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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8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志安
選任辯護人
林帥孝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志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 100年3月9日執行羈押,至100年6月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6月9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81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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