │ 說如果買到假畫怎│五、於97年9月3日│ │ │ │ │ │ │ 麼辦,薛詩美說如│ 和97年10月20│ │ │ │ │ │ │ 果買到假畫她完全│ 日、10月23日│ │ │ │ │ │ │ 吸收,與投資者沒│ 共領現金350 │ │ │ │ │ │ │ 有關係。 │ 萬元交給薛詩│ │ │ │ │ │ │四、薛詩美屢次言及投│ 美。 │ │ │ │ │ │ │ 資藝術品利潤有多│ │ │ │ │ │ │ │ 好,一定要投資,│ │ │ │ │ │ │ │ 有時懷疑畫的標價│ │ │ │ │ │ │ │ 過高,不想投資,│ │ │ │ │ │ │ │ 薛詩美卻說有利潤│ │ │ │ │ │ │ │ 賺就好,管它標價│ │ │ │ │ │ │ │ 多少,拍賣到期錢│ │ │ │ │ │ │ │ 就進來了。 │ │ │ │ │ │ │ │五、有幾次畫到期,薛│ │ │ │ │ │ │ │ 詩美馬上又拿了一│ │ │ │ │ │ │ │ 幅畫鼓吹要渠再轉│ │ │ │ │ │ │ │ 入此畫,因此投資│ │ │ │ │ │ │ │ 的金額有的根本沒│ │ │ │ │ │ │ │ 回收,又再轉入投│ │ │ │ │ │ │ │ 資還說不會有危險│ │ │ │ │ │ │ │ ,她都有跟陳裕豐│ │ │ │ │ │ │ │ 打契約。 │ │ │ │ │ │ │ │六、渠問薛詩美,每幅│ │ │ │ │ │ │ │ 畫價值連城買了都│ │ │ │ │ │ │ │ 放在那裡,薛詩美│ │ │ │ │ │ │ │ 說放置在倉庫,24│ │ │ │ │ │ │ │ 小時空調還有保全│ │ │ │ │ │ │ │ 系統沒問題。 │ │ │ │ │ │ │ │七、渠有一次有質問薛│ │ │ │ │ │ │ │ 詩美買了那麼多幅│ │ │ │ │ │ │ │ 畫,要脫手會有困│ │ │ │ │ │ │ │ 難嗎?她宣稱每次│ │ │ │ │ │ │ │ 買畫時賣主都找到│ │ │ │ │ │ │ │ 了。而且每次用電│ │ │ │ │ │ │ │ 腦傳真畫紙,讓渠│ │ │ │ │ │ │ │ 過目後就急著要拿│ │ │ │ │ │ │ │ 錢叫渠趕快投資好│ │ │ │ │ │ │ │ 做預算。每次有預│ │ │ │ │ │ │ │ 拍古董畫都鼓吹渠│ │ │ │ │ │ │ │ 去參觀讓渠更增加│ │ │ │ │ │ │ │ 信任感,真的是可│ │ │ │ │ │ │ │ 惡至極。 │ │ │ │ │ │ │ │八、薛詩美並跟渠說陳│ │ │ │ │ │ │ │ 裕豐很專業,渠等│ │ │ │ │ │ │ │ 亦怕畫是假的,她│ │ │ │ │ │ │ │ 跟渠說如果是假的│ │ │ │ │ │ │ │ 她會吸收。她說陳│ │ │ │ │ │ │ │ 裕豐是中盤商,很│ │ │ │ │ │ │ │ 多人要買畫均要透│ │ │ │ │ │ │ │ 過陳裕豐,所以沒│ │ │ │ │ │ │ │ 有問題。 │ │ │ │ │ │ │ │九、渠投資的畫陸續到│ │ │ │ │ │ │ │ 期都沒有回收,於│ │ │ │ │ │ │ │ 97年12月問薛詩美│ │ │ │ │ │ │ │ 不是保證投資沒有│ │ │ │ │ │ │ │ 問題嗎?薛詩美跟│ │ │ │ │ │ │ │ 渠說是因為金融風│ │ │ │ │ │ │ │ 暴所以國外款項沒│ │ │ │ │ │ │ │ 有匯回。事發後,│ │ │ │ │ │ │ │ 渠有去她家發現牆│ │ │ │ │ │ │ │ 上有幾幅畫,渠投│ │ │ │ │ │ │ │ 資的金額不少,要│ │ │ │ │ │ │ │ 拿一幅畫,薛詩美│ │ │ │ │ │ │ │ 說不能拿,結果後│ │ │ │ │ │ │ │ 來發現是薛詩美自│ │ │ │ │ │ │ │ 己藏起來。97年底│ │ │ │ │ │ │ │ 渠要向薛詩美拿回│ │ │ │ │ │ │ │ 投資款時,她跟渠│ │ │ │ │ │ │ │ 說陳裕豐到美國因│ │ │ │ │ │ │ │ 心臟開刀就醫不能│ │ │ │ │ │ │ │ 回來處理,要渠再│ │ │ │ │ │ │ │ 等。渠與薛詩美約│ │ │ │ │ │ │ │ 定之投資期間屆至│ │ │ │ │ │ │ │ ,薛詩美一直要求│ │ │ │ │ │ │ │ 延期,到今天不但│ │ │ │ │ │ │ │ 未獲任何投資標的│ │ │ │ │ │ │ │ ,所投資款項也一│ │ │ │ │ │ │ │ 併遭詐騙一空。薛│ │ │ │ │ │ │ │ 詩美先後以陳裕豐│ │ │ │ │ │ │ │ 人在美國處理藝術│ │ │ │ │ │ │ │ 品為由需要一些緩│ │ │ │ │ │ │ │ 衝期間或以陳裕豐│ │ │ │ │ │ │ │ 因心臟開刀不順無│ │ │ │ │ │ │ │ 法處理畫作等詞,│ │ │ │ │ │ │ │ 繼續推延。 │ │ │ │ │ │ │ │十、有關倉庫一事求證│ │ │ │ │ │ │ │ 後,確認並沒有倉│ │ │ │ │ │ │ │ 庫存在,薛詩美簡│ │ │ │ │ │ │ │ 直是一派胡言。 │ │ │ │ │ ├──┼───┼──────────┼────────┼──────┼───┼────┤ │ 13 │廖素金│一、薛詩美一直跟渠說│一、97年1月24日 │200萬+150萬 │295萬 │405萬元 │ │ │ │ 投資藝術品很有利│ 匯款200萬至 │+350萬=700 │元 │ │ │ │ │ 潤,一直講了一年│ 薛詩美永豐銀│萬元 │ │ │ │ │ │ ,說很多人都有投│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資獲利,沒有問題│ 000000000000│(原審附表誤│(原審│ │ │ │ │ ,所以渠才跟進。│ 帳戶。 │未將告訴人已│附表誤│ │ │ │ │二、薛詩美約渠等吃飯│二、97年2月26日 │取回295萬元 │載為0 │ │ │ │ │ ,當時陳裕豐有到│ 匯款150萬至 │列入遭詐騙金│元) │ │ │ │ │ 場,薛詩美一直吹│ 薛詩美永豐銀│額) │ │ │ │ │ │ 噓陳裕豐的學經歷│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也帶渠等去薛詩│ 000000000000│ │ │ │ │ │ │ 美家,看她家的畫│ 帳戶。 │ │ │ │ │ │ │ 。 │(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三、但渠從來沒看過渠│97年2月25日,見 │ │ │ │ │ │ │ 買的畫,也沒有去│本院卷三第80頁薛│ │ │ │ │ │ │ 倉庫看過。 │詩美永豐銀行敦南│ │ │ │ │ │ │四、97年12月時,渠等│分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發現不對勁,但是│) │ │ │ │ │ │ │ 薛詩美還是一直安│三、97年4月18日 │ │ │ │ │ │ │ 撫渠等說她投資的│ 轉帳350萬至 │ │ │ │ │ │ │ 錢更多。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 │97年7月18日,見 │ │ │ │ │ │ │ │本院卷三第81頁薛│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分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 │ │ │ ├──┼───┼──────────┼────────┼──────┼───┼────┤ │ 14 │葉布僑│一、剛開始確實有給利│97年7月15日匯款 │30萬元 │0元 │30萬元 │ │ │ │ 息,薛詩美還讓渠│30萬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等看她家的畫及古│銀行敦南分行0090│ │ │ │ │ │ │ 董,讓渠等信以為│0000000000帳戶。│ │ │ │ │ │ │ 真。 │ │ │ │ │ │ │ │二、薛詩美一直吹噓陳│ │ │ │ │ │ │ │ 裕豐的學經歷。 │ │ │ │ │ │ │ │三、薛詩美如果是被害│ │ │ │ │ │ │ │ 者的話,為何要脫│ │ │ │ │ │ │ │ 產。 │ │ │ │ │ ├──┼───┼──────────┼────────┼──────┼───┼────┤ │ 15 │張瑪利│一、薛詩美跟渠說,他│一、97年8月8日依│100萬+100萬+│10萬元│590萬元 │ │ │ │ 們買的畫都是先有│ 薛詩美指示由│100萬+300萬 │ │ │ │ │ │ 買主,才去找畫,│ 中國信託雙和│=600萬元 │ │ │ │ │ │ 所以沒有賣不出的│ 分行匯100萬 │ │ │ │ │ │ │ 風險,又有三個月│ 元,至兆豐金│ │ │ │ │ │ │ 固定百分之十、半│ 永吉分行4955│ │ │ │ │ │ │ 年有百分之二十的│ 00000000陳裕│ │ │ │ │ │ │ 獲利。 │ 豐帳戶。 │ │ │ │ │ │ │二、薛詩美保證所買的│二、97年9月30日 │ │ │ │ │ │ │ 畫都是真畫,且有│ 由中和農會匯│ │ │ │ │ │ │ 保證書,畫存放的│ 100 萬元,至│ │ │ │ │ │ │ 地方皆有保全非常│ 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安全。 │ 分行00000000│ │ │ │ │ │ │三、薛詩美保證,如需│ 241703薛詩美│ │ │ │ │ │ │ 使用資金,事前7 │ 帳戶。 │ │ │ │ │ │ │ 至10天告知,即可│三、97年12月4日 │ │ │ │ │ │ │ 取回資金,只是沒│ 由中和農會匯│ │ │ │ │ │ │ 有利潤可得。 │ 100萬元,至 │ │ │ │ │ │ │四、每次蘇富比或佳仕│ 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得拍賣前預展,薛│ 分行00000000│ │ │ │ │ │ │ 詩美都會約渠去看│ 241703薛詩美│ │ │ │ │ │ │ 展覽,表現很專業│ 帳戶。 │ │ │ │ │ │ │ 的眼光,使渠更信│四、97年12月15日│ │ │ │ │ │ │ 任她的能力。 │ 由中和農會匯│ │ │ │ │ │ │五、薛詩美遊說成功後│ 300 萬元,至│ │ │ │ │ │ │ ,約97年7 月底,│ 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到渠店裡告知要買│ 分行00000000│ │ │ │ │ │ │ 「陳澄波-臺南新│ 241703薛詩美│ │ │ │ │ │ │ 樓」的畫,需要 │ 帳戶。 │ │ │ │ │ │ │ 500 萬元,渠說沒│ │ │ │ │ │ │ │ 有那麼多的閒置資│ │ │ │ │ │ │ │ 金,渠只有中國信│ │ │ │ │ │ │ │ 託的定存100 萬,│ │ │ │ │ │ │ │ 但是還沒到期,薛│ │ │ │ │ │ │ │ 詩美教渠將定存先│ │ │ │ │ │ │ │ 解約,就有資金可│ │ │ │ │ │ │ │ 運用,到期時再繳│ │ │ │ │ │ │ │ 些微的利息,因為│ │ │ │ │ │ │ │ 太信任薛詩美,又│ │ │ │ │ │ │ │ 有那麼好的利潤,│ │ │ │ │ │ │ │ 才依薛詩美的方法│ │ │ │ │ │ │ │ 去做,所以就投入│ │ │ │ │ │ │ │ 100 萬元。 │ │ │ │ │ │ │ │六、97年9 月、10月也│ │ │ │ │ │ │ │ 常約渠去看畫展,│ │ │ │ │ │ │ │ 讓渠更相信薛詩美│ │ │ │ │ │ │ │ 對畫作之專業能力│ │ │ │ │ │ │ │ ,97年11月初又遊│ │ │ │ │ │ │ │ 說要買「曾凡志的│ │ │ │ │ │ │ │ 畫」,渠跟薛詩美│ │ │ │ │ │ │ │ 說9 月已出資了,│ │ │ │ │ │ │ │ 已經沒有資金了,│ │ │ │ │ │ │ │ 薛詩美又教渠向親│ │ │ │ │ │ │ │ 朋好友及渠母親集│ │ │ │ │ │ │ │ 資湊得200 萬元投│ │ │ │ │ │ │ │ 入。 │ │ │ │ │ │ │ │七、97年11月底又來遊│ │ │ │ │ │ │ │ 說,跟薛詩美說之│ │ │ │ │ │ │ │ 前拿出去的資金,│ │ │ │ │ │ │ │ 都還沒有收到利潤│ │ │ │ │ │ │ │ ,又邀渠加入。