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619號
- 上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錫聰
- 選任辯護人
- 王君倚律師
黃心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錫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錫聰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 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民國101 年3 月12日、同年5 月12日、7 月12日、9月12日 ,分別延長羈押2 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本院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原因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