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陳明富陳明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48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許榮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不能調查者、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及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應認為不必要,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此項駁回證據調查聲請之裁定,依同法第404條前段規定不得抗告,先予指明。

二、被告許榮祺聲請調查證據(含本院101年4月16日、同年7月16日刑事調查證據、傳訊證人狀)如下:有關調閱文書部分:

①向台北市國稅局調告訴人洪秀珍89年至99年每年持有財產及年收入資料、及向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達公司)調90年至98年每年年盈餘配股辦法及告訴人洪秀珍持有股票時間、每股單價,如何能取得及到公司服務每年收入資料,欲證明告訴人洪秀珍擁有永達公司股票是吳文永所持權分配、支配。

②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調98年8月17日對吳文永及告訴人洪秀珍限制出境函及99年7月8日下午常股檢察事務官開庭錄影帶及錄音帶勘驗,欲證明檢察官早知洪秀珍係吳文永之小老婆,且為眾所周知之事。

③向永達社會福利基金會調96年7月24日創會基金來源,及吳文永、洪秀珍創會和96年至今捐款資料,欲證明該基金會基金和歷年費用,都是由永達公司全體員工捐助。

④向經濟部調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2年10月15日公司股本、股權資料及銓宏公司調派洪秀珍擔任永達公司董事資料,證明銓宏公司係受吳文永家族控股。

三、被告許榮棋聲請調查上開證據,其中有關聲請調查二①-③部分之證據,業據本院於101年3月12日裁定駁回再案,被告再予聲請,爰依本院101年3月12日裁定駁回之理由,不再贅述。

四、有關聲請上開二④部分之證據,依本案經當事人確認之爭點為「被告之文章是否有毀謗之意」及「本案是否為維護公共利益」,又被告所指與公共利益有關者係永達公司之相關事實,與銓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無涉,則此項證據既與被告主張特定事實之待證事實無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規定,自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