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243號
- 上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添丁
- 選任辯護人
- 扶助律師-陳以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添丁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 條或第101 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 第1 項前段但書有明文。是法院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仍應審查:(一)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二)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事;(三)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
二、被告林添丁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第2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7月27日執行羈押,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本院於100年10月18 日訊問被告林添丁其對延長羈押表示希望具保候傳;惟本院審酌被告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項、第1項、第2 項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年2 月,定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在案,且經本院於100年10月4 日駁回檢察官上訴;再酌本件屬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衡諸被告已受重刑之諭知,依合理判斷,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後續刑罰執行之蓋然性甚高,而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等情,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認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0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