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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耀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裁定如下:

主文

劉耀駿犯附表所列貳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劉耀駿違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處刑如附表,均已確定。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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