薛│ │ │ │ │ │ │ │ 詩美說這次「何多│ │ │ │ │ │ │ │ 苓的畫」有多好就│ │ │ │ │ │ │ │ 有多好,錯過就沒│ │ │ │ │ │ │ │ 有機會了,只要出│ │ │ │ │ │ │ │ 資300 萬元就可把│ │ │ │ │ │ │ │ 畫拿回去掛,並教│ │ │ │ │ │ │ │ 渠拿房子去貸款,│ │ │ │ │ │ │ │ 97年12月15日房貸│ │ │ │ │ │ │ │ 款下來,就直接匯│ │ │ │ │ │ │ │ 給薛詩美了,匯款│ │ │ │ │ │ │ │ 之後沒幾天,就跟│ │ │ │ │ │ │ │ 薛詩美要畫拿回去│ │ │ │ │ │ │ │ 掛,薛詩美就一直│ │ │ │ │ │ │ │ 拿理由搪塞,根本│ │ │ │ │ │ │ │ 拿不出畫,一拖再│ │ │ │ │ │ │ │ 拖,敷衍了事,直│ │ │ │ │ │ │ │ 到最後才知一切都│ │ │ │ │ │ │ │ 是設計好的騙局。│ │ │ │ │ │ │ │八、渠曾向她質疑投資│ │ │ │ │ │ │ │ 標的的真假,薛詩│ │ │ │ │ │ │ │ 美說沒問題,她說│ │ │ │ │ │ │ │ 東西均放在很安全│ │ │ │ │ │ │ │ 的倉庫;97年12月│ │ │ │ │ │ │ │ 底利潤沒給後,她│ │ │ │ │ │ │ │ 卻仍繼續向渠收取│ │ │ │ │ │ │ │ 投資款。 │ │ │ │ │ │ │ │九、97年12月投資標的│ │ │ │ │ │ │ │ 「何多苓的畫」可│ │ │ │ │ │ │ │ 要求保管之權利,│ │ │ │ │ │ │ │ 從97年12 月 中旬│ │ │ │ │ │ │ │ 至98年4 月都陸續│ │ │ │ │ │ │ │ 跟薛詩美要貨,薛│ │ │ │ │ │ │ │ 詩美一直拿不出來│ │ │ │ │ │ │ │ ,推拖畫在她的合│ │ │ │ │ │ │ │ 夥人陳裕豐那裡,│ │ │ │ │ │ │ │ 一直拿陳裕豐人在│ │ │ │ │ │ │ │ 美國,生病心臟開│ │ │ │ │ │ │ │ 刀或其他理由敷衍│ │ │ │ │ │ │ │ 。 │ │ │ │ │ │ │ │十、97年11月中旬在中│ │ │ │ │ │ │ │ 山北路新葡京餐敘│ │ │ │ │ │ │ │ 時遊說何多苓畫作│ │ │ │ │ │ │ │ 1200萬,其實之前│ │ │ │ │ │ │ │ 在林瑜璘資料冊,│ │ │ │ │ │ │ │ 已經以600 萬買賣│ │ │ │ │ │ │ │ 過,但卻再次重複│ │ │ │ │ │ │ │ 吸金。 │ │ │ │ │ ├──┼───┼──────────┼────────┼──────┼───┼────┤ │ 16 │林楷翎│一、伊是透過王麗玲認│97年8月5日匯款30│30萬元 │2萬 │27萬3000│ │ │ │ 識薛詩美,伊有去│萬至薛詩美永豐銀│ │7000元│元 │ │ │ │ 過薛詩美家,確實│行敦南分行009004│ │ │ │ │ │ │ 有投資的字畫,才│00000000帳戶。 │ │ │ │ │ │ │ 參與投資,薛詩美│ │ │ │ │ │ │ │ 沒讓伊看過實品,│ │ │ │ │ │ │ │ 都是拿圖片給伊看│ │ │ │ │ │ │ │ 。 │ │ │ │ │ │ │ │二、薛詩美說陳裕豐很│ │ │ │ │ │ │ │ 懂古董,有門道可│ │ │ │ │ │ │ │ 以賣給林百里、張│ │ │ │ │ │ │ │ 忠謀等人,就算賣│ │ │ │ │ │ │ │ 不掉,他們也會自│ │ │ │ │ │ │ │ 行吸收。 │ │ │ │ │ │ │ │三、薛詩美並說基隆有│ │ │ │ │ │ │ │ 倉庫,恆溫乾燥,│ │ │ │ │ │ │ │ 還有保全,很安全│ │ │ │ │ │ │ │ 。 │ │ │ │ │ ├──┼───┼──────────┼────────┼──────┼───┼────┤ │ 17 │林秀珍│一、薛詩美告訴渠,投│一、97年6月20日 │150萬+100萬 │45萬元│455萬元 │ │ │ │ 資藝術品利潤很高│ 匯款150萬至 │+250萬=500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萬元 │ │ │ │ │ │二、金融海嘯時,渠有│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問過薛詩美有沒有│ 000000000000│ │ │ │ │ │ │ 問題,她說不會有│ 帳戶。 │ │ │ │ │ │ │ 問題,在不好的時│二、97年6月20日 │ │ │ │ │ │ │ 間,能買到更好的│ 以現金100萬 │ │ │ │ │ │ │ 標的,而且她說陳│ 交付薛詩美。│ │ │ │ │ │ │ 裕豐在買畫作的時│三、97年7月11日 │ │ │ │ │ │ │ 候,利潤都已經抓│ 匯款250萬至 │ │ │ │ │ │ │ 好了,而且也找好│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買家。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三、渠沒有看過投資的│ 000000000000│ │ │ │ │ │ │ 畫作; │ 帳戶。 │ │ │ │ │ │ │四、薛詩美有說過倉庫│ │ │ │ │ │ │ │ 裡面有7 、80件藝│ │ │ │ │ │ │ │ 術品,而且金額遠│ │ │ │ │ │ │ │ 遠超過渠等投資的│ │ │ │ │ │ │ │ 金額。 │ │ │ │ │ │ │ │五、渠沒有去看過倉庫│ │ │ │ │ │ │ │ ,因為薛詩美跟渠│ │ │ │ │ │ │ │ 說倉庫有設定保全│ │ │ │ │ │ │ │ ,而且不隨便供外│ │ │ │ │ │ │ │ 人看。 │ │ │ │ │ ├──┼───┼──────────┼────────┼──────┼───┼────┤ │ 18 │翁德祥│一、薛詩美主動向渠介│一、97年11月26日│200萬+320萬 │0元 │520萬元 │ │ │ │ 紹有關於藝術品投│ 至臺灣銀行仁│=520萬元 │ │ │ │ │ │ 資事宜,渠心想投│ 愛分行領現金│ │ │ │ │ │ │ 資200 萬元,她拿│ 200 萬交付薛│ │ │ │ │ │ │ 走現金後,隨即又│ 詩美。 │ │ │ │ │ │ │ 打電話要渠投資趙│二、97年12月31日│ │ │ │ │ │ │ 無極的畫,也是薛│ 至華南銀行信│ │ │ │ │ │ │ 詩美一直主動鼓吹│ 義分行匯款32│ │ │ │ │ │ │ ,而且一直打電話│ 0萬至薛詩美 │ │ │ │ │ │ │ ,所以渠又再匯款│ 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320 萬元,匯完款│ 分行00000000│ │ │ │ │ │ │ 後,薛詩美又找渠│ 241703帳戶。