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立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立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明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黃立明犯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47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編號7-9所示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383號號駁回上訴),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