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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陳憲裕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夏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五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夏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吳夏清因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張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3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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