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呂芳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208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呂芳錡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呂芳錡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之罪(本院判決犯罪事實欄四㈠部分);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本院判決犯罪事實欄四㈡部分)所提起之上訴,經核該2部分之罪,均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呂芳錡對本院就上述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首揭規定,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人關於上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之上訴。至上訴人其餘之上訴部分,並無應逕予駁回之情,應併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