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4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嘉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嘉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廖嘉民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11月3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2月29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 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