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1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建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字第1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本件受刑人王建盛因犯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