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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邱同印黃惠敏吳淑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維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維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9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1439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26號上訴駁回,偽證罪部分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強盜罪部分發回並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2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97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97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3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吳淑惠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6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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