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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童有德劉方慈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國峻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國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黃國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06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409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7號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726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經本院98年度聲減字第31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另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78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97年1月29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5073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9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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