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5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張惠立遲中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6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何鎮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1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何鎮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何鎮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年           │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  │                      │
├──────┼───────────┼───────────┼───────────┤
│犯 罪  日 期│94年年中某日至95年5月1│94年年底某日          │                      │
│            │6日(7次)            │                      │                      │
├──────┼───────────┼───────────┼───────────┤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3129號   │95年度偵字第1860號    │                      │
├─┬────┼───────────┼───────────┼───────────┤
│最│法    院│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01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  │                      │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96.04.30              │100.08.16             │                      │
├─┼────┼───────────┼───────────┼───────────┤
│確│法    院│板橋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定├────┼───────────┼───────────┼───────────┤
│判│案    號│95年度訴字第2014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323號  │                      │
│決├────┼───────────┼───────────┼───────────┤
│  │確定日期│96.05.27              │100.09.13             │                      │
├─┴────┼───────────┼───────────┼───────────┤
│是否為得易科│否                    │是                    │                      │
│罰金案件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3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