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邱裕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裕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邱裕堂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併科罰金部分)因本件並無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無定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