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龍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施龍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受刑人施龍泉因公共危險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參酌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附表編號3、4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