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源創國際整合
- 被告
- 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謝金霖
- 被告
- 沈毅恒
- 被告
- 陳家禕
- 被告
- 前四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孫志堅律師
- 被告
- 佳展工程
- 被告
- 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呂林月春
- 兼代理人
- 呂旺城
- 兼代理人
- 前二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許朝昇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簡宏明律師
- 被告
- 川越室內裝修
- 被告
- 有 限 公 司 (原名川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涂錦安
- 被告
- 靖鈦工程行
- 兼代表人
- 涂清文
- 兼代表人
- 前四人共同
- 選任辯護人
- 林明輝律師
簡啟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應更正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14 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顯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之誤(原判決之事實、理由、所犯法條欄已分別認定或敘明被告謝金霖、沈毅恒、陳家禕、呂旺城、涂錦安、涂清文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佳展工程有限公司、川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則分別因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罰金。故前述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五項顯係誤載既遂犯之法條及罪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