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2年度訴字第4790號
- 原告
- 陳貴芳
- 訴訟代理人
- 陳貴芬
- 訴訟代理人
- 范叔台(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李慶華(局長)
- 送達代收人
- 廖淑華
- 訴訟代理人
- 王珀崇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100年12月7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因本件贈與稅事件有刑事訴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而於民國100年12月7日以92年度訴字第4790號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8號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在案。
三、經查,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8號刑事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檢送該院104年11月11日104年度台上字第3406號刑事確定判決附本院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