│ │ │ │ │ │ │ 要投資八駿圖,還│ │ │ │ │ │ │ │ 叫渠用房子抵押借│ │ │ │ │ │ │ │ 款; │ │ │ │ │ │ │ │二、薛詩美都推給陳裕│ │ │ │ │ │ │ │ 豐,說都是陳裕豐│ │ │ │ │ │ │ │ 的事; │ │ │ │ │ │ │ │三、薛詩美有告知藝術│ │ │ │ │ │ │ │ 品都存放在倉庫;│ │ │ │ │ │ │ │四、薛詩美很主動,一│ │ │ │ │ │ │ │ 直講辛苦錢不好賺│ │ │ │ │ │ │ │ ,投資藝術品利潤│ │ │ │ │ │ │ │ 很高; │ │ │ │ │ │ │ │五、薛詩美在97年12月│ │ │ │ │ │ │ │ 底,向投資人說明│ │ │ │ │ │ │ │ 是因為金融風暴,│ │ │ │ │ │ │ │ 沒辦法把錢匯回來│ │ │ │ │ │ │ │ 。 │ │ │ │ │ │ │ │六、薛詩美叫渠投資時│ │ │ │ │ │ │ │ ,是薛詩美和陳裕│ │ │ │ │ │ │ │ 豐一起來簽名的。│ │ │ │ │ ├──┼───┼──────────┼────────┼──────┼───┼────┤ │ 19 │邱金盆│一、薛詩美跟渠說她投│一、97年5月19日 │100萬+60萬 │19萬 │240萬 │ │ │ │ 資畫,利潤很高,│ 匯款100萬至 │+100萬=260 │8000元│2000元 │ │ │ │ 而且不用繳稅,並│ 薛詩美永豐銀│萬元 │ │ │ │ │ │ 一直跟渠說陳裕豐│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是名畫的鑑定專家│ 000000000000│ │ │ │ │ │ │ ,畫作、買家都已│ 帳戶。 │ │ │ │ │ │ │ 經找好,不會有問│(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 題; │97年5月16日,見 │ │ │ │ │ │ │二、薛詩美有告訴渠,│本院卷三第93頁薛│ │ │ │ │ │ │ 畫作都放在倉庫裡│詩美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面。 │分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 │ │ │ │ │ │ │二、97年下旬交付│ │ │ │ │ │ │ │ 60萬渣打銀行│ │ │ │ │ │ │ │ 支票及100萬 │ │ │ │ │ │ │ │ 現金給薛詩美│ │ │ │ │ │ │ │ 。 │ │ │ │ ├──┼───┼──────────┼────────┼──────┼───┼────┤ │ 20 │黃智紅│一、伊透過王麗玲認識│一、97年7月17日 │50萬+30萬+55│4萬 │135萬 │ │ │ │ 薛詩美,伊有去過│ 匯款50萬至薛│萬+4萬+1萬 │5000元│7000元 │ │ │ │ 薛詩美家看畫,薛│ 詩美永豐銀行│2000元=140 │ │ │ │ │ │ 詩美說投資畫利潤│ 敦南分行0090│萬2000元 │ │ │ │ │ │ 不錯,還叫伊用保│ 0000000000帳│ │ │ │ │ │ │ 單貸款,並拿圖片│ 戶。 │ │ │ │ │ │ │ 讓伊投資。 │二、97年8月5日匯│ │ │ │ │ │ │二、薛詩美還說陳裕豐│ 款30萬至薛詩│ │ │ │ │ │ │ 投資畫很好,利潤│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蠻高。若急需用錢│ 南分行009004│ │ │ │ │ │ │ ,1 星期前跟薛詩│ 00000000帳戶│ │ │ │ │ │ │ 美講,就可以拿回│ 。 │ │ │ │ │ │ │ 本金,但沒有利潤│三、97年10月21日│ │ │ │ │ │ │ 。 │ 匯款55萬至薛│ │ │ │ │ │ │三、薛詩美也說投資標│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的放在倉庫裡,很│ 敦南分行0090│ │ │ │ │ │ │ 安全。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四、97年11月6日 │ │ │ │ │ │ │ │ 匯款4萬至薛 │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五、97年11月11日│ │ │ │ │ │ │ │ 匯款1萬2千元│ │ │ │ │ │ │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21 │李孟勳│一、薛詩美向渠表示有│一、97年6月30日 │200萬+100萬 │0元 │310萬元 │ │(起│ │ 投資的機會,3 個│ 現金20萬及中│=300萬元 │ │ │ │訴書│ │ 月獲利10%,一年│ 國國際商業銀│(原審附表誤 │ │ │ │附表│ │ 40%。 │ 行城中分行面│為310萬) │ │ │ │編號│ │二、渠有一筆投資到期│ 額180萬支票 │ │ │ │ │22)│ │ ,薛詩美又跟渠說│ 乙紙,合計共│ │ │ │ │ │ │ 有另外一個投資機│ 200萬元交付 │ │ │ │ │ │ │ 會,要渠再轉投資│ 薛詩美。 │ │ │ │ │ │ │ ,但是後來薛詩美│二、97年7月22日 │ │ │ │ │ │ │ 就一直找理由拖延│ 匯款100萬至 │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三、渠有問過薛詩美說│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有一個設備很好的│ 000000000000│ │ │ │ │ │ │ 倉庫。 │ 帳戶。 │ │ │ │ │ │ │ │(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 │匯款110萬,見本 │ │ │ │ │ │ │ │院卷三第99頁薛詩│ │ │ │ │ │ │ │美永豐銀行敦南分│ │ │ │ │ │ │ │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22 │李春嬌│一、薛詩美告訴渠陳裕│一、98年2月16日 │100萬+200萬 │0元 │300萬元 │ │(起│ │ 豐有在投資,要渠│ 匯款100萬至 │=300萬元 │ │ │ │訴書│ │ 投資八駿圖,渠是│ 薛詩美永豐銀│ │ │ │ │附表│ │ 在98年2 月投資的│ 行敦南分行00│ │ │ │ │編號│ │ ,之後錢就沒有拿│ 000000000000│ │ │ │ │23)│ │ 回來。 │ 帳戶。 │ │ │ │ │ │ │二、渠有要求要看八駿│二、98年2月24日 │ │ │ │ │ │ │ 圖,但是薛詩美說│ 匯款200萬至 │ │ │ │ │ │ │ 要再等,後來時間│ 陳裕豐中國信│ │ │ │ │ │ │ 到了,薛詩美就說│ 託銀行永吉分│ │ │ │ │ │ │ 畫掛在她家,後來│ 行0000000000│ │ │ │ │ │ │ 出事情,那一幅八│ 70帳戶。 │ │ │ │ │ │ │ 駿圖渠就拿回家掛│ │ │ │ │ │ │ │ ,渠有請專業人士│ │ │ │ │ │ │ │ 鑑定,發現根本是│ │ │ │ │ │ │ │ 假的。 │ │ │ │ │ ├──┼───┼──────────┼────────┼──────┼───┼────┤ │ 23 │蔡彩珠│一、渠是透過薛詩美的│一、97年4月11日 │50萬+50萬 │17萬 │370萬元 │ │(起│ │ 配偶黃則成認識薛│ 匯款50萬至薛│+100萬+87萬 │5000元│ │ │訴書│ │ 詩美,薛詩美跟渠│ 詩美永豐銀行│5000元+100萬│ │ │ │附表│ │ 鼓吹投資藝術品利│ 敦南分行0090│=387萬5000 │ │ │ │編號│ │ 潤很高。 │ 0000000000帳│元 │ │ │ │24)│ │二、渠沒有看過投資標│ 戶。 │ │ │ │ │ │ │ 的,都是薛詩美以│二、97年5月9日匯│ │ │ │ │ │ │ EMAIL 寄圖片給渠│ 款50萬至薛詩│ │ │ │ │ │ │ 看。 │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三、薛詩美一直跟渠表│ 南分行009004│ │ │ │ │ │ │ 示不會有問題。 │ 00000000帳戶│ │ │ │ │ │ │四、投資到期後,薛詩│ 。 │ │ │ │ │ │ │ 美就會叫渠把錢轉│三、97年7月2日匯│ │ │ │ │ │ │ 到另外一個藝術品│ 款100萬至薛 │ │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五、薛詩美有跟渠講過│ 敦南分行0090│ │ │ │ │ │ │ 有倉庫存放藝術品│ 0000000000帳│ │ │ │ │ │ │ 。 │ 戶。 │ │ │ │ │ │ │六、渠根本不認識陳裕│四、97年12月23日│ │ │ │ │ │ │ 豐,渠都是針對薛│ 匯款87萬5千 │ │ │ │ │ │ │ 詩美。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 │五、98年3月4日匯│ │ │ │ │ │ │ │ 款100萬至薛 │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24 │朱家弘│一、伊與薛詩美曾為永│一、97年1月10日 │30萬+170萬 │92萬 │207萬 │ │(起│ │ 達公司同事,薛詩│ 匯款30萬至林│+100萬=300 │5000元│5000元 │ │訴書│ │ 美有在公司跟伊說│ 佳慧永豐銀行│萬元 │ │ │ │附表│ │ 投資藝術品獲利不│ 永春分行1370│ │ │ │ │編號│ │ 錯,並拿彩色圖片│ 0000000000帳│ │ │ │ │25)│ │ 給伊看,說明多久│ 戶。 │ │ │ │ │ │ │ 可以獲利多少,所│二、97年3月10日 │ │ │ │ │ │ │ 以伊就投資。 │ 匯款170萬至 │ │ │ │ │ │ │二、薛詩美說陳裕豐專│ 林佳慧永豐銀│ │ │ │ │ │ │ 做藝術品,畫買進│ 行永春分行13│ │ │ │ │ │ │ 來時已經有買主,│ 000000000000│ │ │ │ │ │ │ 獲利都可預期,伊│ 帳戶。 │ │ │ │ │ │ │ 不認識陳裕豐,只│三、97年1月18日 │ │ │ │ │ │ │ 是單純相信薛詩美│ 匯款100萬至 │ │ │ │ │ │ │ 。 │ 陳阿全聯邦銀│ │ │ │ │ │ │三、所有匯款都是薛詩│ 行永吉分行04│ │ │ │ │ │ │ 美叫伊匯的。 │ 0000000000帳│ │ │ │ │ │ │四、林琮偉有送畫到伊│ 戶。 │ │ │ │ │ │ │ 家,說是陳裕豐叫│ │ │ │ │ │ │ │ 他送畫來。 │ │ │ │ │ ├──┼───┼──────────┼────────┼──────┼───┼────┤ │ 25 │高麗芬│一、薛詩美告訴渠她在│一、96年6月14日 │58萬++50萬 │79萬元│1228萬 │ │(起│ │ 投資藝術品,並說│ 匯款58萬至薛│+50萬+45萬 │ │5000元 │ │訴書│ │ 入門不容易,但是│ 詩美永豐銀行│+8萬+50萬 │ │ │ │附表│ │ 利潤很高,渠從96│ 敦南分行0090│+60萬+57萬 │ │(原審附│ │編號│ │ 年6 月進入,剛開│ 0000000000帳│5000元+19萬 │ │表誤算為│ │27)│ │ 始渠都投資短期,│ 戶。 │+100萬+50萬 │ │1178萬 │ │ │ │ 但到期後,薛詩美│二、96年7月17日 │+150萬+150萬│ │5000元)│ │ │ │ 都要渠轉投資到其│ 匯款50萬至薛│+200萬+150萬│ │ │ │ │ │ 他藝術品。 │ 詩美永豐銀行│+60萬+50萬=│ │ │ │ │ │二、薛詩美有告知渠確│ 敦南分行0090│1307萬5000元│ │ │ │ │ │ 有倉庫存放藝術品│ 0000000000帳│ │ │ │ │ │ │ 。 │ 戶。 │(原審附表誤 │ │ │ │ │ │三、林琮偉有搬一幅畫│(原審附表漏記此 │算為1257萬 │ │ │ │ │ │ 到渠住處,但事後│次匯款50萬,見本│5000元) │ │ │ │ │ │ 發現根本一點都不│院卷三第107頁薛 │ │ │ │ │ │ │ 值錢。 │詩美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分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 │ │ │ │ │ │ │三、96年7月25日 │ │ │ │ │ │ │ │ 匯款5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四、96年8月8日匯│ │ │ │ │ │ │ │ 款45萬至薛詩│ │ │ │ │ │ │ │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 南分行009004│ │ │ │ │ │ │ │ 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 │五、96年7月21日 │ │ │ │ │ │ │ │ 匯款8萬至薛 │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六、96年7月17日 │ │ │ │ │ │ │ │ 匯款5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七、96年8月31日 │ │ │ │ │ │ │ │ 匯款6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八、96年10月12日│ │ │ │ │ │ │ │ 匯款57萬5千 │ │ │ │ │ │ │ │ 元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 │九、96年11月20日│ │ │ │ │ │ │ │ 匯款19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十、97年1月22日 │ │ │ │ │ │ │ │ 匯款100萬至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十一、97年1月22 │ │ │ │ │ │ │ │ 日匯款50萬至│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 │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 │十二、97年2月4日│ │ │ │ │ │ │ │ 匯款150萬至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 │97年2月1日,見本│ │ │ │ │ │ │ │院卷三第114頁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分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 │ │ │ │ │ │ │十三、97年2月25 │ │ │ │ │ │ │ │ 日匯款150萬 │ │ │ │ │ │ │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 │十四、97年6月19 │ │ │ │ │ │ │ │ 日匯款200萬 │ │ │ │ │ │ │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 │十五、97年6月20 │ │ │ │ │ │ │ │ 日匯款150萬 │ │ │ │ │ │ │ │ 至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03帳戶。 │ │ │ │ │ │ │ │十六、97年7月11 │ │ │ │ │ │ │ │ 日匯款60萬至│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十七、97年8月1日│ │ │ │ │ │ │ │ 匯款5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26 │陳月紹│一、渠沒有看過投資標│一、97年1月3日 │200萬+100萬+│32萬 │707萬 │ │(起│ │ 的,都是以A4 的 │ 匯款200萬至 │100萬+50萬 │5000元│5000元 │ │訴書│ │ 紙影印標的物,由│ 薛詩美永豐銀│+60萬+100萬 │ │ │ │附表│ │ 薛詩美交給渠。 │ 行敦南分行00│+40萬+90萬=│ │ │ │編號│ │二、薛詩美說有利潤,│ 000000000000│740萬元 │ │ │ │29)│ │ 而且說藝術品都存│ 帳戶。 │ │ │ │ │ │ │ 放在倉庫,但是薛│(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 詩美沒有帶渠去看│1月31日,見本院 │ │ │ │ │ │ │ 過。 │卷三第119頁薛詩 │ │ │ │ │ │ │三、渠認為薛詩美騙渠│美永豐銀行敦南分│ │ │ │ │ │ │ ,因為事實跟她說│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 的不一樣,而且陳│二、97年1月4日匯│ │ │ │ │ │ │ 裕豐也跑了。 │ 款100萬至黃 │ │ │ │ │ │ │ │ 則成日盛銀行│ │ │ │ │ │ │ │ 雙和分行0248│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三、97年1月18日 │ │ │ │ │ │ │ │ 匯款100萬至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四、97年4月8日匯│ │ │ │ │ │ │ │ 款50萬至薛詩│ │ │ │ │ │ │ │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 南分行009004│ │ │ │ │ │ │ │ 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 │五、97年6月19日 │ │ │ │ │ │ │ │ 匯款6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六、97年8月28日 │ │ │ │ │ │ │ │ 匯款100萬至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 │七、97年9月24日 │ │ │ │ │ │ │ │ 匯款4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八、98年2月13日 │ │ │ │ │ │ │ │ 匯款9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090│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27 │薛明水│一、薛詩美說投資有利│一、96年1月22日 │370萬+100萬 │74萬元│396萬元 │ │(起│ │ 潤。 │ 匯款370萬至 │=470萬元 │ │ │ │訴書│ │二、渠沒有看過藝術品│ 薛詩美花旗銀│ │ │ │ │附表│ │ 。 │ 行板橋分行01│ │ │ │ │編號│ │ │ 00000000帳戶│ │ │ │ │30)│ │ │ 。 │ │ │ │ │ │ │ │二、96年7月13日 │ │ │ │ │ │ │ │ 匯款100萬至 │ │ │ │ │ │ │ │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 行敦南分行00│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帳戶。 │ │ │ │ ├──┼───┼──────────┼────────┼──────┼───┼────┤ │ 28 │徐慧宜│一、薛詩美知道渠有一│一、96年11月21日│50萬+250萬 │0元 │740萬元 │ │(起│ │ 筆800 萬元的定存│ 匯款50萬至薛│+50萬+50萬 │ │ │ │訴書│ │ ,就鼓吹渠要來投│ 詩美永豐銀行│+200萬+30萬 │ │ │ │附表│ │ 資,而且還叫渠用│ 敦南分行0900│+80萬+30萬=│ │ │ │編號│ │ 保險貸款,渠在97│ 400000000帳 │740萬元 │ │ │ │31)│ │ 年10 、11 月時就│ 戶。 │ │ │ │ │ │ │ 發現有問題,本來│二、97年2月1日匯│ │ │ │ │ │ │ 要報警,渠認為她│ 款250萬至薛 │ │ │ │ │ │ │ 們是詐騙集團,但│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是薛詩美跟渠說不│ 敦南分行0900│ │ │ │ │ │ │ 要把事情弄大,並│ 400000000帳 │ │ │ │ │ │ │ 說她會保證把渠帶│ 戶。 │ │ │ │ │ │ │ 進來,也會把渠帶│三、97年2月4日匯│ │ │ │ │ │ │ 出去,渠一直希望│ 款50萬至薛詩│ │ │ │ │ │ │ 她能把錢還給渠,│ 美永豐銀行敦│ │ │ │ │ │ │ 但是她一直沒有把│ 南分行090040│ │ │ │ │ │ │ 本金給渠,渠想她│ 0000000帳戶 │ │ │ │ │ │ │ 可能是怕渠報警,│ 。 │ │ │ │ │ │ │ 所以匯了一筆10萬│(原審附表誤載為 │ │ │ │ │ │ │ 元給渠,她一直跟│97年2月5日,見本│ │ │ │ │ │ │ 渠說她沒有錢,渠│院卷三第131頁薛 │ │ │ │ │ │ │ 在母親節前打電話│詩美永豐銀行敦南│ │ │ │ │ │ │ 要求她們還錢,黃│分行存摺往來明細│ │ │ │ │ │ │ 則成還跟渠說,不│) │ │ │ │ │ │ │ 要打擾她們,讓她│四、97年2月15日 │ │ │ │ │ │ │ 們好好過個母親節│ 匯款200萬至 │ │ │ │ │ │ │ 。她們一直說沒有│ 薛詩美永豐銀│ │ │ │ │ │ │ 錢,但是她們竟然│ 行敦南分行09│ │ │ │ │ │ │ 還從事高消費的活│ 00000000000 │ │ │ │ │ │ │ 動。 │ 帳戶。 │ │ │ │ │ │ │二、薛詩美有要求渠去│五、97年2月25日 │ │ │ │ │ │ │ 貸款投資。 │ 匯款3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900│ │ │ │ │ │ │ │ 400000000帳 │ │ │ │ │ │ │ │ 戶。 │ │ │ │ │ │ │ │六、97年5、6月間│ │ │ │ │ │ │ │ 以現金80萬元│ │ │ │ │ │ │ │ 交付薛詩美。│ │ │ │ │ │ │ │七、97年8月29日 │ │ │ │ │ │ │ │ 匯款30萬至薛│ │ │ │ │ │ │ │ 詩美永豐銀行│ │ │ │ │ │ │ │ 敦南分行0900│ │ │ │ │ │ │ │ 400000000帳 │ │ │ │ │ │ │ │ 戶。 │ │ │ │ │ │ │ │(原審附表此欄位 │ │ │ │ │ │ │ │第四項關於97年2 │ │ │ │ │ │ │ │月15日匯款50萬部│ │ │ │ │ │ │ │分,因匯款人徐烽│ │ │ │ │ │ │ │格《見本院卷三第│ │ │ │ │ │ │ │132頁薛詩美永豐 │ │ │ │ │ │ │ │銀行敦南分行存摺│ │ │ │ │ │ │ │往來明細》,係江│ │ │ │ │ │ │ │含少所慣用之匯款│ │ │ │ │ │ │ │名義人,《見江含│ │ │ │ │ │ │ │少98年6月6日調查│ │ │ │ │ │ │ │筆錄》,且江含少│ │ │ │ │ │ │ │部分亦已計入此筆│ │ │ │ │ │ │ │匯款,原審誤為重│ │ │ │ │ │ │ │複列於徐慧宜項下│ │ │ │ │ │ │ │,應予刪除) │ │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遭 詐 騙 經 過│匯 款 情 形│遭詐騙金額 │已取回利潤│損失金額│ ├──┼───┼────────┼────────┼──────┼─────┼────┤ │ 1 │蔡耀仁│一、渠是針對陳裕│一、95年10月5 日│100萬+30萬+5│156萬7千 │804萬 │ │(起│ │ 豐,渠認識陳│ 臺北富邦銀行│5萬+180萬+43│ │ │ │訴書│ │ 裕豐,投資都│ 匯款100 萬至│0萬+15萬=81│ │ │ │附表│ │ 是給陳裕豐。│ 陳裕豐中國信│0萬 │ │ │ │編號│ │二、渠有看過一些│ 託0000000000│ │ │ │ │28)│ │ 藝術品,但渠│ 77帳戶。 │ │ │ │ │ │ │ 沒辦法分辨真│二、95年11月3 日│ │ │ │ │ │ │ 偽。 │ 華南銀行匯款│ │ │ │ │ │ │ │ 30萬至陳裕豐│ │ │ │ │ │ │ │ 中國信託4955│ │ │ │ │ │ │ │ 00000000帳戶│ │ │ │ │ │ │ │ 。 │ │ │ │ │ │ │ │三、95年11月22日│ │ │ │ │ │ │ │ 華南銀行(帳│ │ │ │ │ │ │ │ 號:000000000│ │ │ │ │ │ │ │ 410)網路轉 │ │ │ │ │ │ │ │ 帳55萬至陳裕│ │ │ │ │ │ │ │ 豐中國信託49│ │ │ │ │ │ │ │ 0000000000帳│ │ │ │ │ │ │ │ 戶。 │ │ │ │ │ │ │ │四、95年12月25日│ │ │ │ │ │ │ │ 臺北富邦銀行│ │ │ │ │ │ │ │ 匯款180萬至 │ │ │ │ │ │ │ │ 陳裕豐中國信│ │ │ │ │ │ │ │ 託0000000000│ │ │ │ │ │ │ │ 77帳戶。 │ │ │ │ │ │ │ │五、97年2 月26日│ │ │ │ │ │ │ │ 永豐銀行(帳│ │ │ │ │ │ │ │ 號:000000002│ │ │ │ │ │ │ │ 50761 )網路│ │ │ │ │ │ │ │ 轉帳430 萬至│ │ │ │ │ │ │ │ 林佳慧永豐銀│ │ │ │ │ │ │ │ 行0000000000│ │ │ │ │ │ │ │ 9068帳戶。 │ │ │ │ │ │ │ │六、97年9 月12日│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 (帳號:011577│ │ │ │ │ │ │ │ 176495)網路│ │ │ │ │ │ │ │ 轉帳15萬至林│ │ │ │ │ │ │ │ 佳慧永豐銀行│ │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68帳戶。 │ │ │ │ ├──┼───┼────────┼────────┼──────┼─────┼────┤ │ 2 │陳美貴│遭詐騙之事實 │97年6 月31日匯款│50萬 │0元 │50萬 │ │(起│ │ │50萬至薛詩美永豐│ │ │ │ │訴書│ │ │銀行敦南分行0090│ │ │ │ │附表│ │ │0000000000帳戶。│ │ │ │ │編號│ │ │ │ │ │ │ │21)│ │ │ │ │ │ │ ├──┼───┼────────┼────────┼──────┼─────┼────┤ │ 3 │許銘鎮│一、林瑜璘與陳裕│一、95年7 月26日│200萬+50萬+5│0元 │450萬 │ │(追│ │豐開設神翼公司,│匯款200 萬投資「│0萬+100萬+50│ │ │ │加起│ │常邀約伊看古董,│picasso 版畫」。│萬=450萬 │ │ │ │訴書│ │並誘以投資之報酬│二、95年10月10日│ │ │ │ │附表│ │利益驚人,鼓惑伊│匯款50萬投資高腳│ │ │ │ │編號│ │參與投資。 │杯。 │ │ │ │ │3) │ │二、林瑜璘為取信│三、95年11月2 日│ │ │ │ │ │ │伊,先後分別誘使│匯款50萬投資狗頭│ │ │ │ │ │ │伊為徐悲鴻等短單│罐。 │ │ │ │ │ │ │之藝術品投資,先│四、95年11月17日│ │ │ │ │ │ │後使伊獲有些許利│匯款100 萬投資定│ │ │ │ │ │ │潤回饋,林瑜璘即│窯。 │ │ │ │ │ │ │藉此陸續鼓吹伊為│五、96年2 月6 日│ │ │ │ │ │ │長單之藝術品投資│匯款50萬投資龍泉│ │ │ │ │ │ │。 │。 │ │ │ │ │ │ │三、伊為長單之藝│ │ │ │ │ │ │ │術品投資係與林瑜│ │ │ │ │ │ │ │璘口頭約定後,即│ │ │ │ │ │ │ │將投資款項匯入其│ │ │ │ │ │ │ │帳戶,雙方約定以│ │ │ │ │ │ │ │投資款項比例待藝│ │ │ │ │ │ │ │術品送拍後,以拍│ │ │ │ │ │ │ │賣實得金額按投資│ │ │ │ │ │ │ │比例均分,惟伊所│ │ │ │ │ │ │ │投資之長單藝術品│ │ │ │ │ │ │ │迄今均為分得任何│ │ │ │ │ │ │ │利潤,伊投資款項│ │ │ │ │ │ │ │及所投資之長單藝│ │ │ │ │ │ │ │術品標的,均不知│ │ │ │ │ │ │ │所蹤。 │ │ │ │ │ │ │ │四、伊與陳裕豐並│ │ │ │ │ │ │ │不熟識,僅經林瑜│ │ │ │ │ │ │ │璘向伊介紹陳裕豐│ │ │ │ │ │ │ │為其「合夥人」,│ │ │ │ │ │ │ │然伊均係以林瑜璘│ │ │ │ │ │ │ │為投資窗口,並受│ │ │ │ │ │ │ │其鼓吹而交付投資│ │ │ │ │ │ │ │款,與陳裕豐間並│ │ │ │ │ │ │ │無直接接觸。 │ │ │ │ │ │ │ │五、97年6 月間,│ │ │ │ │ │ │ │伊因長單投資之藝│ │ │ │ │ │ │ │術品利潤遲未匯回│ │ │ │ │ │ │ │,乃向林瑜璘查證│ │ │ │ │ │ │ │,林瑜璘使告知其│ │ │ │ │ │ │ │已向合夥人陳裕豐│ │ │ │ │ │ │ │提告,並要求伊協│ │ │ │ │ │ │ │助作證,證明投資│ │ │ │ │ │ │ │之事實,林瑜璘為│ │ │ │ │ │ │ │安撫伊,還向伊稱│ │ │ │ │ │ │ │待陳裕豐被起訴後│ │ │ │ │ │ │ │,即可將手上保管│ │ │ │ │ │ │ │之藝術品送拍或賣│ │ │ │ │ │ │ │回廣州古董店,賣│ │ │ │ │ │ │ │得之款項可返還與│ │ │ │ │ │ │ │伊,嗣後林瑜璘卻│ │ │ │ │ │ │ │一改前詞,指稱事│ │ │ │ │ │ │ │不關己,要伊自行│ │ │ │ │ │ │ │去找陳裕豐處理,│ │ │ │ │ │ │ │伊始知林瑜璘係在│ │ │ │ │ │ │ │拖延,並趁機脫產│ │ │ │ │ │ │ │。 │ │ │ │ │ ├──┼───┼────────┼────────┼──────┼─────┼────┤ │ 4 │黃玉文│遭詐騙之事實 │97年6 月30日交付│150萬 │0元 │150萬 │ │(起│ │ │現金150 萬給薛詩│ │ │ │ │訴書│ │ │美。 │ │ │ │ │附表│ │ │ │ │ │ │ │編號│ │ │ │ │ │ │ │2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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