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8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叔貞 選任辯護人 施中川律師 許麗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41號,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3708號、第21140號、97年度偵字第1793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9年度偵字第2770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4號、第12155號、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251號、101年度偵字第1313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叔貞部分撤銷。 王叔貞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其他被訴偽造文書部分無罪。 事 實 一、王叔貞為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中華哈拉網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及設於臺北縣新店市○○路00巷0號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彩公司)之 實際負責人,並於94年9、10月間,要求盧麗華(業經本院 上訴審判處罪刑確定)前來該公司負責一般事務性工作,嗣並要求盧麗華自94年10月7日起,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王叔貞至95年5月9日止亦為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叔貞因公司經營不善,竟於附表一至四所示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期間,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於盧麗華擔任中華哈拉購負責人之94年10月7日起至95年6月7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黃 建業前止,與盧麗華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明知富彩公司及中華哈拉購公司並無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發票之銷貨事實,仍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亞太固網寬頻有限公司(下稱亞太固網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其中如附表一、附表三所示之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舒意電信公司)等取得上開虛開發票之營業人,並持之申報扣抵銷稅額,以此法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逃漏之稅額合計二千一百六十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四元(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統一發票明細或張數、銷售金額及逃漏營業稅額等內容,均詳如各附表所示),均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查發現異常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暨張秀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張秀冬、李見隆、李淑惠、張振聲於96 年9月11 日、96年11月27日、97年6月9日、97年6月11日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分別以證人身分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查無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 定,自有證據能力。 二、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全卷第1 至24頁),無證據能力: 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一款固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賦予公文書具有證據適格之能力,作為傳聞證據之除外規定,但其前提要件定為「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尚須有「紀錄」、「證明」之條件限制,亦即須該公文書係得作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事實嚴格證明之紀錄或證明者,始克當之,倘不具此條件,即無證據適格可言。是採取容許特信性公文書作為證據,應注意該文書之製作,是否係於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基於觀察或發現而當場或即時記載之特徵。稅捐機關製作之刑事案件移送書、查緝案件報告書及處分書,內容固載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涉嫌或受處分人違規等事實之相關證據或調查、處分經過等事項,但其本質上,乃係移送、報告或處分機關所製作之文書,而非屬於通常職務上為紀錄或證明某事實以製作之文書,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所製作,因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無特別之可信度,對於證明其移送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等事實,並不具嚴格證明之資格,自無證據能力,要不能資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憑據(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2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卷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全卷第1 至24頁之報告書,本質上,乃係移送、報告或處分機關所製作之文書,而非屬於通常職務上為紀錄或證明某事實以製作之文書,且就其製作之性質觀察,係針對具體個案為之,尚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所製作,因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無特別之可信度,被告之辯護人既已提出爭執,自應認無證據能力。另上開報告書所附中華哈拉購公司94 年11月至95年6月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第25至74頁)、營業人取得中華哈拉購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第75至81頁)、進銷項統一編號調檔建檔清單(第83至83頁)、該公司異常進項來源分析(第170至172頁)、查詢管制建檔(第173至182頁),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A號函所附中華哈拉購公司94 年1月至95年6月相關資料分析表及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部分,經核其性質均屬稅捐機關依法定業務職務所製作關於中華哈拉購公司疑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進銷項統一編號等派查、調檔建檔清單等彙總或分析資料,雖係針對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具體個案而為,而非在其例行性之公務過程中所製作,不具備例行性之要件,惟尚屬中華哈拉購公司領用統一發票及進銷項等資料之彙整與分析,則應認有證據能力,附此敘明。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前述外,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公訴人及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無意見( 見本院卷㈣第236至280頁 ),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上訴人即被告王叔貞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叔貞固於檢察官偵訊時坦承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富彩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因提供公司予莊禮煌靠行所填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不實會計憑證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犯罪事實不諱(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6801號卷第48至50頁、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21140號第10至12頁及本院卷㈣第235頁反面),惟否認其他關於停車費、房屋租金、電信服務費及中華哈拉購公司關係企業間即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間所開立之會計憑證亦屬不實,辯稱上開停車費、電信服務費等及中華哈拉購等3 公司間之交易均屬真實。經查: ㈠被告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為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有提供該2 公司予他人靠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節,除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認如前外,且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盧麗華、證人即負責富彩公司總務等行政業務之張振聲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職員侯伯欣等人先後於偵、審中供述情形大致相符(見第6801 號他卷第107至108頁、第21140號偵卷第10至13頁、第13708號偵卷第17至18頁及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94頁反面至第198頁 )。且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被告坦承為靠行部分,確為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事實,復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中華哈拉購公司94年11 月至95年6月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營業人取得中華哈拉購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中華哈拉購公司涉嫌虛設行號之異常進項來源分析、中華哈拉購公司94年12 月至95年6月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中華哈拉購公司92年至95年申報書、中華哈拉購公司94年12月至95年6 月營業人進項交易對象公司之營業稅籍資料、申報書、進項來源明細前20名等相關資料、中華哈拉購公司95年4 月6日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明、中華哈拉購公司92年至95年401表格申報書及進項來源明細前100名等在卷可憑( 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全卷,不含報告書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6月18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資料等件(見原審卷㈠第194至197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8月5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A 號函及其檢送相關資料影本共乙冊全卷、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73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9年1月22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富彩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等基本資料等在卷足憑(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70號併辦卷,臺灣士林地檢署99年度他字第388號卷㈠第3至188頁、第191至219頁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8月5 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A號函暨中華哈拉購公司虛設行號相關資料分析表、中華哈拉購公司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營業人涉嫌取得虛設行號中華哈拉購公司不實同一發票派查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等在卷可稽(見臺北地檢署99年度偵字第23251 號併辦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8年6月18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函(見原審卷㈠第194頁)、財政部83年7月9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見原審卷㈠第195至196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月13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上訴審卷㈠第67至69頁 );創意家股份有限公司、卓鉅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之函覆(見本院上訴審卷㈠第138之1至274頁、本院上訴審卷㈢全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7月27 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C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7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B號函、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7月2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A號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8月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1年8月1 日財北國稅信義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內湖稽徵所101年8月6 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正分局101年8月6 日財北國稅中正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取得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不實發票人之營業人資料(見本院卷㈡第57頁、第58頁、第59至149頁、第150頁、第151 至153頁、第154至174頁、第175至198頁、第200至202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8月8 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有開立不實銷項發票情勢之查緝稽查報告、本案造成營業稅額之損失,依據取得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發票之下游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查處回報結果(見本院審卷㈢全卷)、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101年8月9 日財高國稅審四字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101年8月15日南區國稅臺南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101年8月15日財北國稅中北營業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8月2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年8月24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1年8月31日北區國稅竹市○○○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汐止稽徵所101 年8 月31日北區國稅汐止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縣分局北區國稅竹縣○○○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101 年9月3日北區國稅三重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1年9月20日北區國稅桃縣○○○0000000000號函(見本院卷㈣第1至59頁、第60頁、第61至62頁、第63頁、第64 至70頁、第72至83頁、第84至125頁、第126至128頁、第135至144頁、第145至17 7頁)、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2至95年銷貨總表、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稅務電子閘門所得調件明細表、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92年至95年度之進貨、銷貨發票明細表、與富彩公司於95年4月之發票明細( 見士林地檢署97 年度偵字第558號卷㈠第17至18頁,卷㈡第149至169頁、第175至187頁)、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及與富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之發票清等( 見臺北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313號卷第168至201頁),及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宗及富彩公司案卷宗全卷在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上開提供公司予他人靠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㈡另依證人即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職員侯伯欣於本院上訴審具結證述:經查核結果,如有提示帳戶憑證供查核,渠等會判斷該帳戶憑證提示出來的東西是否具有交易事實。若無交易事實,則何以取得這些不實的進項憑證,又開立銷項憑證,如此顯然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的問題,且如有提示帳戶憑證,渠等即會逐筆勾稽,如未提供帳簿憑證供勾稽,渠等亦會根據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即進貨來源的異常比例大小,來判斷到底有無實際進貨、進額,是否真的有貨可銷給下游營業人,在此過程中,因為通常開立銷項憑證的下游部分,營業人非常龐大,審查三科不可能逐一完成每一筆查核,渠等會請下游營業人當地稽徵機關進行查核,請下游營業人提示跟中華哈拉購公司之間的交易相關資料進行勾核,所以有無實際交易事實,下游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會向渠等回報查核結果,原則上營業人本來就有配合稽徵機關進行調查的義務;如交易相對人純粹只能拿出發票,仍不能採認,必須有一定的資金支出,故渠等會進一步詢問資金來源,再查證是否真有交付給對方,若是轉帳資料,渠等亦會調取對方即收到款項之營業人帳戶資料,看這筆款項是否當天或隔幾天隨即提領,甚至又回存原本的帳戶。是如交易相對人只提出發票,即不能認為真實交易。但如屬營業項目不符,如下游營業人能證實他們是跟中華哈拉購公司承租這塊停車場使用,這部分就不是虛開的。另渠等會從物流及金流部分去認定有無進貨事實,如有進貨憑證,渠等會先看它的進貨廠商本身有無異常。本件中華哈拉購公司會被移送到地檢署,是因為它的進貨廠商,例如:總共有A、B、C、D、E等五家廠 商,其中有三家廠商幾乎不是經本局認定為虛設行號,毫無進、銷貨事實,不然就是經其他區主管機關認定為毫無進、銷貨事實的營業人。扣除這三家廠商之後,剩下的二家廠商,它又無法提示它真的跟這二家廠商有進、銷貨,此時渠等即會認定它完全沒有進貨來源,如何提供貨源給下游營業人。只有公司的出貨單和進貨單相符,且必須詳列品項明細,不得概括記載,在此情況下才能證明有真實交易,故查核重點是進、銷項,進貨單與銷貨單二者要勾稽相符,且品名、數量也幾乎要一致,但這是最基本的。