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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曾德水王復生楊貴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541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進仁
選任辯護人
周嬿容律師
選任辯護人
孫大龍律師
上訴人
被告
陳啟川
指定辯護人
黃俊六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舜德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于椿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敬堯
選任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
上訴人
被告
何家宏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上訴人
被告
林水營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孝甄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楊雅惠
選任辯護人
孫銘豫律師

       方南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附表三編號一數量欄其中記載「1袋(驗餘淨重

0.1890公克)」應更正為「1袋(驗餘淨重0.1870公克)」。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附表三編號一數量欄記載為「1袋(驗餘淨重0.1870公克)」,而正本附表三編號一數量欄卻載為「1袋(驗餘淨重0.1890公克)」,有誤載情事,與原本不符,揆諸前揭解釋,爰更正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楊貴雄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41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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