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袁大鈞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袁大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袁大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袁大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年6月確定在案,並於民國96年8月17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0年1月19日以法授矯司字第1000000808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1年02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0年12月1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