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 法定代理人謝金霖
- 被告源創國際整合、沈毅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源創國際整合 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謝金霖 被 告 沈毅恒 陳家禕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佳展工程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呂林月春 兼 代理人 呂旺城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 簡宏明律師 被 告 川越室內裝修 有 限 公 司 (原名川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涂錦安 被 告 靖鈦工程行 兼 代表人 涂清文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簡啟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應更正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14 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顯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之誤(原判決之事實、理由、所犯法條欄已分別認定或敘明被告謝金霖、沈毅恒、陳家禕、呂旺城、涂錦安、涂清文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佳展工程有限公司、川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則分別因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罰金。故前述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五項顯係誤載既遂犯之法條及罪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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