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維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維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5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9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強盜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 年度訴字第1439號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26號上訴駁回,偽證罪部分並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強盜罪部分發回並經本院97年度上更㈠字第2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10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97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97年7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9335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