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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461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源創國際整合
被告
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謝金霖
被告
沈毅恒
被告
陳家禕
被告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告
佳展工程
被告
有限公司
代表人
呂林月春
兼代理人
呂旺城
兼代理人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朝昇律師
選任辯護人
簡宏明律師
被告
川越室內裝修
被告
有 限 公 司 (原名川越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涂錦安
被告
靖鈦工程行
兼代表人
涂清文
兼代表人
前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明輝律師

      簡啟煜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0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於民國100 年10月14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應更正為「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於民國100年10月14 日製作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至五項之「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顯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之誤(原判決之事實、理由、所犯法條欄已分別認定或敘明被告謝金霖、沈毅恒、陳家禕、呂旺城、涂錦安、涂清文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被告源創國際整合股份有限公司、佳展工程有限公司、川越室內裝修有限公司則分別因廠商之代表人、受雇人或代理人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罰金。故前述原判決主文欄第二至五項顯係誤載既遂犯之法條及罪名),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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