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耀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劉耀駿犯附表所列貳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耀駿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