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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1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6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瀚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瀚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嗣上訴後經本院以86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86年度台上字第264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86年5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11 月1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75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11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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