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0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俊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4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俊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謝俊鵬因犯竊盜、恐嚇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分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2至編號22之罪,業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99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