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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1號

傷害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政達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8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簡金旺

上列聲請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86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有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8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致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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