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中路
- 選任辯護人
- 賈育民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中路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中路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 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1年4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係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於偵查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審判進行及刑之執行,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1年4月27日起,延長羈押 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