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國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國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7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72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