符合這一項之後,我們還會看相關收款與付款流程,像發票、轉帳傳票、銀行存摺記錄等,若虛設公司跟購買虛開發票者為規避查核,會就此事先達成合意,例如:互開假發票給對方,或匯款記錄都是假的,例如:一方先匯款過去,他方再交還現金,這些均不足以作為判斷有無逃漏稅捐之要件,在有異常的查核之下,不能被這些資料蒙蔽。至於進貨事實之認定,如依卷證資料,有問題的公司能提示帳戶、憑證跟合約書,或貨品運送、簽收記錄,或支付價款證明,經查核這些帳本、記錄,進貨為其業務所需,且進、銷項供、存相符,已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且沒有申報的案件,經勾稽相符且付款流程也沒問題,原則上就算有進貨事實。又如現金支出傳票,金額較小,因不可能用存摺提一百多元,所以如果有簽收單紀錄,或許還可以採信等語(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94頁反 面至第198頁),及本院上訴審向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 司之交易相對人函查結果,固有一些公司承認此係上開二公司虛偽開立發票給彼等,但仍有不少公司主張確有與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有交易,且提出自己公司內部之轉帳傳票、前開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所交付之發票等資料(詳如本院上訴審附表一、四『本院函詢結果』欄所示),然依證人侯伯欣前開所述,上開交易雙方仍得合意作假,而被告並未提出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之進銷項明細,以證明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確有自上游處進貨以向下游銷貨,堪認上開除被告認罪屬靠行而開立之發票外,其餘有形之商品買賣部分均應為被告幫助下游廠商逃漏稅捐所為虛開發票之行為無訛。 ㈢又依證人即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職員侯伯欣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因虛開發票牽涉下游營業人龐大,故依法稽查業務係分層稽查,先由國稅局審查三科委由下游營業人所轄稽徵機關逐筆勾核後,回報審查三科查核結果,並不會包裹認定。又審查判斷勾稽方式係依「物流」和「金流」部分處理,苟系爭公司有提示帳戶憑證供核,會逐筆勾稽是否有交易事實,基本上須「進貨單」與「銷貨單」二者勾稽相符,且「品名」、「數量」也幾乎一致,光憑發票、轉帳傳票、銀行存摺紀錄等資料,並不足認定確有真實交易事實。若未提示帳戶憑證,亦會依進項憑證(進貨來源的異常比例大小),判斷有無實際進貨、進額,是否真的有貨源可銷售給下游營業人,蓋無貨源,即不可能有銷項,若尚能開立銷項發票即可認定係幫助逃漏稅。且因營業人有配合稽徵機關調查之義務,倘下游營業人未提示跟中華哈啦購公司之間的交易相關資料進行勾稽,原則上即依行政規則逕行認定中華哈啦購公司有幫助逃漏稅之事實,本案被告並未提供相關帳戶憑證等語觀之(見本院上訴審卷㈡第194頁反面至198頁),本件被告就時尚創作國際有限公司交易部分,雖據提出載有買受人姓名資料之統一發票及顧客申請表等資料、多美體藝術環境行提出載有買受人資料之統一發票及顧客申請表等文件(見本院卷㈠第212至215頁、第293至295頁),然查,時尚創作國際有限公司及多美體藝術環境行於稅捐機關派查時,均坦承與為非真實交易,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8月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檢送富彩 公司發票查核情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裁處書稿(代審查報告)及時尚創作國際有限公司之聲明書,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101年7月20日中區國稅沙鹿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多美體藝術環境行承諾書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㈢第1頁、第272至273頁、第376至377頁); 又富彩公司開立予利泰牙板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備註欄雖載有交易相對人之資料,惟利泰牙板有限公司於99年2月28 日亦出具承諾書坦承係取得非實際交易之發票,亦有該承諾書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99年3月26日南區 國稅岡山三字第00000 00000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 局岡山稽徵所裁處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㈢第289至391頁),綜上,足認被告所提出之交易發票,縱備註欄載有買受人之姓名及申請書等買受人之交易資訊,均尚難遽認為真實交易。 ㈣再被告辯稱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舒意電信公司為關係企業,故上開公司間之交易均屬真實云云,並提出舒意公司之廣告文宣、中華哈拉購公司94年10月31日開立與舒易公司之發票2張、富彩公司於94年8月10日開立與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2張、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於94年9至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等為憑(見本院卷㈣第 313至316頁)。然查,被告固提出舒意公司之廣告文宣、中華哈拉購公司94年10月31日開立與舒意公司之發票2張、富 彩公司於94年8月10日開立與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發票2張、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於94年9至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 稅額申報書(401)等為證(見本院卷㈣第313至316頁), 然依證人即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股東,並實際負責業務之于禮源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中華哈拉購公司只有跟富彩公司可能有往來,但富彩公司算是中華哈拉購公司之上游公司,而如中華哈拉購公司要賣給富彩公司200多萬元的機 率,我認為機會不大,除非是買整批手機,且我經手時也不記得有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7頁反面),再參以一般商業往來交易常情,如公司有資金需求欲向銀行申貸,公司銷項金額多寡,常為銀行評估借貸之重要指標之一,查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4年10月31日向台北銀行借貸200萬元乙節, 有借據在卷可考(見第6801號他卷第13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顯見當時中華哈拉購公司確有資金需求無訛。是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4年10月31日開立發票予舒意電信公司逾200 萬元之交易發票,增加銷項數額本有利於中華哈拉購公司向銀行順利取得借款,況上開公司間如確有實際交易往來,本應有訂貨單、訂貨明細、出貨單、出貨明細、買賣契約、提貨單等交易資料供相互勾稽,且關係企業間之交易,較一般公司行號間者,更易為虛進、虛出等不實交易,以營造公司間交易活絡、高營業額及高獲利等經營假象,亦為時下未正規經營公司者之常見手法,被告既自陳確有同意他人靠行及開立不實發票等情事,自應就其所辯中華哈拉購公司與舒意電信公司、富彩公司間之交易為真實等節提出交易憑證,貨物轉移、詳細流向、進銷項等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惟被告僅提出舒意公司、中華哈拉購公司廣告文宣及與本案無關之交易發票等文件(見本院卷㈣第31 1至316頁),自尚難為被 告有利之認定。至另被告所提出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營業稅申報書,富彩公司之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並無需繳納稅額,且營業申報書僅足認公司有申報營業稅之事實,尚難遽認中華哈拉購公司與舒意電信公司、富彩公司間交易均為真實。是被告所辯中華哈拉購公司與舒意電信公司、富彩公司間之交易均為真實云云,自無可採。 ㈤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王叔貞上開填製不實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部分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㈠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 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之規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千元,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之最低額僅新臺幣 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對被 告顯未有利。 ㈡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 度台上字第934號判決),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㈢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新法修正施行後 ,即須分論併罰,惟若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則應依連續犯規定各以一罪論,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㈤綜上,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㈥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規定,現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2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 適用現行刑法第55條規定(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 8次會議參照),而刑法第31條第1項原規定:「因身分或其 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則係因本條係規範正犯與共犯之身分或特定關係,故配合刑法第28條至第30條之修正,將文字修正為實行,是上開條文之修正均屬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對被告而言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故均非刑罰法令之變更,均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自均應適用裁判時之刑法第31條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附此敘明。 ㈦再按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在刑法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如所犯「同一罪名」之數犯罪行為,已跨越該罪之新舊法,因其中一部分犯行,係在新法施行以後,即應依新法處斷,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餘地。查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該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然本件被告於修正後之95年6月間,仍有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犯行,其行為已跨越新舊法。本件既依修正前刑法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依前揭說明,即應依新法處斷,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餘地,附此敘明。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裁判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是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 臺上字第6792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處罰者,係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 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同條第2項規定,公 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商業登記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 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同條第2項規定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商業負責人。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所處罰者,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依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7334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被告王叔貞既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本應對中華哈拉購公司發票使 用情形負全責,竟在向稽徵機關申領統一發票後,而虛開統一發票以供行使;另被告王叔貞係富彩公司之登記與實際負責人,是核被告王叔貞就上開事實欄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即附表一至四所示發票部分)、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即附表一、三所示發 票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麗華就前開事實欄關於中華哈拉購公司部分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至於被告就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部分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渠等與具有身分之同案被告盧麗 華共同實施犯罪,仍以共犯論。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皆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罪處斷。次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已於96年7 月16日施行,被告王叔貞犯罪之時間既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 前,合於上開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又無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自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又檢察官雖未就被告所 犯附表一及附表三、四所示(按本院附表三、四即本院上訴審附表四、五部分)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部分犯行起訴,然此未經起訴部分與前開起訴部分(指附表一部分)有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檢察官函請併辦(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7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251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4號、第12155號、101年度偵 字第1313號),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五、原審以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犯罪事證明確(另偽造文書等部分詳下述無罪部分),據以對之論罪科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及為從刑沒收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70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4號如附表五所示營業人所給付之停車費、停車租金、房屋租金、電腦週邊商品及電信服務費等併辦部分,因尚屬真實交易(詳後述退併辦部分),而無檢察官所指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原審認被告亦有部分幫助逃漏營業稅之情形(詳原判決附表一),與本院之認定不同。㈡又如附表一至四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併辦部分,原審未及審酌,亦有未合。被告提起上訴,雖坦認同意他人靠行、開立不實發票等部分犯行,惟仍否認前開停車費、停車租金、房屋租金、電腦週邊商品及電信服務費等以外犯行,非無理由,且原判決關於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犯行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叔貞違反商業會計法及幫助逃漏稅捐部分罪刑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審酌被告所為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之金額合計二千一百六十三萬四千三百二十四元,嚴重妨礙稅捐徵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影響國家稅收,被告與同案被告盧麗華共犯或自己就富彩公司之部分所為上開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手段惡劣,且被告涉案情節顯較俗稱「人頭」之登記負責人即同案被告盧麗華為重,暨被告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改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為二分之一,以資懲儆。 至本案雖係被告提起上訴,然因原審未及審酌檢察官所併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營業稅等犯行(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7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3251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4號、第12155號、101年度偵字第1313號等併辦卷 ),是本院就原審未及併予審理之上開部分後所為之量刑,自得處以較重於原審所處之刑,而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餘地,附此敘明。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叔貞另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4年11、12月間,連續開立如附表二所示編號1至編號6不實發票予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卡王公司),復於連續開立如附表四所示編號1至編號32不實發 票予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由信卡王公司於依營業稅法規定申報營業稅時,持上開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信卡王公司、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三十萬八千一百四十元、十萬六千九百九十六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此部分被告王叔貞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按虛設行號本身原無進銷貨事實,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既無營業行為,自不能課徵營業稅,且因其實際上完全無營業行為,亦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因此均無本身逃漏稅捐情形。