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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鄧振球張江澤潘翠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華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0 年度執聲字第4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華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華秦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潘翠雪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        背信        │        詐欺        │
├────────┼──────────┼──────────┤
│宣     告     刑│原判處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7 月    │
│                │  減為有期徒刑4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9日    │   97年7 、8 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  桃園地檢署98年度  │  桃園地檢署98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588 號   │    偵字第1719號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845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33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9年10月8 日    │   100 年2 月15日   │
├───┼────┼──────────┼──────────┤
│      │法    院│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審易字第845 號│100 年度上易字第33號│
│判  決├────┼──────────┼──────────┤
│      │確定日期│    99年11月8 日    │   100 年2 月1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備            註│  桃園地檢署99年度  │ 桃園地檢署100 年度 │
│                │   執字第15491 號   │    執字第348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9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