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閩宏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61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閩宏耀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狀記載「主旨:為申請上訴乙事,一、理由隨後附上,感恩」等語,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經本院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於101年1月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被告,有本院上開裁定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應於101年1月11日前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書,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顯屬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