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6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美娟原名潘美悞.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5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美娟(原名潘美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美娟(原名潘美悞)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769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上訴駁回確定,另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95年度重上更㈣字第89號判處有期徒刑4 年褫奪公權2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77號上訴駁回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444 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褫奪公權1 年確定。於98年8 月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 年5 月27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5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11694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