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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王炳梁陳世宗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鎮陽

上列受刑人因執行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鎮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鎮陽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511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其不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00227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5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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