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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宋祺林孟宜高玉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淑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淑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楊淑青因詐欺等罪,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高玉舜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02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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