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書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書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書賢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周書賢因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 、2 宣告刑欄;附表編號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附表編號2 犯罪日期欄、確定判決案號欄所載均有誤載,應分別更正為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