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晴教吳啟民王敏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立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明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立明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7-9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83號號駁回上訴),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1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