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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鄧振球曾德水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95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林燦良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誣告案件,對於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882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8日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次按,再審程式對於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聲請人除得依法另行具狀聲請再審外,關於本件程式之欠缺要屬無從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燦良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9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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