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抗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8 日
-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王敏慧
- 當事人尤國寶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64號 抗 告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尤國寶 選任辯護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裁定(99年度聲更㈠字第8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被告尤國寶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157號、99年度偵字第9821號提起公訴,現由原審以99年度訴字第1065號審理中。查被告尤國寶於民國(下同)99年1月18 日為警查獲時,扣得現金新台幣(下同)6000萬元,惟檢察官於該案中並未將該現金6千萬元列為證據,復未以犯罪所 得聲請沒收,對於被告聲請發還該筆現金是否應准許,亦於原審準備程序中表示無意見。而被告主張該筆6千萬元現金 係其仲介周鼎毓與富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璟公司)之黃福源買賣土地所賺取之介紹費及差價、代為驅趕無權占有戶之合法所得、以及出售土地給黃福源所獲取之報酬,合計達6844萬元,並請朋友胡雅貞、員工黃文亮幫忙兌現支票後提領現金放在家中,此有被告與黃福源簽訂並經公證之承諾書、與周鼎毓簽訂之協議書、周鼎毓及徐瑜(即黃福源之妻)之警詢筆錄、胡雅貞之警詢筆錄、被告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前開主張,並非無據。因認本件既無證據足認扣案之現金6千萬 元係因本件犯罪所得而得以沒收之物,亦無證據足認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直接關連,復未經檢察官援引作為證據,即無留存之必要,而裁定應發還予被告尤國寶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被告尤國寶雖主張為警查扣之現金6千萬元 ,並非不法所得云云,惟依證人周鼎毓之警詢筆錄、彰化銀行97年6月4日匯款回條聯、被告之稻江商業銀行大橋分行帳戶存摺影本所示,核與被告所述之資金來源情形不相符合。被告雖提出承諾書、協議書、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綜合所得稅結算稅額繳款書等文件,應係被告為警查扣該筆6千萬元現金後,「事後」為規避追繳、沒收 或追徵而為,自不足採信。至被告所提出因出售土地而取得之支票3紙,並無土地登記謄本可佐,上開支票之提示兌現 情形如何,以及胡雅貞如何幫被告提領現金,均無提示兌現資料與任何提領紀錄可資查證,亦難遽予採信。況前開扣押物應否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規定予以沒收,尚待調查證據審理後,始得認定,為保全日後之追繳、沒收或追徵,實不宜逕予發還被告,原裁定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本件被告尤國寶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搜索扣得現金6千萬元,茲 因被告具狀聲請發還,經原審審酌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證據及卷內資料後,認上開扣押物與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並無直接關連性,復未經檢察官援引作為證據,而無留存之必要,自應發還予被告等情,已詳敘所憑之依據與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敘,經核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雖以前開理由提起抗告,主張上開扣押物不應發還被告尤國寶云云。惟查:依本件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及抗告書之記載,可知前開6千萬元現金並未經檢察官列為被 告尤國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證據,此有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157號、9821號起訴書在卷可憑,對於被告具狀聲請發還,經原審於準備程序詢問檢察官意見,亦經檢察官當庭表示「偵查檢察官沒有列為證據,也沒有聲請沒收,是否發還,檢察官沒有意見,請鈞院審酌」等語,足見該筆6千萬元現金與被告尤國寶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案件無涉甚明,原審裁定准予發還,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縱如抗告意旨所稱被告所舉前開所得來源,與相關證人所述不一致云云,惟該筆6千萬元現金既未經檢察官列為本 案被告之犯罪證據,抗告意旨亦未進一步舉證該筆6千萬元 現金與本案有何直接關聯,僅泛稱尚待調查審理後始得認定,自與法律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之規定不符,而無留存之必要。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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