而販賣發票於其他虛設行號沖帳,因其他虛設行號亦無課稅問題,故亦不能論以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刑責(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查如附表二所示信卡王公司及如附表四所示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均係虛設行號乙節,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所附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各乙份,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101年8月8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成果回報表等附卷可稽(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64至74頁及本院卷㈢第1頁、第246至389頁),準此,該公司 既無營業行為,即無營利事業所得可言,故被告王叔貞提供如附表二、四所示不實之發票予信卡王公司及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該公司亦無逃漏稅捐之情形,則被告王叔貞提供如附表二、四所示不實發票之行為,即與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參、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王叔貞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富彩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其明知中華哈拉購公司與富彩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中華哈拉購公司甚至於94年11月間起幾無實際交易,且有上開虛開發票之情形,是以無法償還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3年12月間、94年10月間向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北銀行,嗣與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為臺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借貸150萬元 、200萬元,及富彩公司於93年4月間、93年7月間,亦分別 向臺北銀行借貸500萬元、200萬元之款項。是以被告王叔貞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在取得陳明忠、黃建業、黃青楓等人同意後,先於95年5月10日,委由邱順達之代辦公司變 更登記業者,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後,再於95年6月9日,委由記帳業者李淑惠,命其事務所外務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95年6月7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然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仍由被告王叔貞實際負責經營,詎被告王叔貞竟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明知張秀冬(現更名為張婷婷,以下仍稱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之負責人,竟於95年7月10日前某日,以不 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影本後,偽造張秀冬之印章後,且推由不知情之不詳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李淑惠,在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董事願任同意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簽名及印文,用以表示張秀冬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並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命其事務所外務李見隆等人,持此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登記張秀冬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在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資料與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公文書上,登載張秀冬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等不實事項,致生損害於張秀冬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登記之正確性。因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 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所涉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部分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 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要旨參照),此乃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主義之當然要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序,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 判例要旨參照)。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公訴人認被告王叔貞另涉犯前開偽造私文書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及同案被告盧麗華之供述、證人張振聲、張秀冬、李淑惠、李見隆等人之供述、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向臺北銀行借款之借據、張秀冬所收之臺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中華哈拉購公司卷宗、股權讓渡同意書等為論據。訊據被告王叔貞固坦承為中華哈拉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富彩公司之實際及登記負責人等事實不諱,惟堅詞否認有何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辯稱:後來伊經由莊禮煌之介紹,已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5萬元賣給黃建 業、黃青楓,伊根本不認識張秀冬,伊不知道為何後來張秀冬會變成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後來始知莊禮煌介紹之黃建業係莊禮煌之人頭,實際上買公司的人是莊禮煌等語。經查: ㈠被告王叔貞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於95年5月9日前為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4年10月間起至95年6月6日止之登記負責人為同案被告盧麗華等節,為被告王叔貞所不否認(見臺北地檢署96 年 度他字第6801號卷第48至50頁、第107至108頁、96年度偵字第21140號第10至13頁),且與證人張振聲於檢察官偵訊時 具結證述情形相符(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708號卷 第17至18頁);此外,並有中華哈拉購公司及富彩公司等公司登記案卷等在卷可憑,自堪信為真實。 ㈡再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3年12月間、94年10月間向臺北銀行分別借貸150萬元、200萬元,而富彩公司於93年4月間、93年 7月間,亦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500萬元、200萬元款項等情 ,亦經被告王叔貞坦認在卷(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6801號卷第48至50頁、第107至108頁、96年度偵字第21140號 第10至13頁),並有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0月1日(96)債字第096170B0881號函所檢送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貸款借據5份、保證書5份及約定書3份等在卷可 考(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6801號卷第116至129頁),亦堪認為真實。 ㈢嗣被告王叔貞先後經陳明忠、黃建業、黃青楓等人之同意下,先於95年5月10日,委由邱順達之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 ,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後,再於95年6月9日,委由記帳業者李淑惠,命其事務所外務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95年6月7日,委由李淑惠,命李見隆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等節,業分據證人李淑惠、李見隆先後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明確(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708號卷第71至74頁、第87 至88頁),及證人李見隆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述富彩公司卷㈣第51頁領件人簽名係伊本人親簽,伊確實有領該案件的件,應該是去領公司登記書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8頁反面至第50頁),暨證人李淑惠於原審審理時到庭結證被告王叔貞係訴外人高新典介紹的客戶,約是3年前認識的,被告王叔貞 曾經委託伊做過至少2件公司變更登記,其中1次是中華哈拉購公司、1次應該就是伊弟弟即證人李見隆領件的富彩公司 ,只要是證人李見隆領件的就是伊事務所處理的,印象中該辦理變更登記是伊與被告王叔貞接洽的,且伊之前收到檢察官傳票時有去查公司電腦,電腦登打資料還有中華哈拉購公司資料,所以,伊確定是伊事務所負責的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㈠第44至48頁);此外,復有95年5月10日、95年6月9日 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領件人簽名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95年6月7日府建商字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6月6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 附相關資料等在卷可憑(見富彩公司卷㈣第41至45頁、第50至87頁,中華哈拉購公司卷㈠第106至120頁);綜上,足認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確於95年5月10日由被告王叔貞變更 為陳明忠,嗣於95年6月9日再變更登記為黃青楓;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則於95年6月7日,由盧麗華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無訛。 ㈣再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嗣又分別提出95年7月10日下 午2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願任同意書、董事長願 任同意書、95年7月20日、同年8月2日變更登記申請書等文 書,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將登記負責人於95年7月25日、95年8月15日再變更登記為張秀冬等節,復有臺北市政府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中 華哈拉購公司95年7月20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5年7月10日下午2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 任同意書,95年8月15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8年 8月1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富彩公司95年7月20 日、95年8月2日變更登記申請書、95年7月10日下午2時董事會出席董事簽到簿、董事長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等在卷可考(見中華哈拉購公司登記案卷㈠第121至134頁、富彩公司登記案卷㈣第19至40頁、第46至49頁),且為被告王叔貞所不爭執,亦堪信為真實。 ㈤公訴人認被告王叔貞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雖委託代辦公司變更登記業者,先後將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陳明忠、黃青楓,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建業後,然該2公司仍由被告王叔貞實際負責經營 ,被告王叔貞明知張秀冬並未同意擔任該2公司之負責人, 竟以不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影本,偽造張秀冬之印章,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在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董事願任同意書」上,偽造張秀冬之簽名及印文,用以表示張秀冬同意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並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命其事務所外務李見隆等人,持此資料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該2公司之負責 人變更登記等節,則為被告王叔貞所否認,並辯稱如上。查: ⒈證人張秀冬於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伊不認識被告王叔貞、盧麗華,也沒有答應要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負責人,亦未將伊的身分證、印章交給任何人等語在卷(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6801號卷第105至107頁),且有證人張秀冬所收受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開庭通知書3張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通知函3張、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命令及通知各1張等在卷可稽(見臺 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6801號第29至35頁),堪認被告王叔貞辯稱不認識張秀冬乙節,尚非無據。 ⒉又公訴人雖認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黃建業、黃青楓變更登記為張秀冬等事項,係由被告王叔貞委託記帳業者李淑惠所申辦云云,然證人李淑惠、李見隆先後於檢察官偵訊時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內容觀之,其等僅證述被告王叔貞係於95年6月間委託李淑惠辦理中華哈拉購公 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盧麗華、陳明忠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等事項(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第13708號 卷第71至74頁、第87至88頁,原審卷㈠第44至50頁),且有95年5月10日、95年6月9日富彩公司變更登記表、領件人簽 名表、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臺北市政府95年6 月7日府建商字字第00000000000號函、95年6月6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所附相關資料等在卷可稽,已如前述;至富彩公司前於95年5月間,將公司登記負責人,由被 告王叔貞變更登記為陳明忠部分,則非渠等所申辦,此業據證人李淑惠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提示上開卷第72頁,問:領件人是邱順達?)這人我不認識,不是我們事務所的人」等語在卷(見原審卷㈠第47頁反面及卷外所附富彩公司登記案卷㈣之1第72頁);此外,依證人李淑惠、李見隆前開 所述,其等並未證述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黃建業、黃青楓變更登記為張秀冬部分,亦為被告王叔貞所委託申辦之事項,此由證人李淑惠於原審證述收到傳票後伊有去查公司電腦,電腦登打資料還有中華哈拉購公司資料,所以確定該次是伊事務所負責辦理的,另李見隆是伊弟弟,李見隆在伊事務所工作,所以只要是李見隆領件的都是伊事務所處理的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反面至第47頁),及證人李見隆於原審證述:「(提示富彩公司登記案卷第51頁(即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陳明忠變更登記為黃青楓部分之事項),問:這張簽名李見隆是否你所簽?)是」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反面至第47頁及卷外所附富彩公司登記案卷㈣之1第51頁)參互以觀,亦可明之。是證人李淑惠、 李見隆既僅於本案偵、審中證述被告王叔貞僅於95年6月間 委託辦理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盧麗華、陳明忠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等事項,而未及於該2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黃建業、黃青楓變更登記為張秀冬部分,則公訴人認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黃建業、黃青楓變更登記為張秀冬部分,亦係由被告王叔貞委託記帳業者李淑惠所申辦云云,自嫌率斷。 ⒊再公訴人認被告王叔貞先後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後,該2公司仍由被 告王叔貞實際負責乙節,為被告王叔貞所否認,並辯稱伊已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5萬元賣給莊禮煌介紹之 黃建業、黃青楓等語。查被告王叔貞辯稱伊已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5萬元賣予黃先生乙節,除提出95年5月2 日股權讓渡合約書影本2張外(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偵字 第21140號卷第17至18頁),並據證人黃青楓於原審審理時 到庭具結證述:「我確有從苗栗到台北簽上開富彩公司部分之股權讓渡合約書,股權讓渡合約書上的甲方與乙方都是在當場簽的名,被告王叔貞當時也在場,我的證件(按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也是我拿給我爸爸(按即黃建業)的,我爸爸當時也在場」等語(見第13708號偵卷第37頁及原審卷 ㈠第138至140頁),及證人黃建業於99年6月10日99年度偵 緝字第1148號偵訊時供稱伊有簽該份股權讓渡合約書,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也是伊寫的,伊因為要繳房貸缺錢,有把證件交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臺中的男子辦理貸款,但後來沒辦成,該男子就把伊的證件交給在臺北的另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那位男子叫伊從彰化坐車到板橋火車站,在臺北那名男子叫伊寫伊就寫,辦好之後在臺中的男子有給伊3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48號卷第23至25頁), 暨證人即負責該2公司帳務、稅務等業務之林宗輝於原審審 理時證述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是由莊禮煌介紹各以5 萬元賣給黃建業與黃青楓,富彩公司原是做軍用電腦軟體,所以有一些軟體設計是很有價值的,中華哈拉購公司是有傳銷制度,所以有人有心願意投資是有些價值,賣給黃青楓、黃建業時,伊及于禮源有在場,至於該2公司向銀行借款未 清償之債務,則仍由原來之負責人負責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0 頁反面、第51頁反面至第53頁),並經原審提示第21140號偵卷第17至18頁之身分證照片影本予其確認無訛(見原審卷㈠第60頁);而證人即負責該2公司系統整合、硬體設備 採購、業務開發、系統間程式開發及工程師培訓等業務之于禮源於原審審理時亦證述富彩公司之前是系統開發,主要營業內容如儲值系統及與一類電信合作等,而中華哈拉購公司營運內容主要是直銷、傳銷部分,產品內容有手機、儲值卡、網購等,會員客戶曾達1千多人,後來王叔貞以很低的價 錢將該2公司賣給黃先生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5至57頁), 即當時受僱在該2公司擔任DMT、TRUNK等語音設備主機、語 音交換器、網路伺服器及金融系統、電信系統、會員資料庫系統、計費會計系統、網站與資料庫系統等軟、硬體設備營運與維修之技術工程師楊志閎於原審中亦證述確有人至公司看機房設備,並詢問如欲購買,伊是否可以作技術支援,于禮源亦曾通知伊有人要來看公司設備,要伊負責解說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2頁反面至第137頁),綜上,堪認被告王叔貞所辯已於95年5月間將該2公司出售他人乙節,尚非無稽。