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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告
日亞數位世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剛
送達代收人
盧之耘 律師
被告
趙凱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6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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