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銘祥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6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4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判決後,上訴人即被告李銘祥雖於同年5月16日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經本院於100年6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並於100年6月21日將該裁定送達新北市○○區○○街41號4樓被告之住居所,惟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送達人乃將應送達被告之文書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江翠派出所,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被告迄未遵期補正。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