至證人林宗輝於原審中雖證稱黃青楓、黃建業2人都是40多 歲人云云(見原審卷㈠第53頁),及證人于禮源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轉讓之時間為95年下半年左右云云(見原審卷㈠第56頁反面),固與證人黃青楓72年10月生,於95 年5月間簽約時,僅22歲,而黃青楓之父黃建業46年3月 生等情不符,然依證人林宗輝於97年12月16日原審提示黃青楓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後,仍證述伊當時確實有在場,伊看到的黃青楓是穿著夾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3頁反面)觀之,堪認證人林宗輝與黃青楓、黃建業原不相識,僅依簽約當日所見2人外表所為年齡之推斷,暨 證人于禮源所述被告出售公司予他人之大概時點,本即可能有與實情不符之處,是自難僅以證人林宗輝、于禮源前開所述部分細節有與事實出入之處,即遽爾推認渠等其他所述均不足採,附此敘明。 ⒋被告辯稱後來因公司電信業務虧損太大,經營不善,陸續向銀行借款,伊始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5萬元賣 給莊禮煌介紹之黃建業、黃青楓乙節。查依證人即曾擔任富彩公司系統部經理之杜仕發於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於95年3 月前後離職,之前在該公司任職1到2年,伊在公司負責所有軟、硬體業務,當時公司有二套IVR系統、一套磁碟陣列櫃 、CISCO5300二台、CISCO1721三台、IBM伺服器二台、DMT十台、機櫃十台、PC約十台、液晶螢幕十台等設備,依當時採購進來的價值約1150萬元,軟體部分有語音及網頁的金流付費系統、節費系統、計費系統、簡訊系統(其運作模式是客人打0204到IVR系統作些流程控制後,把其需求丟到簡訊系 統,簡訊系統再把客人要的資料,例如圖、鈴或祝賀詞傳到其手機,就完成一個交易)、資料庫系統、會計管理系統、傳銷獎金系統、公司產品網站等,其中部分係伊寫的(如計費系統),市價約1百萬元,部分是買的(如資料庫系統、 會計管理系統、傳銷獎金系統),伊在系統部的老闆是于禮源,王叔貞也算是伊老闆,據伊所知中華哈拉購公司是負責商業,與富彩公司是關係企業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8至132頁),及證人楊志閎於原審中亦到庭證述伊係於95年1月起 ,先後在該2公司任職,負責公司系統設備之正常營運與維 修,印象中當時杜仕發移交給伊之清單上有語音設備主機很多台、語音交換器二台、思科交換器5300二台、思科交換器1700三台、IBM網路伺服器二台、其他網路伺服器約七、八 台、員工所使用之電腦設備、TRUNK(主要是語音系統交換 )、DMT(接收語音訊號)十台等設備,軟體部分,則有跟 銀行作交易之金融系統、從事電信業務(如與電信業者作話務及簡訊發送、國內外流量之交換等)之電信系統約四、五套(個別功能有接收端、發話端、統計流量、產生報表等)、會員之資料庫系統、計費之會計軟體系統、網站與資料庫系統等,當時電信業務好像有賠錢,所以該部分業務慢慢減少,有一段時間員工只剩伊一人,主管有于禮源、王叔貞二人,工作地點都是在台北市○○路00號2樓等語(見原審卷 ㈠第132頁反面至第137頁),暨證人林宗輝於原審中證述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是由莊禮煌介紹賣給黃建業與黃青楓,出售前公司已經有負債(富彩公司約有1億的債務,信 用貸款有2千萬,抵押貸款有2千萬元,中華哈拉購公司當時有1個停車場,有4千5百萬元的抵押貸款,5百萬元的信用貸款),向銀行借的錢大部分都沒有清償,但因出售後債務仍由原來的負責人負責,新的負責人人不用負責,且富彩公司是開發電信的轉接,原是作軍用電腦軟體,所以有一些軟體設計是很有價值的,中華哈拉購公司是有傳銷制度,所以有人有心願意投資是有些價值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0頁反面至第54頁),並參諸被告於96年11月2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該2公司之經營因電信總局於95年間要求行動電話要顯示來話 號碼,使營運成本後1元上漲到4.4元、4.5元,造成公司不 斷虧損,當時有朋友介紹有人願意承接公司,就各以5萬元 將公司賣給對方等語(見第21140號偵卷第10至11頁),及 前述富彩公司確先後於93年4月間、93年7月間,向臺北銀行借貸500萬元、200萬元款項,而中華哈拉購公司亦於93 年 12月間、94年10月間分別向臺北銀行借貸150萬元、200萬元等情,堪認被告所經營之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於杜仕發任職期間即95年3月前後離職前1、2年間,確曾先後採購或自 行開發價值合計逾千萬元之軟、硬體設備,以拓展電信相關業務之需,至楊志閎到職後即約95年初,該2公司即因營運 成本增加,虧損連連,使公司不得不將電信業務逐漸減縮,最後於95年5月間,以各5萬元之低價出售他人等節,應無疑義。至該2公司依證人杜仕發前開所述公司雖曾購入計值逾 千萬元之軟、硬體設備,惟電信相關業務日新月異,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縱曾花費逾千萬元採購業務所需之相關軟、硬體設備,惟至該2公司於出售時,上開軟、硬體設備之價 值應已不及當初,況該公司尚有前開計逾億元之銀行借款債務尚未清償,堪認該2公司於95年5月出售當時之狀況,其債務遠大於資產,而被告對此亦已瞭解,始以各5萬元之低價 出售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無疑。此外,再依被告於偵訊時供稱後來因公司不斷虧損,加上朋友介紹有人願意承接公司,就想說把公司賣給對方,還有一些電信方面的機器設備,當時我們只收了對方5萬元之手續費,當初有講好對方要承 接我們的負債,但是後來對方沒來搬機器,也未到銀行變更債務人資料等語(見第21140號號偵卷第11至12頁),及證 人李淑惠、李見隆前開所述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由盧麗華、陳明忠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部分係被告王叔貞於95年6月間委託李淑惠所申辦等節參互以觀 ,亦足認被告係因經營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不善,始將已負債大於資產之該2公司以各5萬元出售予莊禮煌介紹之黃建業、黃青楓,並委託李淑惠辦理該2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 黃建業、黃青楓無訛。 ⒌公訴人雖認被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後,該2公司仍由被告實際負責 云云。惟依證人黃建業前開於偵訊時所述伊原係因缺錢欲辦貸款而將證件交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臺中之男子,但後來貸款沒辦成,該名男子又把伊證件交給在臺北的另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那名男子叫伊從彰化坐車到板橋火車站,在臺北那名男子叫伊寫股權讓渡合約書伊就寫,辦好之後在臺中的男子有給伊3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 1148號卷第23至25頁),及證人黃青楓於原審中所述簽約當天,我是將身分證健保卡借我爸爸朋友使用,他們只跟我說來台北簽名而已,事後我爸爸的朋友並直接交給我2、3萬元,被告王叔貞當天也在場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9頁),堪 認證人黃建業係因缺錢始同意出名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證人黃青楓則係配合其父黃建業始同意提供身分證等證件及出名擔任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並由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按即證人黃青楓所指「我爸爸的朋友」)當場支付2、3萬元報酬予黃青楓,事後黃建業亦從該名原要幫其辦理貸款之「在臺中的男子」收受3萬元報酬無訛。是支付證人黃建業、黃青楓2人上開報酬,使其等同意提供身分證等證件,及出名在股權讓渡合約書上簽名,擔任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登記負責人之人,既分係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按即證人黃青楓所指「我爸爸的朋友」)及黃建業所指該名「在臺中的男子」,而非由簽約時在場之被告支付,並參諸前開證人林宗輝、于禮源、楊志閎等人所述關於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如何經由莊禮煌之介紹出售他人等情,堪認被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出售並將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後,該2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已非被告,應無疑義。蓋如依公訴人所指被告仍為該2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則上開黃建業、黃青楓同意出名為該2公司 「人頭」負責人之報酬應由在場之被告或參與經營該2公司 主要業務之林宗輝或于禮源支付,而非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按即證人黃青楓所指「我爸爸的朋友」)及黃建業所指該名「在臺中的男子」,始合於常情事理。查本件黃建業、黃青楓同意出名為該2公司「人 頭」負責人之報酬既非由被告所支付,而係由上開所指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或原要幫黃建業辦理貸款等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所支付,則依時下一般公司、行號之商業交易模式中,以「人頭」出名為公司登記名義人,並由實際經營者支付「人頭費」之情事,屢見不鮮,是本件支付黃建業、黃青楓2人上開報酬者,既係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或 原要幫黃建業辦理貸款等不詳姓名年籍男子,則依前開說明,該2公司於登記負責人變更為黃建業、黃青楓後,公司實 際負責人應為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或原要幫黃建業辦理貸款等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或委託其等陪同到場及支付報酬之人。此外,依全案事證,尚無積極證據足認上開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或原要幫黃建業辦理貸款等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或委託其等陪同到場及支付報酬之人,係受被告之委託找到黃建業、黃青楓2人同意擔任該2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是公訴人認該2公司於登記負責人變更為黃建業、黃青 楓後,仍由被告實際負責云云,似嫌率斷。 ⒍關於被告辯稱係經由莊禮煌之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各以5萬元賣給黃建業、黃青楓;被告之辯護人並為 被告辯稱被告後來始知莊禮煌介紹之黃建業係莊禮煌之人頭,實際上買公司的人是莊禮煌等節。查: ⑴證人黃建業於99年6月10日99年度偵緝字第1148號偵訊時供 稱上開中華哈拉購公司股權讓渡合約書確係伊所簽立,身分證字號及住址也是伊所寫,伊原先係因要繳房貸缺錢,所以把證件交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在臺中的男子辦理貸款,但後來沒辦成,該男子就把伊的證件交給在臺北的另一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的男子,那位男子叫伊從彰化坐車到板橋火車站,在臺北那名男子叫伊寫伊就寫,辦好之後在臺中的男子有給伊3萬元等語(見99年度偵緝字第1148號卷第23至25 頁),及證人即黃建業之子黃青楓於原審中證述伊確有從苗栗到台北簽上開富彩公司股權讓渡合約書,股權讓渡合約書上的甲方與乙方都是在當場簽的名,被告王叔貞當時也在場,我的證件(按指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也是我拿給我爸爸(按即黃建業)的,我爸爸當時也在場,簽約時我有拿到2 、3萬元,是我爸爸朋友直接拿給我的,簽完約後,我爸爸 也有拿到錢等語(見第13708號偵卷第37頁及原審卷㈠第138至140頁),堪認黃建業、黃青楓2人均係以2、3萬元之代價出名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俗稱「人頭」負責人),殆無疑義。 ⑵被告辯稱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係經由莊禮煌之介紹賣給黃建業、黃青楓乙節,核與證人林宗輝於原審中所述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是由莊禮煌介紹賣給黃建業與黃青楓等語一致相符函(見原審卷㈠第50頁反面),且該2公司之 關係企業舒意電信公司也是由由莊禮煌介紹賣給林大翔乙節,亦據其於原審供明在卷(見原審卷㈠第50頁反面);且依證人林宗輝同時證述伊於92年退休,故找被告王叔貞讓伊投資當初向第一電信買的舒意電信,但到94年就轉虧損了,之後在虎亞公司作硬體業務生意的莊禮煌想靠行在富彩公司自行作一些電子業務,等於是用別人的發票做他個人的業務,並提出以進出差價的百分之一利潤給公司,半年結算1次, 被告王叔貞也同意,後來做4個月莊禮煌就不見了,所以沒 有實際收到錢(見原審卷㈠第50頁反面至第54頁),堪認被告辯稱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莊禮煌介紹之黃建業、黃青楓乙節,尚非無據。至被告於96年8月17日警詢 時及同年11月23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伊係透過朋友詹小姐之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黃建業、黃青楓云云(見臺北地檢署96年度他字第6801號卷第50頁、96年度偵字第21140號卷第12頁),固與其於97 年6月11日檢察官偵 訊時及前開所辯係經由莊禮煌之介紹,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賣給黃建業、黃青楓乙節(見第21140號偵卷第88 頁),未相一致,然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確係經由莊禮煌之介紹出售乙節,業據證人林宗輝供明在卷,已如前述,是被告雖曾於警詢及偵訊時供稱係經由朋友詹小姐之介紹云云,惟此既無其他事證可佐,自難遽認為實,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⑶另被告之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後來始知莊禮煌介紹之黃建業係莊禮煌之人頭,實際上買公司的人是莊禮煌乙節。查本件證人黃建業、黃青楓為收受報酬、出名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乙節,已如前述;且依前開說明,黃建業、黃青楓出名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人頭」負責人之報酬既係由上開所指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或原要幫黃建業辦理貸款等不詳姓名年籍男子所支付,而黃建業、黃青楓又係證人林宗輝所指經莊禮煌介紹前來簽約買受該2公司之人,另參諸莊禮煌復係證人林宗輝於原 審所述以提供百分之一利潤之方式靠行該2公司,利用該2公司開立發票供其使用,及介紹林大翔買受該2公司關係企業 舒意電信公司之人,而被告因公司經營不善,同意莊禮煌靠行該2公司,幫助他人逃漏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情事 ,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如上,綜上,本件雖無積極事證足認莊禮煌即係委託陪同黃建業、黃青楓到場簽約或原要幫黃建業辦理貸款等不詳姓名年籍男子並支付報酬之人,惟其既係證人林宗輝及被告所稱介紹黃建業、黃青楓(實際上為「人頭」負責人)出面買受該2公司之人,則被告之辯護人辯稱黃 建業係莊禮煌買受該2公司之人頭,亦非全無可能,附此敘 明。 ⒎此外,再參諸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於95年7月25日、 95年8月15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冬後,富彩公司復於96 年5月11日向經濟部申請董事變更登記時,其變更登記申請 書所記載通訊地址為臺北市○○路00號2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固均為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之辦公地址及所使用之 電話,且為被告王叔貞所自承(見原審卷㈠第154頁、第162頁),並有上開變更登記聲請書、中華電信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見卷外所附富彩公司登記案卷4-1第4頁、96年度偵字第21140號卷第31頁);而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5年8月18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自同年月11日起復業及將公司地址由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7變更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等節,亦有該公司95年8月18日變更登記申 請書及臺北市政府95年8月22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考(見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141至142頁)。被告王叔貞辯稱上開變更登記事項伊均不知情,當初轉讓公司時,跟伊介紹的莊禮煌還沒有決定要登記要登記在哪裡,所以無法辦轉讓登記,後來對方就請伊幫忙出面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之址,但伊沒有用過那地方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1頁)。查: ⑴上開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之址,係被告王叔貞於95年3月5日所承租,嗣中華哈拉購公司即於95年3月7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遷址變更登記為上址(原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 ○00號),此有上址95年3月5日租賃契 約書、95年3月7日中華哈拉購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臺北市政府同日府建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等在卷可憑(見卷外 所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第421至422頁、中華哈拉購公司案卷㈠第80至81頁),堪認被告王叔貞上開所辯上開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之址係伊出面承租乙節,尚非無據。又被告於偵訊時辯稱伊於94年尾左右就把中華哈拉購公司轉給一個姓黃的人,我們是透過莊禮煌介紹認識這位黃先生,因為對方還沒有決定要用誰的名義來登記,所以還沒登記完成,莊禮煌叫我們幫忙領用統一發票,故我們在95年4月6日還有領用統一發票交給莊禮煌使用,至於公司地址有無搬遷,因後面部分不是我們辦理,所以沒有印象等語(見第13708號偵卷第96至97頁), 及卷附中華哈拉購公司先後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下列各項變更登記事項之時間及變更事項內容(①95年3月7日:申請將公司地址變更至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原址: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②95年6月6日:申請改選董、監事、變更負責人為黃建業、遷址(原址: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新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7);③95年7月25日:申請補選董事 、改選張秀冬為董事長變更登記;④95年8月1日:申請印鑑變更登記;⑤95年8月22日:申請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原 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7;新址: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見中華哈拉購公司卷㈠第80 至86頁、第106至120頁、第121至134頁、第135至137頁 、第141至144頁),及同意出名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之黃建業、黃青楓簽立上開股權讓渡合約書上記載之時間為95年5 月2日等節參互以觀,亦堪認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之地址係被告於94年尾轉讓中華哈拉購公司後,應對 方要求出面所承租,並於承租後,對方找到登記負責人前,先於95年3月5日配合辦理公司遷址登記,並於同年4月間配 合莊禮煌要求繼續領用統一發票供對方使用,嗣於對方找到黃建業同意出名為公司登記負責人後,始委託李淑惠辦理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建業無訛。