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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790號

贈與稅行政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曹瑞卿許瑞助張國勳

原告
陳貴芳
訴訟代理人
陳貴芬
訴訟代理人
范叔台(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李慶華(局長)
送達代收人
廖淑華
訴訟代理人
王珀崇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贈與稅事件有刑事訴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以92年度訴字第4790號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8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8號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檢送該院104年11月11日104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刑事確定判決附本院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曹瑞卿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479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贈與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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