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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違反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33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贊升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重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97年度金訴字第11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641、6702、6824、6912、6982、8343、8396、8397、8398、8654、8655、9204、9205、9207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1125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9575、991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毋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贊升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提出刑事再審聲請狀外,並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33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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