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501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志中
- 指定辯護人
- 許朝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中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志中前經本院認犯販賣第一、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5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0年8月1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王志中因犯販賣第一、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駁回上訴,原審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20年6月在案,其犯罪嫌疑重大,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之法定刑均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又被告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0年8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