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李書賢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8、15至1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 月;附表編號9至14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