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5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魏士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執聲字第7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士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士偉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及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魏士偉因犯如附表所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竊盜及強盜等各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有罪,嗣並確定(均詳如附表所示),有該等刑事判決網路擷取本、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