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振賢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振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振賢因重利等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8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江振賢因重利等罪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1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2月10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0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24201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