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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彭幸鳴鄭富城張永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國明
即被告
葉汶霞
即被告
楊永升
即被告
李國雄
被告
陳李蕊
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國明律師
被告
羅文祥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智勇律師
被告
羅蜂
選任辯護人
葉繼學律師
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丁福慶律師
被告
陳貴芳
被告
陳國輝
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國宏律師

      周詩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羅蜂之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陳智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羅蜂之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陳智勇律師」之記載,乃「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之誤載,並不影響於案情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張永宏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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