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89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王衍能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張薰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無逃亡之虞,原審停止羈押期間,均每傳必到,即可得知。證人馮福枝所述不可採,被告犯嫌非重大。而被告羈押已十八月,當無再羈押必要。且羈押係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若有其它方式替代,即不應羈押,以符比例原則。因此,本件並無羈押理由與必要,縱有羈押理由,亦可以具保替代。請准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經查: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且有人證物證可參,足認其犯嫌重大,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之重刑,是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復無不得羈押之情形,自有羈押必要。再審酌被告所涉犯運輸毒品案件,對社會危害甚鉅,予以羈押,適足以防衛社會安全,並不違比例原則與最後手段原則。聲請意旨另以:已羈押十八月,無再羈押之必要乙節,然本件因被告聲請調查有關中國大陸事項,依現在兩岸關係之特殊性,自需輾轉請相關單位囑託調查,不免遷延時日,尚難因此即認無羈押必要,或有違比例原則。至於聲請意旨認本件羈押有違比例原則、最後手段原則,且有其他替代方式乙節,如前所述,亦有誤會。綜上,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