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9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9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慶仁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慶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慶仁因竊盜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607 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上訴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645號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6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本院90年度上易字第279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人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經本院93年度聲字第97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10 月確定,並經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74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93年8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2月9日法授矯字第100012880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