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58號
再審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配偶 吳曄美
受判決人
- 即被告
- 陳啟峯
上列受判決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10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149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以其前亦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經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402號駁回其聲請後,不服復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亦聲明不服云云。惟最高法院前開裁定係終審確定裁定,並不得聲明不服,併敘明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