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正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正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本件受刑人許正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