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品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品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郭品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附表編號2 之確定判決欄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