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8號
- 上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國明
- 即被告
- 葉汶霞
- 即被告
- 楊永升
- 即被告
- 李國雄
- 被告
- 陳李蕊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莊國明律師
- 被告
- 羅文祥
- 選任辯護人
- 葉繼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福慶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智勇律師
- 被告
- 羅蜂
- 選任辯護人
- 葉繼學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楊國宏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丁福慶律師
- 被告
- 陳貴芳
- 被告
- 陳國輝
- 共同選任辯護人
- 楊國宏律師
周詩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羅蜂之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陳智勇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羅蜂之選任辯護人「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陳智勇律師」之記載,乃「葉繼學律師、楊國宏律師、丁福慶律師」之誤載,並不影響於案情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