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衍能
- 選任辯護人
- 羅豐胤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張薰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衍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衍能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九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7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第十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