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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政達趙文卿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衍能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選任辯護人
張薰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衍能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衍能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0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九次延長羈押,至民國100年7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7月21日起,第十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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