此由證人張振聲於96年11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具結證述伊於94年2月左右經于禮源介 紹至位於民生東路2段170號幾號之中華哈拉購公司擔任收發文、財產管理等總務行政業務,該址共有3個公司,1個是中華哈拉購,一個是富彩科技,還有舒意電信,王叔貞、林宗輝、于禮源都有管3個公司等語(見第13708號偵卷第16至17頁),及證人楊志閎於原審證述我從94年12月間至97年2月 間在中華哈拉購、富彩公司任職,期間于禮源曾通知我說有人要來看公司設備,要我負責解說,外面那些人是自己到公司來的,好像是95年1月到6月間,上班地點都在○○路00號2 樓等語(見原審卷第132頁反面至第137頁),益徵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4年間之實際營業所在地係在台北市○○○路0 段000號12樓,嗣遷至台北市○○路00號2樓;至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5年3月5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遷址至台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應係被告於94年底轉讓中華哈拉購公司後,應對方要求出面所承租,殆無疑義。被告辯稱伊係於94年尾移轉公司後,幫對方出面承租臺北市○○區○○○路0段0號6樓之7之址乙節,應非虛妄。 ⑵另再對照下列卷附富彩公司登記案卷先後所示公司所在地(①92年6月17日:台北縣汐止市○○○路0段00號18樓;②95年1月19日: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③95年4 月3日:台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18樓;見富彩公司 登記案卷㈡第40至43頁、卷㈢第53至58頁、卷㈣第90至98頁),固堪認富彩公司登記負責人於95年8月15日,由黃青楓 變更為張秀冬時之公司所在地仍為台北縣汐止市○○○路0 段000號18樓,而該址確為被告於95年4月3日申請變更公司 所在地前所承租,此為被告所坦認(見本院卷㈣第305頁) ,惟辯稱該址固為伊所承租,但後來公司沒有搬過去該址營業等語。查: ①依卷附富彩公司登記案卷所示,該公司以董事長張秀冬名義提出96年5月11日「變更登記申請書」,向經濟部申請補董 事、公司印鑑登記時,其上固記載「通訊地址:台北市中山區○○路00號2樓,聯絡電話:(00 )00000000 」等語,並 於「自領/郵寄」欄中勾填「郵寄」乙欄等節,有該變更登記申請書附在富彩公司登記案卷可考(見該卷㈣第4頁), 而上開地址及聯絡電話均為被告經營公司實際營業所在地及使用之電話,亦為被告所不否認(見原審卷㈠第162頁), 惟否認該變更登記申請書係其委託公司登記代辦業者所提出。次依經濟部受理上開申請後,並未依申請書上所示通訊地址通知富彩公司補正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事項,而係發函至富彩公司所在地即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18號,通知其於30日補正有關書件等情,有經濟部96年5月23日經授 中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見富彩公司登記案卷㈣ 第2頁),是上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縱載有被告所經營公司 實際營業所在地及使用電話於其上,然主管機關既未依其上所載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命富彩公司補正相關事項,自難遽爾推認上開變更登記申請即係被告委託公司登記代辦業者所為,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②況依證人即95年間任職於飛鴻公司之劉淑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在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18號飛鴻公司擔任會計乙職,被告王叔貞有跟我們老闆說地址借她登記,找到地點就會遷出去,在那段期間,因被告並沒有委託代收信件,所以如有富彩公司的信件寄到公司,信件會被大樓管理中心退回,因為大樓管理中心會問我有沒有這間公司,我就說這家公司不在這裡,他們就會把信退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18頁反面至第219頁),亦足認被告於95年4月3日將富彩公司所在地遷至上開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18號,係向在該址營業之飛鴻公司借用該址作為登記之用,實際上並未在該址營業或收受上開經濟部通知補正函文無訛。⑶另依卷附中華哈拉購公司①向臺北市政府提出95年7月20日 申請變更董事長為張秀冬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所書寫「自取0000-0000」等語,及②95年7月29日提出變更負責人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所列載「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路0段00號11樓之7」及其上所蓋戳章欄中填寫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勾填「自領」,暨③95年8月8日以董事張秀冬名義提出「停業登記申請書」上所列載「公司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7,聯絡電話00000000」及其上所勾填「自領」、電話「0000000000號」等情,有上開變更登記申請書、停業登記申請書等在卷可憑(見中華哈拉購公司登記案卷㈠第127頁、第136頁、第140頁),及 卷附富彩公司①以董事張秀冬名義於95年8月24日向經濟部 提出「停業登記申請書」上所載「公司所在地: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8樓,聯絡電話:00000000,通訊地址 :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4」等語,及②申請變更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冬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所載「00000000、郵寄」等語,暨③黃青楓95年7月10日「辭職書」 上所載「詹小姐聯絡電話(02)00000000」等語,有上開停業登記申請書、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辭職書等在卷可憑(見富彩公司登記案卷㈣第18頁、第20頁、第24頁),經原審分別傳訊上開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之7房屋所有權人張誠傑、號碼(02)00000000電話使用人陳儀慧、門號第0000000000號使用人吳詩晴等人,經其等先後具結證述如下:①證人張誠傑證稱該址於95年6月間並未出租他人,也 沒有提供他人使用或讓他人登記為公司地址或通訊地,伊亦沒有聽過中華哈拉購公司,也不認識黃建業或張秀冬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頁,原審筆錄誤載址為「長安東路1段16 號7樓之7」),②證人陳儀慧證述(02)00000000電話是伊ADS L電話,98年5月底已停用,停用前伊使用了2、3年,沒有提 供他人使用過,伊不認識在庭被告及黃建業、黃青楓或張秀冬,也沒聽過中華哈拉購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頁,原 審筆錄誤載址為「(00)00000000」),③證人吳詩晴證述伊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已經很久了,目前仍使用中,沒有提供他人使用過,伊不認識在庭被告及黃建業、黃青楓或張秀冬,也沒聽過中華哈拉購公司或富彩公司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頁),堪認上開申請書上所載之公司所在地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11樓之7、聯絡電話(02)00000000號、門號第0000000000號,均非真實,應係經人故意填載以虛應故事使然。此由上開富彩公司以董事張秀冬名義於95年8月24 日向經濟部提出「停業登記申請書」上所載除聯絡電話「(02)00000000號」部分不實外,其他所載「公司所在地: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8樓」等語,亦與該公司向經濟 部登記之所在地為「臺北縣汐止市○○○路0段000號18號」不符,同屬虛偽,亦可明之。 ⑷另再參諸中華哈拉購公司於95年8月8日以董事張秀冬名義提出「停業登記申請書」上所填載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乙節,經本院查詢結果,上開電話號碼於95年9月26日停用 前之使用人為萬事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帳寄地址:台北市○○區○○○路0 段000號3樓之4),有威寶電信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㈣第228頁),且上開電話帳單寄送地址「台北 市○○區○○○路0段000號3樓之4」,與富彩公司以董事張秀冬名義於95年8月24日向經濟部提出「停業登記申請書」 上所載通訊地址亦為「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4」乙節觀之,堪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本件中華哈拉購 公司、富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冬之人應為萬事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而非公訴人所指被告所委託之記帳業者李淑惠,殆無疑義。 ㈥再公訴人認被告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始再將該2公司 登記負責人變更為張秀冬乙節。然查,被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出售並將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建業、黃青楓後,該2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已非被告,已如前述,且 依被告於偵訊時所稱伊將公司轉讓後,並未到銀行變更債務人資料等語(見第21140號號偵卷第11頁),此與證人林宗 輝前開於原審所述出售前公司已經有負債(富彩公司約有1 億的債務,信用貸款有2千萬,抵押貸款有2千萬元,中華哈拉購公司當時有1個停車場,有4千5百萬元的抵押貸款,5百萬元的信用貸款),向銀行借的錢大部分都沒有清償,但因出售後債務仍由原來的負責人負責,新的負責人不用負責等語(見原審卷㈠第50頁反面至第54頁),及卷附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向臺北銀行、富邦銀行借款之借據、保證書等情大致相符(見第6801號他卷第10至12頁、第15至23頁),堪認被告出售該2公司並將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黃建業 、黃青楓後,仍由其負擔中華哈拉購公司向臺北銀行、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責任外,惟已非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被告於轉讓該2公司予他人後,其原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 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既未脫免,且已非該2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登記負責人,被告何須多此一舉,復以公訴人所指偽造私文書等方式,變更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冬。是公訴人認被告為脫免其分別身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實際負責人、富彩公司負責人所應負擔之債務責任,始再將該2 公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張秀冬云云,亦嫌率斷。 ㈦綜上,公訴人認被告王叔貞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青楓、黃建業後,復以不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影本,偽造張秀冬之印章,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在該2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上,偽造張 秀冬之簽名及印文,並利用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命其事務所外務李見隆等人持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辦理該2公 司之負責人變更登記云云,顯係誤將李淑惠受託代辦該2公 司登記負責人變更為黃建業、黃青楓乙節,誤為本件辦理張秀冬為登記負責人部分亦為李淑惠所代辦,顯屬誤會。 ㈧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並未提出證據足認以不詳方式取得張秀冬之身分證影本,偽造張秀冬之印章,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以偽造「董事願任同意書」,偽造張秀冬之簽名及印文,使張秀冬登記為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負責人等部分,亦為被告所為,而使本院得被告有公訴人所指偽造私文書等行為之確信程度,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偽造私文書等犯行,自應認被告偽造私文書等部分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疏未依前開事證,詳予勾稽,遽認被告將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變更登記為黃青楓、黃建業後,復以公訴人所指偽造私文書等方式,交由不知情之記帳業者李淑惠變更中華哈拉購公司、富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張秀冬,予以論罪科刑,似嫌率斷,並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否認該部分犯罪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偽造私文書等部分予以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符法制。 肆、退併辦部分: 一、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770號、100年度 偵字第12154號等併辦意旨關於被告王叔貞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如附表五所示): ㈠被告辯稱發票中金額小的部分,應屬停車費、交通費之真實交易所開立之發票乙節。查依證人林宗輝前開於原審證稱中華哈拉購公司確有經營停車場等語,核與如附表五所示部分交易相對人來函表示確係向中華哈拉購公司租用停車場支付停車費或停車租金等情,及如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五部分所示之停車費、停車租金金額,確由數十元、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倘被告係為幫助逃漏稅,衡情應不致大費周章地僅逃漏上開金額不大之停車費或停車租金。綜上,堪認上開停車費、停車租金等均為真實交易無疑。 ㈡另附表五之一所示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忠孝門市部房屋租金部分,亦經本院函查確屬真實交易,此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101年8月24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業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該案確已經免議結案等情及所附統一發票、租賃合約書、台北市房屋稅籍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64至70頁)。 ㈢至附表五之一所示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司電腦週邊商品部分,亦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101年9月20日北區國稅桃縣○○○0000 000000號函檢送該局辦理營業人取 得不實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案件簡易查核報告表所示調查結果,本案經查核提示之進貨相關合約書、訂購單、運送簽收及驗收紀錄,或其他足資證明有進貨事實等相關資料,與所取具之統一發票及相關帳載紀錄勾稽相符,免予補稅處罰等語,並有該函所附信陽公司說明書、中華哈拉購公司出貨單、第一銀行存款存根聯、統一發票、銷貨總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㈣第145至151 頁)。 ㈣再附表五之三所示風河美術設計有限公司、大吉小吃店、台灣立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群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濱海渡假村飯店、超光聯合電訊科技有限公司、羅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洽吉有限公司部分,確屬中華哈拉購公司銷售電信話務之收入等情,業據被告提出統一發票影本7紙 為憑(見本院卷㈣第317至323頁),經核上開發票已就該筆交易之標的,於品名欄內分別載明「亞太專案」、「手機收入」、「亞太專案-分期」、「亞太專案-一次付清」、「富貴專案-電信節費」、「儲值收入」等語,並在發票備註欄 上依序載明「H00000000廖俶瑛#8729」、「劉馨慧」、「H00000000黃鈺樺#2104」、「H00000000李浩臺#7101」、「吳昭宏#4501」、「許鳳梅,侯秋紅代刷#5209」、「00-00000000」等語,堪認上開附表六之二所示風河美術設計有限公 司、大吉小吃店、台灣立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群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濱海渡假村飯店、超光聯合電訊科技有限公司、羅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事務所、洽吉有限公司部分之交易均屬真實。 ㈤綜上,堪認附表五所示停車費、停車租金、房屋租金、電腦週邊商品及電信服務費等部分,均屬真實交易,殆無疑義。是上開停車費、停車租金、房屋租金、電腦週邊商品及電信服務費等檢察官併辦部分,既屬真實交易,即無檢察官移送併辦時所指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自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70號、100年度偵 字第12154號、第12155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 度偵字第1313號等併辦意旨關於被告王叔貞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嫌部分(如附表六所示): ㈠被告王叔貞自91年2月15日起至95年6月11日止,擔任址設臺北縣汐止市(現改制為新北市汐止區)○○○路0段000號18樓之富彩公司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款所稱之納 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且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王叔貞與黃青楓自92年11月起至95年6月間止,明 知富彩公司無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刻意取得虛設行號如併辦意旨書附表三所示之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計97張,銷售額計1億811萬2,104元,並持不實統一發票充 作進項憑證,向稅捐機關申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905萬5,107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 70號、100年度偵字第12154號併辦部分;至併 辦意旨所指被告於同期間,明知與附表四所示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富公司)等營業人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之概括犯意,虛偽開立統一發票計465張,金額共計2億8,946萬9,696元,供和富公司等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其中360紙計銷售額2億8,519萬2,433元,經和富公司等營業人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法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計1,425萬9,648元,嚴重侵害國家稅收,足生損害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款之正確稽核及管理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如上)。 ㈡被告王叔貞明知富彩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中壢市○○路0號,下稱宇宙光電公司) ,明知富彩公司並無實際向宇宙光電公司進貨,竟與地下錢莊業者鄭美玲(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罪嫌,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383號案件提起公訴)基於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於95年4月間,以不詳價格, 向鄭美玲取得宇宙光電公司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用以扣抵如附表2所示之上開公司銷項稅額,藉以減少如併辦意 旨書附表2所示應納之營業稅,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155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3號併辦部分 ;至併辦意旨所指被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共同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6月間,透過鄭美玲提供不 實進項統一發票予宇宙光電公司,幫助宇宙光電公司逃漏如併辦意旨書附表1所示之營業稅額部分,業經本院判處罪刑 如上)。 ㈢查被告王叔貞本案就逃漏稅部分所犯之罪係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以及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此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之構成要件迥然不同,且被告王叔貞縱有收受附表七所示營業人所提供之發票供逃漏稅之用,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發票)者係該等營業人,並非被告王叔貞。從而,被告王叔貞所涉犯此部分之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既未經起訴,且與本案犯行無何牽連犯或連續犯或想像競合犯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審理,應退由檢察官另行依法偵辦處理,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 301條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 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 31條第1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附表一: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附表一之一】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票明細共60張、【附表一之二】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業人取得發票明細共53張) 【附表一之一】 ┌──┬─────┬────┬─────┬──────┬─────┬────┬───┐ │編號│取得不實發│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新│逃漏營業稅│附 註│原「士│ │ │票營業人名│期間 │碼 │臺幣) │額(新臺幣│函詢結果│檢99偵│ │ │稱 │ │ │ │) │或被告提│2770號│ │ │ │ │ │ │ │出之答辯│」附表│ │ │ │ │ │ │ │ │一編號│ ├──┼─────┼────┼─────┼──────┼─────┼────┼───┤ │1 │舒意電信股│95/05/00│MU00000000│3800,000 │190,000 │被告辯稱│3 │ │ │份有限公司│ │ │ │ │屬關係企│ │ │ │ │ │ │ │ │業間之真│ │ │ │ │ │ │ │ │實交易 │ │ ├──┼─────┼────┼─────┼──────┼─────┼────┼───┤ │2 │監控王科技│94/11/00│JU00000000│801,250 │40,063 │ │8 │ │ │有限公司 │ │ │ │ │ │ │ ├──┼─────┼────┼─────┼──────┼─────┼────┼───┤ │3 │英塑企業社│94/11/00│JU00000000│25,714 │1,286 │ │10 │ ├──┼─────┼────┼─────┼──────┼─────┼────┼───┤ │4 │超越極限科│94/11/00│JU00000000│577,920 │28,896 │ │33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5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76,200 │33,810 │ │34 │ ├──┼─────┼────┼─────┼──────┼─────┼────┼───┤ │6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32,960 │31,648 │ │35 │ ├──┼─────┼────┼─────┼──────┼─────┼────┼───┤ │7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27,900 │31,395 │ │36 │ ├──┼─────┼────┼─────┼──────┼─────┼────┼───┤ │8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88,000 │34,400 │ │37 │ ├──┼─────┼────┼─────┼──────┼─────┼────┼───┤ │9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03,750 │30,188 │ │38 │ ├──┼─────┼────┼─────┼──────┼─────┼────┼───┤ │10 │同上 │94/12/00│JU00000000│660,480 │33,024 │ │39 │ ├──┼─────┼────┼─────┼──────┼─────┼────┼───┤ │11 │同上 │94/12/00│JU00000000│627,900 │31,395 │ │40 │ ├──┼─────┼────┼─────┼──────┼─────┼────┼───┤ │12 │同上 │94/12/00│JU00000000│632,960 │31,648 │ │41 │ ├──┼─────┼────┼─────┼──────┼─────┼────┼───┤ │13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50,400 │27,520 │ │42 │ ├──┼─────┼────┼─────┼──────┼─────┼────┼───┤ │14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9,600 │28,980 │ │43 │ ├──┼─────┼────┼─────┼──────┼─────┼────┼───┤ │15 │同上 │94/12/00│JU00000000│652,050 │32,603 │ │44 │ ├──┼─────┼────┼─────┼──────┼─────┼────┼───┤ │16 │尚太旺有限│95/03/00│LU00000000│108,000 │5,400 │ │45 │ │ │公司 │ │ │ │ │ │ │ ├──┼─────┼────┼─────┼──────┼─────┼────┼───┤ │17 │富彩科技股│95/02/00│KU00000000│2,250,000 │112,500 │ │4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8 │通達國際股│95/03/00│LU00000000│4,239,000 │211,950 │ │53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9 │同上 │95/03/00│LU00000000│3,525,000 │176,250 │ │54 │ ├──┼─────┼────┼─────┼──────┼─────┼────┼───┤ │20 │同上 │95/03/00│LU00000000│2,300,000 │115,000 │ │55 │ ├──┼─────┼────┼─────┼──────┼─────┼────┼───┤ │21 │同上 │95/03/00│LU00000000│3,328,000 │166,400 │ │56 │ ├──┼─────┼────┼─────┼──────┼─────┼────┼───┤ │22 │同上 │95/04/00│LU00000000│12,000,000 │600,000 │ │57 │ ├──┼─────┼────┼─────┼──────┼─────┼────┼───┤ │23 │同上 │95/04/00│LU00000000│1,560,000 │78,000 │ │58 │ ├──┼─────┼────┼─────┼──────┼─────┼────┼───┤ │24 │同上 │95/04/00│LU00000000│9,540,000 │477,000 │ │59 │ ├──┼─────┼────┼─────┼──────┼─────┼────┼───┤ │25 │同上 │95/04/00│LU00000000│11,774,160 │588,708 │ │60 │ ├──┼─────┼────┼─────┼──────┼─────┼────┼───┤ │26 │同上 │95/05/00│MU00000000│6,984,500 │349,225 │ │61 │ ├──┼─────┼────┼─────┼──────┼─────┼────┼───┤ │27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485,616 │74,281 │ │62 │ ├──┼─────┼────┼─────┼──────┼─────┼────┼───┤ │28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014,310 │50,716 │ │63 │ ├──┼─────┼────┼─────┼──────┼─────┼────┼───┤ │29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49,690 │7,485 │ │64 │ ├──┼─────┼────┼─────┼──────┼─────┼────┼───┤ │30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7,047,100 │852,355 │ │65 │ ├──┼─────┼────┼─────┼──────┼─────┼────┼───┤ │31 │同上 │95/05/00│MU00000000│218,331 │10,917 │ │66 │ ├──┼─────┼────┼─────┼──────┼─────┼────┼───┤ │32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089,048 │54,453 │ │67 │ ├──┼─────┼────┼─────┼──────┼─────┼────┼───┤ │33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5,776,900 │78,845 │ │68 │ ├──┼─────┼────┼─────┼──────┼─────┼────┼───┤ │34 │同上 │95/05/00│MU00000000│588,785 │29,440 │ │69 │ ├──┼─────┼────┼─────┼──────┼─────┼────┼───┤ │35 │同上 │95/05/00│MU00000000│5,425,500 │271,275 │ │70 │ ├──┼─────┼────┼─────┼──────┼─────┼────┼───┤ │36 │同上 │95/05/00│MU00000000│550,600 │27,530 │ │71 │ │ │ │ │ │ │(起訴書誤│ │ │ │ │ │ │ │ │載為27,530│ │ │ │ │ │ │ │ │00元) │ │ │ ├──┼─────┼────┼─────┼──────┼─────┼────┼───┤ │37 │同上 │95/05/00│MU00000000│1,000,000 │50,000 │ │72 │ ├──┼─────┼────┼─────┼──────┼─────┼────┼───┤ │38 │同上 │95/05/00│MU00000000│2,540,400 │127,020 │ │73 │ ├──┼─────┼────┼─────┼──────┼─────┼────┼───┤ │39 │同上 │95/05/00│MU00000000│6,000,000 │300,000 │ │74 │ ├──┼─────┼────┼─────┼──────┼─────┼────┼───┤ │40 │同上 │95/05/00│MU00000000│2,180,000 │109,000 │ │75 │ ├──┼─────┼────┼─────┼──────┼─────┼────┼───┤ │41 │同上 │95/05/00│MU00000000│5,587,600 │279,380 │ │76 │ ├──┼─────┼────┼─────┼──────┼─────┼────┼───┤ │42 │同上 │95/05/00│MU00000000│85,719 │4,286 │ │77 │ ├──┼─────┼────┼─────┼──────┼─────┼────┼───┤ │43 │同上 │95/05/00│MU00000000│87,934 │4,397 │ │78 │ ├──┼─────┼────┼─────┼──────┼─────┼────┼───┤ │44 │同上 │95/06/00│MU00000000│343,952 │17,198 │ │79 │ ├──┼─────┼────┼─────┼──────┼─────┼────┼───┤ │45 │同上 │95/06/00│MU00000000│7,531,000 │376,550 │ │80 │ ├──┼─────┼────┼─────┼──────┼─────┼────┼───┤ │46 │同上 │95/06/00│MU00000000│1,485,000 │74,250 │ │81 │ ├──┼─────┼────┼─────┼──────┼─────┼────┼───┤ │47 │同上 │95/06/00│MU00000000│7,531,000 │376,550 │ │82 │ ├──┼─────┼────┼─────┼──────┼─────┼────┼───┤ │48 │裕民科技有│94/11/00│JU00000000│952,400 │47,620 │相對人承│84 │ │ │限公司 │ │ │ │ │認為虛開│ │ │ │ │ │ │ │ │發票(本│ │ │ │ │ │ │ │ │院卷㈣第│ │ │ │ │ │ │ │ │138頁) │ │ ├──┼─────┼────┼─────┼──────┼─────┼────┼───┤ │49 │采婕科技有│94/11/00│JU00000000│588,205 │29,410 │相對人承│91 │ │ │限公司 │ │ │ │ │認為虛開│ │ │ │ │ │ │ │ │發票(本│ │ │ │ │ │ │ │ │院卷㈣第│ │ │ │ │ │ │ │ │153頁) │ │ ├──┼─────┼────┼─────┼──────┼─────┼────┼───┤ │50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14,215 │30,711 │ │92 │ ├──┼─────┼────┼─────┼──────┼─────┼────┼───┤ │51 │可靠資訊股│94/11/00│JU00000000│683,943 │34,197 │相對人承│93 │ │ │份有限公司│ │ │ │ │認為虛開│ │ │ │ │ │ │ │ │發票(本│ │ │ │ │ │ │ │ │院卷㈣第│ │ │ │ │ │ │ │ │160頁反 │ │ │ │ │ │ │ │ │面) │ │ ├──┼─────┼────┼─────┼──────┼─────┼────┼───┤ │52 │同上 │94/11/00│JU00000000│649,313 │32,466 │相對人承│94 │ │ │ │ │ │ │ │認為虛開│ │ │ │ │ │ │ │ │發票(本│ │ │ │ │ │ │ │ │院卷㈣第│ │ │ │ │ │ │ │ │160頁反 │ │ │ │ │ │ │ │ │面) │ │ ├──┼─────┼────┼─────┼──────┼─────┼────┼───┤ │53 │同上 │94/12/00│JU00000000│668,301 │33,415 │相對人承│95 │ │ │ │ │ │ │ │認為虛開│ │ │ │ │ │ │ │ │發票(本│ │ │ │ │ │ │ │ │院卷㈣第│ │ │ │ │ │ │ │ │160頁反 │ │ │ │ │ │ │ │ │面) │ │ ├──┼─────┼────┼─────┼──────┼─────┼────┼───┤ │54 │億昇科技有│94/11/00│JU00000000│760,550 │38,028 │ │100 │ │ │限公司 │ │ │ │ │ │ │ ├──┼─────┼────┼─────┼──────┼─────┼────┼───┤ │55 │同上 │94/12/00│JU00000000│861,520 │43,076 │ │101 │ ├──┼─────┼────┼─────┼──────┼─────┼────┼───┤ │56 │同上 │94/12/00│JU00000000│879,660 │43,983 │ │102 │ ├──┼─────┼────┼─────┼──────┼─────┼────┼───┤ │57 │卓鉅科技有│94/11/00│JU00000000│770,556 │38,528 │相對人承│103 │ │ │限公司 │ │ │ │ │認為虛偽│ │ │ │ │ │ │ │ │開立之發│ │ │ │ │ │ │ │ │票(本院│ │ │ │ │ │ │ │ │上訴審卷│ │ │ │ │ │ │ │ │㈠第144 │ │ │ │ │ │ │ │ │至146頁 │ │ │ │ │ │ │ │ │) │ │ ├──┼─────┼────┼─────┼──────┼─────┼────┼───┤ │58 │同上 │94/12/00│JU00000000│851,282 │42,564 │相對人承│104 │ │ │ │ │ │ │ │認為虛偽│ │ │ │ │ │ │ │ │開立發票│ │ │ │ │ │ │ │ │(本院上│ │ │ │ │ │ │ │ │訴審卷㈠│ │ │ │ │ │ │ │ │第144至 │ │ │ │ │ │ │ │ │146頁) │ │ ├──┼─────┼────┼─────┼──────┼─────┼────┼───┤ │59 │同上 │94/12/00│JU00000000│878,162 │43,908 │相對人承│105 │ │ │ │ │ │ │ │認為虛偽│ │ │ │ │ │ │ │ │開立發票│ │ │ │ │ │ │ │ │(本院上│ │ │ │ │ │ │ │ │訴審卷㈠│ │ │ │ │ │ │ │ │第144至 │ │ │ │ │ │ │ │ │146頁) │ │ ├──┼─────┼────┼─────┼──────┼─────┼────┼───┤ │60 │訊音有限公│94/12/00│JU00000000│501,400 │25,070 │ │106 │ │ │司 │ │ │ │ │ │ │ ├──┼─────┼────┼─────┼──────┼─────┼────┼───┤ │ │ │ │ │ │ │ │同原「│ │ │合計 │ │(共60張)│157,123,736 │7,146,193 │ │士檢10│ │ │ │ │ │ │ │ │0 偵12│ │ │ │ │ │ │ │ │154 號│ │ │ │ │ │ │ │ │」附表│ │ │ │ │ │ │ │ │一編號│ ├──┴─────┴────┴─────┴──────┴─────┴────┴───┤ │註:96偵13708 、21140 、97偵17939 附表(共計112 張,應更正為「75」張),與100附表 │ │ 一編號32至106 均重複。 │ └─────────────────────────────────────────┘ 【一之二】(原上訴審附表五) ┌──┬──────────┬───┬──────┬────┬───┐ │編號│買 受 人 │申報扣│申報扣抵銷售│逃漏營業│原「北│ │ │ │抵發票│金額 │稅額 │檢99偵│ │ │ │數量 │ │ │23251 │ │ │ │ │ │ │」附表│ │ │ │ │ │ │編號 │ ├──┼──────────┼───┼──────┼────┼───┤ │ 1 │亞太行動寬頻電信股份│2張 │32,095 │1,605 │2 │ │ │有限公司 │ │ │ │ │ ├──┼──────────┼───┼──────┼────┼───┤ │ 2 │合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1張 │1,524 │76 │4 │ │ │公司 │ │ │ │ │ ├──┼──────────┼───┼──────┼────┼───┤ │ 3 │資誠企業管理顧問有限│2張 │1,028 │52 │10 │ │ │公司 │ │ │ │ │ ├──┼──────────┼───┼──────┼────┼───┤ │ 4 │景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4張 │1,097,144 │54,856 │16 │ │ │公司 │ │ │ │ │ ├──┼──────────┼───┼──────┼────┼───┤ │ 5 │年冠有限公司 │1張 │36,380 │1,820 │21 │ ├──┼──────────┼───┼──────┼────┼───┤ │ 6 │啦曼都餐廳 │1張 │36,381 │1,819 │23 │ ├──┼──────────┼───┼──────┼────┼───┤ │ 7 │豪宇開發企業社 │1張 │34286 │1714 │25 │ ├──┼──────────┼───┼──────┼────┼───┤ │ 8 │闓蕬國際有限公司 │1張 │36,381 │1,819 │46 │ ├──┼──────────┼───┼──────┼────┼───┤ │ 9 │艾文企劃有限公司 │2張 │11,428 │572 │65 │ ├──┼──────────┼───┼──────┼────┼───┤ │ 10 │沛盈企業有限公司 │1張 │36,381 │1,819 │68 │ ├──┼──────────┼───┼──────┼────┼───┤ │ 11 │誠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1張 │20,571 │1,029 │81 │ ├──┼──────────┼───┼──────┼────┼───┤ │ 12 │瀚鴻生技國際有限公司│1張 │8,571 │429 │91 │ ├──┼──────────┼───┼──────┼────┼───┤ │ 13 │吉祥工業社 │1張 │17,143 │857 │105 │ ├──┼──────────┼───┼──────┼────┼───┤ │ 14 │茂才企業有限公司 │1張 │41,143 │2,057 │111 │ ├──┼──────────┼───┼──────┼────┼───┤ │ 15 │蒂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張 │6,667 │333 │125 │ ├──┼──────────┼───┼──────┼────┼───┤ │ 16 │哲明有限公司 │2張 │50,667 │2,533 │126 │ ├──┼──────────┼───┼──────┼────┼───┤ │ 17 │羅婉之記帳及報稅代理│2張 │5,715 │285 │127 │ │ │業務人事務所 │ │ │ │ │ ├──┼──────────┼───┼──────┼────┼───┤ │ 18 │大坊科技有限公司 │2張 │1,202,420 │60,121 │129 │ │ │ │ │ │ │ │ ├──┼──────────┼───┼──────┼────┼───┤ │ 19 │超光聯合電訊科技股份│2張 │19,048 │952 │133 │ │ │有限公司 │ │ │ │ │ ├──┼──────────┼───┼──────┼────┼───┤ │ 20 │威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1張 │4200 │210 │135 │ ├──┼──────────┼───┼──────┼────┼───┤ │ 21 │多豐茗國際行銷有限公│3張 │123,429 │6,171 │142 │ │ │司 │ │ │ │ │ ├──┼──────────┼───┼──────┼────┼───┤ │ 22 │應龍整合行銷限公司 │4張 │40,191 │2,009 │144 │ ├──┼──────────┼───┼──────┼────┼───┤ │ 23 │洽吉有限公司 │2張 │3,810 │190 │147 │ ├──┼──────────┼───┼──────┼────┼───┤ │ 24 │詠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1張 │16,190 │810 │148 │ │ │公司 │ │ │ │ │ ├──┼──────────┼───┼──────┼────┼───┤ │ 25 │珍成商行 │3張 │15,381 │768 │150 │ ├──┴──────────┴───┼──────┼────┼───┤ │共計 53 張 │ 2,898,174 │144,906 │ │ └─────────────────┴──────┴────┴───┘ 附表二: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為虛設行號或未持以扣抵營業稅之部分(信卡王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取得發票明細共7張) ┌──┬─────┬────┬─────┬─────┬───┐ │ │取得不實發│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原「士│ │編號│票營業人名│時間 │碼 │(新臺幣)│檢99偵│ │ │稱 │ │ │ │2770號│ │ │ │ │ │ │」附表│ │ │ │ │ │ │二編號│ ├──┼─────┼────┼─────┼─────┼───┤ │1 │信卡王通訊│94/11/00│JU00000000│949,000 │1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2 │同上 │94/11/00│JU00000000│871,000 │2 │ ├──┼─────┼────┼─────┼─────┼───┤ │3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301,500 │3 │ ├──┼─────┼────┼─────┼─────┼───┤ │4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358,500 │4 │ ├──┼─────┼────┼─────┼─────┼───┤ │5 │同上 │94/12/00│JU00000000│841,400 │5 │ ├──┼─────┼────┼─────┼─────┼───┤ │6 │同上 │94/12/00│JU00000000│841,400 │6 │ ├──┼─────┼────┼─────┼─────┼───┤ │7 │景祥資產管│94/11/00│JU00000000│11,428 │26 │ │ │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同上 │ │ │ │ │ ├──┼─────┼────┼─────┼─────┼───┤ │ │合計 │ │(共7張) │6,174,228 │同原「│ │ │ │ │ │ │士檢10│ │ │ │ │ │ │0 偵12│ │ │ │ │ │ │154 號│ │ │ │ │ │ │」附表│ │ │ │ │ │ │二編號│ └──┴─────┴────┴─────┴─────┴───┘ ┌─────────────────────────────┐ │【附表一至二部分】 │ │中華哈拉購公司: │ │虛開發票總金額合計:166,196,138 │ │幫助逃漏稅總金額合計:7,291,099 │ └─────────────────────────────┘ 附表三:富彩公司銷項往來公司發票明細共365張 (和富公司等營業人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票明(含免議簽結部分,其中編號27、64、69、71至74、77、81、82、85、95,分別因逾核課期間、經派查逃稅金額狹小、相對人事後已補繳稅金等,免議簽結之部分,檢察官起訴時,對於提出申報扣抵明細均載0,應更正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㈢P.240-393) ┌──┬───┬────────────────┬───────┬───┐ │序號│營業人│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函詢結果 │原「士│ │ │名稱 ├──┬──────┬──────┤ │檢99偵│ │ │ │張數│ 銷 售 額 │ 稅 額 │ │2770號│ │ │ │ │ │ │ │」附表│ │ │ │ │ │ │ │四編號│ ├──┼───┼──┼──────┼──────┼───────┼───┤ │ 1│和富數│ 9│ 18,930│ 945│補徵營業稅(本│1 │ │ │位資訊│ │ │ │院卷㈢第246 至│ │ │ │股份有│ │ │ │250頁) │ │ │ │限公司│ │ │ │ │ │ ├──┼───┼──┼──────┼──────┼───────┼───┤ │ 2│華丞電│ 1│ 2,381│ 119│將逾核課,免議│2 │ │ │子有限│ │ │ │簽結(本院卷㈢│ │ │ │公司 │ │ │ │第246至250頁)│ │ │ │ │ │ │ │ │ │ ├──┼───┼──┼──────┼──────┼───────┼───┤ │ 3│多圓科│ 1│ 5,940,000│ 297,000│補徵營業稅(本│3 │ │ │技股份│ │ │ │院卷㈢第252頁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4│緯銓科│ 12│ 3,172,486│ 158,624│補徵營業稅(本│5 │ │ │技有限│ │ │ │院卷㈢第253頁 │ │ │ │公司 │ │ │ │) │ │ ├──┼───┼──┼──────┼──────┼───────┼───┤ │ 5│琦永生│ 1│ 342,857│ 17,143│補徵營業稅(本│8 │ │ │物科技│ │ │ │院卷㈢第255至 │ │ │ │股份有│ │ │ │256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6│舒意空│ 15│ 14,995,738│ 749,787│補徵營業稅(本│11 │ │ │間有限│ │ │ │院卷㈢第260至 │ │ │ │公司 │ │ │ │261 頁) │ │ ├──┼───┼──┼──────┼──────┼───────┼───┤ │ 7│房宮空│ 1│ 22,857│ 1,143│列管,免議簽結│12 │ │ │間有限│ │ │ │(本院卷㈢第 │ │ │ │公司 │ │ │ │262頁) │ │ │ │ │ │ │ │ │ │ ├──┼───┼──┼──────┼──────┼───────┼───┤ │ 8│網路基│ 4│ 3,000,000│ 150,000│補徵營業稅(本│13 │ │ │因資訊│ │ │ │院卷㈢第263至 │ │ │ │股份有│ │ │ │264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9│大中華│ │ │ │補徵營業稅(本│16 │ │ │電資通│ 1│ 2,000,000│ 100,000│院卷㈢第266頁 │ │ │ │路股份│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10│籐闓蕬│ 1│ 41,143│ 2,057│補徵營業稅(本│23 │ │ │國際有│ │ │ │院卷㈢第267頁 │ │ │ │限公司│ │ │ │) │ │ ├──┼───┼──┼──────┼──────┼───────┼───┤ │ 11│世宇機│ 7│ 4,581,985│ 229,099│涉嫌虛設行號(│24 │ │ │械企業│ │ │ │本院卷㈢第268 │ │ │ │有限公│ │ │ │頁) │ │ │ │司 │ │ │ │ │ │ ├──┼───┼──┼──────┼──────┼───────┼───┤ │ 12│柏飛國│ 34│ 26,685,845│ 1,334,296│補徵營業稅(本│25 │ │ │際貿易│ │ │ │院卷㈢第269至 │ │ │ │有限公│ │ │ │270 頁) │ │ │ │司 │ │ │ │ │ │ ├──┼───┼──┼──────┼──────┼───────┼───┤ │ 13│時尚創│ 1│ 45,714│ 2,286│相對人承認為虛│26 │ │ │作國際│ │ │ │開發票(本院卷│ │ │ │有限公│ │ │ │㈢第272至273頁│ │ │ │司 │ │ │ │) │ │ ├──┼───┼──┼──────┼──────┼───────┼───┤ │ 14│熙旺實│ 1│ 1,904│ 95│漏稅金額小,免│27 │ │ │業股份│ │ │ │議簽結(本院卷│ │ │ │有限公│ │ │ │㈢第271、274頁│ │ │ │司 │ │ │ │) │ │ ├──┼───┼──┼──────┼──────┼───────┼───┤ │ 15│軒宇有│ 7│ 9,868,100│ 493,406│補徵營業稅(本│28 │ │ │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75頁 │ │ │ │ │ │ │ │) │ │ ├──┼───┼──┼──────┼──────┼───────┼───┤ │ 16│維佳企│ 5│ 11,472,645│ 573,633│補徵營業稅(本│29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276頁 │ │ │ │公司 │ │ │ │) │ │ ├──┼───┼──┼──────┼──────┼───────┼───┤ │ 17│兆沛企│ 12│ 10,579,815│ 528,993│補徵營業稅(本│32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279頁 │ │ │ │公司 │ │ │ │) │ │ ├──┼───┼──┼──────┼──────┼───────┼───┤ │ 18│亞舍士│ 7│ 4,190,400│ 209,520│涉嫌虛設行號(│34 │ │ │國際企│ │ │ │本院卷㈢第280 │ │ │ │業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 19│富鴻科│ 33│ 10,189,521│ 509,478│補徵營業稅(本│35 │ │ │技企業│ │ │ │院卷㈢第281頁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20│欣芳有│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36 │ │ │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82頁 │ │ │ │ │ │ │ │) │ │ ├──┼───┼──┼──────┼──────┼───────┼───┤ │ 21│樺羽企│ 18│ 10,000,000│ 500,003│補徵營業稅(本│37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283頁 │ │ │ │公司 │ │ │ │) │ │ ├──┼───┼──┼──────┼──────┼───────┼───┤ │ 22│中華哈│ 16│ 47,902,352│ 2,395,117│涉嫌虛設行號(│38 │ │ │拉購股│ │ │ │本院卷㈢第284 │ │ │ │份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 23│京琥科│ 1│ 4,732,820│ 236,641│涉嫌虛設行號(│39 │ │ │技股份│ │ │ │本院卷㈢第285 │ │ │ │有限公│ │ │ │至287頁) │ │ │ │司 │ │ │ │ │ │ ├──┼───┼──┼──────┼──────┼───────┼───┤ │ 24│金霏企│ 41│ 22,639,443│ 1,131,974│補徵營業稅(本│42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291、 │ │ │ │公司 │ │ │ │293頁) │ │ ├──┼───┼──┼──────┼──────┼───────┼───┤ │ 25│味皇通│ 1│ 389,550│ 19,478│補徵營業稅(本│46 │ │ │路事業│ │ │ │院卷㈢第291至 │ │ │ │有限公│ │ │ │292 頁) │ │ │ │司 │ │ │ │ │ │ ├──┼───┼──┼──────┼──────┼───────┼───┤ │ 26│翎貹有│ 1│ 2,381│ 119│漏稅金額小、免│49 │ │ │限公司│ │ │ │議簽結(本院卷│ │ │ │ │ │ │ │㈢第294頁) │ │ ├──┼───┼──┼──────┼──────┼───────┼───┤ │ 27│逢誠有│ 2│ 1,904│ 96│漏稅金額小、免│51 │ │ │限公司│ │ │ │議簽結(本院卷│ │ │ │ │ │ │ │㈢第297至298頁│ │ │ │ │ │ │ │) │ │ ├──┼───┼──┼──────┼──────┼───────┼───┤ │ 28│飛鴻環│ 2│ 400,000│ 20,000│補徵營業稅(本│52 │ │ │保科技│ │ │ │院卷㈢第299至 │ │ │ │股份有│ │ │ │301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29│虎亞數│ 4│ 12,067│ 604│涉嫌虛設行號(│53 │ │ │位科技│ │ │ │本院卷㈢第302 │ │ │ │股份有│ │ │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30│培碁科│ 3│ 2,051,000│ 102,550│補徵營業稅(本│56 │ │ │技股份│ │ │ │院卷㈢第303至 │ │ │ │有限公│ │ │ │304 頁) │ │ │ │司 │ │ │ │ │ │ ├──┼───┼──┼──────┼──────┼───────┼───┤ │ 31│萊美科│ 4│ 1,200,000│ 60,001│補徵營業稅(本│57 │ │ │技有限│ │ │ │院卷㈢第305至 │ │ │ │公司 │ │ │ │306 頁) │ │ ├──┼───┼──┼──────┼──────┼───────┼───┤ │ 32│明大布│ 5│ 228,570│ 11,430│補徵營業稅(本│59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307至 │ │ │ │公司 │ │ │ │308 ) │ │ ├──┼───┼──┼──────┼──────┼───────┼───┤ │ 33│上群實│ 1│ 2,857│ 143│漏稅金額小、免│61 │ │ │業股份│ │ │ │議簽結(本院卷│ │ │ │有限公│ │ │ │㈢第309至310頁│ │ │ │司 │ │ │ │) │ │ ├──┼───┼──┼──────┼──────┼───────┼───┤ │ 34│積穎精│ 4│ 3,000,000│ 150,000│補徵營業稅(本│62 │ │ │密股份│ │ │ │院卷㈢第311至 │ │ │ │有限公│ │ │ │312 頁) │ │ │ │司 │ │ │ │ │ │ ├──┼───┼──┼──────┼──────┼───────┼───┤ │ 35│晁瑋實│ 10│ 5,961,600│ 298,080│涉嫌虛設行號(│63 │ │ │業有限│ │ │ │本院卷㈢第313 │ │ │ │公司 │ │ │ │至314頁) │ │ ├──┼───┼──┼──────┼──────┼───────┼───┤ │ 36│遠振國│ 1│ 2,381│ 119│漏稅金額小,免│64 │ │ │際貿易│ │ │ │議簽結(本院卷│ │ │ │有限公│ │ │ │㈢第316頁) │ │ │ │司 │ │ │ │ │ │ ├──┼───┼──┼──────┼──────┼───────┼───┤ │ 37│志群電│ 1│ 55,000│ 2,750│補徵營業稅(本│66 │ │ │子科技│ │ │ │院卷㈢第318至 │ │ │ │股份有│ │ │ │320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38│通達國│ 5│ 22,120,572│ 1,106,029│補徵營業稅(本│67 │ │ │際股份│ │ │ │院卷㈢第321至 │ │ │ │有限公│ │ │ │322 頁) │ │ │ │司 │ │ │ │ │ │ ├──┼───┼──┼──────┼──────┼───────┼───┤ │ 39│通達科│ 1│ 20,130,750│ 1,006,538│補徵營業稅(本│68 │ │ │技股份│ │ │ │院卷㈢第323至 │ │ │ │有限公│ │ │ │324 頁) │ │ │ │司 │ │ │ │ │ │ ├──┼───┼──┼──────┼──────┼───────┼───┤ │ 40│群淇科│ 3│ 3,807│ 192│雖派查結果有進│69 │ │ │技股份│ │ │ │貨事實,惟相對│ │ │ │有限公│ │ │ │人承認取得非實│ │ │ │司 │ │ │ │際交易對象之虛│ │ │ │ │ │ │ │開發票(本院卷│ │ │ │ │ │ │ │㈢第325至326頁│ │ │ │ │ │ │ │) │ │ ├──┼───┼──┼──────┼──────┼───────┼───┤ │ 41│聯通資│ 3│ 4,468,950│ 223,449│負責人已歿,免│70 │ │ │訊企業│ │ │ │議簽結(本院卷│ │ │ │社 │ │ │ │㈢第327至329頁│ │ │ │ │ │ │ │) │ │ ├──┼───┼──┼──────┼──────┼───────┼───┤ │ 42│鴻龍開│ 1│ 2,381│ 119│查核為不實交易│71 │ │ │發工程│ │ │ │擬補徵營業稅,│ │ │ │有限公│ │ │ │惟漏稅金額小,│ │ │ │司 │ │ │ │依法得免罰(本│ │ │ │ │ │ │ │院卷㈢第330頁 │ │ │ │ │ │ │ │) │ │ ├──┼───┼──┼──────┼──────┼───────┼───┤ │ 43│立瑞科│ 1│ 2,381│ 119│漏稅金額小、免│72 │ │ │技股份│ │ │ │議簽結(本院卷│ │ │ │有限公│ │ │ │㈢第331至333頁│ │ │ │司 │ │ │ │) │ │ ├──┼───┼──┼──────┼──────┼───────┼───┤ │ 44│三易自│ │ │ │漏稅金額小、免│73 │ │ │動化科│ 1│ 2,381│ 119│議簽結(本院卷│ │ │ │技股份│ │ │ │㈢第309至334頁│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45│霖德股│ 1│ 4,762│ 238│漏稅金額小、免│74 │ │ │份有限│ │ │ │議簽結(本院卷│ │ │ │公司 │ │ │ │㈢第335至336頁│ │ │ │ │ │ │ │) │ │ ├──┼───┼──┼──────┼──────┼───────┼───┤ │ 46│映達電│ 3│ 2,898,500│ 144,925│補徵營業稅(本│75 │ │ │子股份│ │ │ │院卷㈢第237至 │ │ │ │有限公│ │ │ │339 頁) │ │ │ │司 │ │ │ │ │ │ ├──┼───┼──┼──────┼──────┼───────┼───┤ │ 47│立綸實│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76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340至 │ │ │ │公司 │ │ │ │341 頁) │ │ │ │ │ │ │ │ │ │ ├──┼───┼──┼──────┼──────┼───────┼───┤ │ 48│行影影│ 1│ 600,000│ 30,000│補徵營業稅(本│78 │ │ │音有限│ │ │ │院卷㈢第340頁 │ │ │ │公司 │ │ │ │) │ │ ├──┼───┼──┼──────┼──────┼───────┼───┤ │ 49│展裕欣│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80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343至 │ │ │ │公司 │ │ │ │345 頁) │ │ ├──┼───┼──┼──────┼──────┼───────┼───┤ │ 50│欣田農│ 1│ 9,520│ 475│相對人承認,補│81 │ │ │畜產品│ │ │ │徵營業稅(本院│ │ │ │有限公│ │ │ │卷㈢第346至348│ │ │ │司 │ │ │ │頁) │ │ ├──┼───┼──┼──────┼──────┼───────┼───┤ │ 51│安特國│ 1│ 2,857│ 143│相對人承認願補│82 │ │ │際股份│ │ │ │繳漏稅額、免罰│ │ │ │有限公│ │ │ │(本院卷㈢第 │ │ │ │司 │ │ │ │349 至350頁) │ │ │ │ │ │ │ │ │ │ ├──┼───┼──┼──────┼──────┼───────┼───┤ │ 52│台安建│ │ │ │逾核課,免議簽│83 │ │ │築物公│ 1│ 4,762│ 238│結(本院卷㈢第│ │ │ │共安全│ │ │ │351頁) │ │ │ │檢查股│ │ │ │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53│上恆國│ 1│ 4,465│ 223│漏稅金額小、免│85 │ │ │際有限│ │ │ │議簽結(本院卷│ │ │ │公司 │ │ │ │㈢第354至355頁│ │ │ │ │ │ │ │) │ │ ├──┼───┼──┼──────┼──────┼───────┼───┤ │ 54│哲明有│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86 │ │ │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56至 │ │ │ │ │ │ │ │257 頁) │ │ ├──┼───┼──┼──────┼──────┼───────┼───┤ │ 55│富閎資│ 21│ 9,487,200│ 474,360│補徵營業稅(本│88 │ │ │訊科技│ │ │ │院卷㈢第358頁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56│超光能│ 6│ 274,284│ 13,716│補徵營業稅(本│89 │ │ │源科技│ │ │ │院卷㈢第359至 │ │ │ │股份有│ │ │ │360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57│邑峰科│ 3│ 1,447,080│ 72,355│涉嫌虛設行號(│90 │ │ │技股份│ │ │ │本院卷㈢第361 │ │ │ │有限公│ │ │ │頁) │ │ │ │司 │ │ │ │ │ │ ├──┼───┼──┼──────┼──────┼───────┼───┤ │ 58│富益成│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93 │ │ │科技有│ │ │ │院卷㈢第362頁 │ │ │ │限公司│ │ │ │) │ │ ├──┼───┼──┼──────┼──────┼───────┼───┤ │ 59│綠園資│ 4│ 1,800,000│ 90,000│已補繳營業稅(│95 │ │ │訊社 │ │ │ │本院卷㈢第364 │ │ │ │ │ │ │ │、365頁) │ │ ├──┼───┼──┼──────┼──────┼───────┼───┤ │ 60│宇宙光│ 1│ 7,592,060│ 379,603│涉嫌虛設行號(│96 │ │ │電股份│ │ │ │本院卷㈢第365 │(同10│ │ │有限公│ │ │ │頁)) │0 偵12│ │ │司 │ │ │ │ │155及1│ │ │ │ │ │ │ │01偵13│ │ │ │ │ │ │ │13附表│ │ │ │ │ │ │ │1 編號│ │ │ │ │ │ │ │1 ) │ ├──┼───┼──┼──────┼──────┼───────┼───┤ │ 61│峻嘉實│ 4│ 2,800,000│ 140,000│涉嫌虛設行號(│97 │ │ │業有限│ │ │ │本院卷㈢第368 │ │ │ │公司 │ │ │ │頁) │ │ ├──┼───┼──┼──────┼──────┼───────┼───┤ │ 62│宣旺實│ 1│ 201,358│ 10,068│補徵營業稅(本│98 │ │ │業有限│ │ │ │院卷㈢第369頁 │ │ │ │公司 │ │ │ │) │ │ ├──┼───┼──┼──────┼──────┼───────┼───┤ │ 63│亞柏特│ 8│ 3,280,000│ 164,001│補徵營業稅(本│99 │ │ │科技股│ │ │ │院卷㈢第370頁 │ │ │ │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 │應龍整│ 4│ 151,142│ 7,558│補徵營業稅(本│101 │ │ 64│合行銷│ │ │ │院卷㈢第371至 │ │ │ │有限公│ │ │ │372 頁) │ │ │ │司 │ │ │ │ │ │ ├──┼───┼──┼──────┼──────┼───────┼───┤ │ 65│國崴資│ 9│ 3,329,575│ 166,478│補徵營業稅(本│102 │ │ │訊股份│ │ │ │院卷㈢第373至 │ │ │ │有限公│ │ │ │374 頁) │ │ │ │司 │ │ │ │ │ │ ├──┼───┼──┼──────┼──────┼───────┼───┤ │ 66│巴黎銀│ 1│ 46,666│ 2,334│補徵營業稅(本│103 │ │ │樓 │ │ │ │院卷㈢第375頁 │ │ │ │ │ │ │ │) │ │ ├──┼───┼──┼──────┼──────┼───────┼───┤ │ 67│多美體│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105 │ │ │藝術環│ │ │ │院卷㈢第376至 │ │ │ │境行 │ │ │ │378 頁) │ │ ├──┼───┼──┼──────┼──────┼───────┼───┤ │ 68│翊普股│ 1│ 4,762│ 238│漏稅金額小、免│106 │ │ │份有限│ │ │ │議簽結(本院卷│ │ │ │公司 │ │ │ │㈢第379至380頁│ │ │ │ │ │ │ │) │ │ ├──┼───┼──┼──────┼──────┼───────┼───┤ │ 69│吉利精│ 1│ 2,381│ 119│漏稅金額小、免│110 │ │ │密有限│ │ │ │議簽結(本院卷│ │ │ │公司 │ │ │ │㈢第388頁) │ │ ├──┼───┼──┼──────┼──────┼───────┼───┤ │ 70│利泰牙│ 1│ 45,714│ 2,286│補徵營業稅(本│111 │ │ │板有限│ │ │ │院卷㈢第389至 │ │ │ │公司 │ │ │ │393 頁) │ │ ├──┼───┼──┼──────┼──────┼───────┼───┤ │ 71│賢豐企│ 1│ 45,714│ 2,286│逾核課期間,免│112 │ │ │業股份│ │ │ │議簽結(本院卷│ │ │ │有限公│ │ │ │㈢第245頁) │ │ │ │司 │ │ │ │ │ │ ├──┼───┼──┼──────┼──────┼───────┼───┤ │ 72│金邦工│ 1│ 91,429│ 4,571│補徵營業稅(本│113 │ │ │業股份│ │ │ │院卷㈢第245頁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 │ │ │ │ │ │ │ │合計 │365 │286,863,983 │14,343,225 │ │ │ ├──┴───┴──┴──────┴──────┴───────┴───┤ │註: │ │ ㈠雖虛設公司無實際營業行為,即無逃漏稅捐之情,則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 │ 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惟經查上開「涉嫌虛設│ │ 行號」之公司,均有將上開發票提出申報扣抵明細(見本院卷㈢第195 反面│ │ 至229 頁),卷附證據尚難遽認係「完全無」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 │ 勞務之公司,故堪認與他公司間尚有「部分」真實交易,均有逃漏稅捐之情│ │ 。 │ │ ㈡取得進項稅額合計二千元以下,依法得免議簽結,且有買受人坦承為不實交│ │ 易(EX:編號81、82),故漏稅金額小,免議簽結部分,亦均認為不實交易│ │ 。 │ └───────────────────────────────────┘ 附表四:富彩公司銷項往來公司為虛設行號或未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票明附(和富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取得發票明細共76張)(原上訴審附表四】 ): ┌──┬─────┬────────────────┬───────┬───┐ │序號│營業人名稱│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函詢結果 │原「士│ │ │ ├──┬──────┬──────┤ │檢99偵│ │ │ │張數│銷 售 額 │ 稅 額 │ │2770號│ │ │ │ │ │ │ │」附表│ │ │ │ │ │ │ │四編號│ ├──┼─────┼──┼──────┼──────┼───────┼───┤ │ 1│和富數位資│ 1│ 1,524│ 76 │未申報扣抵(本│1 │ │ │訊股份有限│ │ │ │院卷㈢第246至 │ │ │ │公司 │ │ │ │248頁) │ │ ├──┼─────┼──┼──────┼──────┼───────┼───┤ │ 2│緯銓科技有│ 1│ 138,600│ 6,930 │未申報扣抵(本│5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53頁 │ │ │ │ │ │ │ │) │ │ ├──┼─────┼──┼──────┼──────┼───────┼───┤ │ 3│華商國際開│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6 │ │ │發股份有限│ │ │ │院卷㈢第254頁 │ │ │ │公司 │ │ │ │) │ │ ├──┼─────┼──┼──────┼──────┼───────┼───┤ │ 4│名師克拉博│ 1│ 4,762│ 238 │未申報扣抵(本│9 │ │ │股份有限公│ │ │ │院卷㈢第257頁 │ │ │ │司 │ │ │ │) │ │ ├──┼─────┼──┼──────┼──────┼───────┼───┤ │ 5│聯鑫事務影│ 3│ 13,395│ 669 │未申報扣抵(本│10 │ │ │印行 │ │ │ │院卷㈢第259頁 │ │ │ │ │ │ │ │) │ │ ├──┼─────┼──┼──────┼──────┼───────┼───┤ │ 6│籐闓蕬國際│ 1│ 36,857│ 1,843 │未申報扣抵(本│23 │ │ │有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67頁 │ │ │ │ │ │ │ │) │ │ ├──┼─────┼──┼──────┼──────┼───────┼───┤ │ 7│青億貿易股│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30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77頁 │ │ │ │ │ │ │ │) │ │ ├──┼─────┼──┼──────┼──────┼───────┼───┤ │ 8│臧巴拉佛教│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33 │ │ │文物有限公│ │ │ │院卷㈢第278頁 │ │ │ │司 │ │ │ │) │ │ ├──┼─────┼──┼──────┼──────┼───────┼───┤ │ 9│中華哈拉購│ 10│ 44,650│ 2,230 │未申報扣抵(本│38 │ │ │股份有限公│ │ │ │院卷㈢第284頁 │ │ │ │司 │ │ │ │) │ │ ├──┼─────┼──┼──────┼──────┼───────┼───┤ │ 10│樂智多國際│ 2│ 5,417│ 271 │未申報扣抵(本│40 │ │ │股份有限公│ │ │ │院卷㈢第288至 │ │ │ │司 │ │ │ │289 頁) │ │ ├──┼─────┼──┼──────┼──────┼───────┼───┤ │ 11│聚東股份有│ 1│ 4,762│ 238 │未申報扣抵(本│41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90至 │ │ │ │ │ │ │ │291 頁) │ │ ├──┼─────┼──┼──────┼──────┼───────┼───┤ │ 12│金霏企業有│ 1│ 447,998│ 22,400 │未申報扣抵(本│42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91、 │ │ │ │ │ │ │ │293頁) │ │ │ │ │ │ │ │ │ │ ├──┼─────┼──┼──────┼──────┼───────┼───┤ │ 13│光然股份有│ 15│ 14,280│ 720 │未申報扣抵(本│43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91頁 │ │ │ │ │ │ │ │) │ │ ├──┼─────┼──┼──────┼──────┼───────┼───┤ │ 14│瀚鴻生技國│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50 │ │ │際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95至 │ │ │ │ │ │ │ │296 頁) │ │ ├──┼─────┼──┼──────┼──────┼───────┼───┤ │ 15│逢誠有限公│ 4│ 64,358│ 3,219 │未申報扣抵(本│51 │ │ │司 │ │ │ │院卷㈢第297至 │ │ │ │ │ │ │ │298 頁) │ │ ├──┼─────┼──┼──────┼──────┼───────┼───┤ │ 16│茂德股份有│ 1│ 2,381│ 119 │未申報扣抵(本│54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42頁 │ │ │ │ │ │ │ │) │ │ ├──┼─────┼──┼──────┼──────┼───────┼───┤ │ 17│嘉銘企業有│ 1│ 2,381│ 119 │未申報扣抵(本│55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42頁 │ │ │ │ │ │ │ │) │ │ ├──┼─────┼──┼──────┼──────┼───────┼───┤ │ 18│豐傑股份有│ 1│ 2,381│ 119 │未申報扣抵(本│58 │ │ │限公司 │ │ │ │院卷㈢第242頁 │ │ │ │ │ │ │ │) │ │ ├──┼─────┼──┼──────┼──────┼───────┼───┤ │ 19│樹林健全中│ 1│ 4,465│ 223 │未申報扣抵(本│60 │ │ │醫診所 │ │ │ │院卷㈢第242頁 │ │ │ │ │ │ │ │) │ │ ├──┼─────┼──┼──────┼──────┼───────┼───┤ │ 20│爭鋒科技股│ 1│ 2,381│ 119 │未申報扣抵(本│79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42頁 │ │ │ │ │ │ │ │) │ │ ├──┼─────┼──┼──────┼──────┼───────┼───┤ │ 21│靚馥實業社│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84 │ │ │ │ │ │ │院卷㈢第242頁 │ │ │ │ │ │ │ │) │ │ ├──┼─────┼──┼──────┼──────┼───────┼───┤ │ 22│羅婉之記帳│ │ │ │未申報扣抵(本│87 │ │ │及報稅代理│ 1│ 952│ 48 │院卷㈢第243頁 │ │ │ │業務人事務│ │ │ │) │ │ │ │所 │ │ │ │ │ │ ├──┼─────┼──┼──────┼──────┼───────┼───┤ │ 23│富閎資訊科│ 1│ 512,800│ 25,640 │未申報扣抵(本│88 │ │ │技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43頁 │ │ │ │ │ │ │ │) │ │ ├──┼─────┼──┼──────┼──────┼───────┼───┤ │ 24│超光能源科│ 8│ 365,712│ 18,288 │未申報扣抵(本│89 │ │ │技股份有限│ │ │ │院卷㈢第243頁 │ │ │ │公司 │ │ │ │) │ │ ├──┼─────┼──┼──────┼──────┼───────┼───┤ │ 25│亨圃企業股│ 1│ 2,381│ 119 │未申報扣抵(本│91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43頁 │ │ │ │ │ │ │ │) │ │ ├──┼─────┼──┼──────┼──────┼───────┼───┤ │ 26│臺灣上村股│ 6│ 14,286│ 714 │未申報扣抵(本│92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243頁 │ │ │ │ │ │ │ │) │ │ ├──┼─────┼──┼──────┼──────┼───────┼───┤ │ 27│衡承貿易股│ 4│ 43,049│ 2,151 │未申報扣抵(本│94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364頁 │ │ │ │ │ │ │ │) │ │ ├──┼─────┼──┼──────┼──────┼───────┼───┤ │ 28│實富工程行│ 1│ 41,428│ 2,072 │未申報扣抵(本│100 │ │ │ │ │ │ │院卷㈢第371頁 │ │ │ │ │ │ │ │) │ │ ├──┼─────┼──┼──────┼──────┼───────┼───┤ │ 29│應龍整合行│ 1│ 46,190│ 2,310 │未申報扣抵(本│101 │ │ │銷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371至 │ │ │ │ │ │ │ │372 頁) │ │ ├──┼─────┼──┼──────┼──────┼───────┼───┤ │ 30│上湧水電工│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104 │ │ │程行 │ │ │ │院卷㈢第375頁 │ │ │ │ │ │ │ │) │ │ ├──┼─────┼──┼──────┼──────┼───────┼───┤ │ 31│佾鑫實業股│ 1│ 2,381│ 119 │未申報扣抵(本│108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385頁 │ │ │ │ │ │ │ │) │ │ ├──┼─────┼──┼──────┼──────┼───────┼───┤ │ 32│國育企業股│ 1│ 45,714│ 2,286 │未申報扣抵(本│109 │ │ │份有限公司│ │ │ │院卷㈢第389頁 │ │ │ │ │ │ │ │) │ │ ├──┼─────┼──┼──────┼──────┼───────┼───┤ │ │合計 │ 76│ 2,139,769│ 106,996 │ │ │ │ │ │ │ │ │ │ │ └──┴─────┴──┴──────┴──────┴───────┴───┘ ┌───────────────────────────┐ │【附表三至四部分】 │ │富彩公司: │ │虛開發票總金額合計:289,003,752 │ │幫助逃漏稅總金額合計:14,343,225 │ ├───────────────────────────┤ │【附表一、三】 │ │被告總計幫助逃漏稅總金額合計:21,634,324 │ └───────────────────────────┘ 附表五 :認非虛開發票部分 【附表五之一】(含本院上訴審附表一跟附表六部分) 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嘉雨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提出之停車費、停車租金等發票明細共46張)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逃漏營│函詢結果暨被告提出之│原「士│ │ │發票營業│期間 │碼 │新臺幣) │業稅額│發票、答辯 │檢99偵│ │ │人名稱 │ │ │ │(新臺│ │2770號│ │ │ │ │ │ │幣) │ │」附表│ │ │ │ │ │ │ │ │一編號│ ├──┼────┼────┼─────┼─────┼───┼──────────┼───┤ │1 │嘉雨有限│95/01/00│KU00000000│229 │11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1 │ │ │公司 │ │ │ │ │㈠第172 至173 頁) │ │ ├──┼────┼────┼─────┼─────┼───┼──────────┼───┤ │2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71 │ 9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2 │ │ │ │ │ │ │ │㈠第172至173頁) │ │ ├──┼────┼────┼─────┼─────┼───┼──────────┼───┤ │3 │揚捷國際│94/11/00│JU00000000│114 │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4 │ │ │有限公司│ │ │ │ │㈠第247至249頁) │ │ ├──┼────┼────┼─────┼─────┼───┼──────────┼───┤ │4 │創意家股│94/11/00│JU00000000│171 │ 9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5 │ │ │份有限公│ │ │ │ │㈠第138- 1至139 頁)│ │ │ │司 │ │ │ │ │ │ │ ├──┼────┼────┼─────┼─────┼───┼──────────┼───┤ │5 │文化玻璃│94/12/00│JU00000000│114 │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6 │ │ │行 │ │ │ │ │㈠第243至243-1頁) │ │ ├──┼────┼────┼─────┼─────┼───┼──────────┼───┤ │ │蒂瓦絲絲│95/01/00│KU00000000│114 │ 6 │被告:停車費,95年交│7 │ │6 │色彩創意│ │ │ │ │易,未留發票 │ │ │ │國際有限│ │ │ │ │(本院卷㈠第99頁) │ │ │ │公司 │ │ │ │ │ │ │ ├──┼────┼────┼─────┼─────┼───┼──────────┼───┤ │7 │瑞揚專業│94/11/00│JU00000000│286 │14 │停車費(本院卷㈡第8 │9 │ │ │音響有限│ │ │ │ │頁) │ │ │ │公司 │ │ │ │ │ │ │ ├──┼────┼────┼─────┼─────┼───┼──────────┼───┤ │8 │采風國際│94/12/00│JU00000000│114 │ 6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11 │ │ │服飾有限│ │ │ │ │109頁) │ │ │ │公司 │ │ │ │ │ │ │ ├──┼────┼────┼─────┼─────┼───┼──────────┼───┤ │9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 │ 3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12 │ │ │ │ │ │ │ │110頁) │ │ ├──┼────┼────┼─────┼─────┼───┼──────────┼───┤ │10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 │ 3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13 │ │ │ │ │ │ │ │111頁) │ │ ├──┼────┼────┼─────┼─────┼───┼──────────┼───┤ │11 │路姿國際│94/11/00│JU00000000│57 │ 3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14 │ │ │有限公司│ │ │ │ │㈠第147至148頁) │ │ ├──┼────┼────┼─────┼─────┼───┼──────────┼───┤ │12 │同上 │95/02/00│KU00000000│57 │ 3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15 │ │ │ │ │ │ │ │㈠第147至148頁) │ │ ├──┼────┼────┼─────┼─────┼───┼──────────┼───┤ │13 │臺灣席夢│94/12/00│JU00000000│171 │ 9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16 │ │ │思股份有│ │ │ │ │112頁) │ │ │ │限公司 │ │ │ │ │ │ │ ├──┼────┼────┼─────┼─────┼───┼──────────┼───┤ │14 │臺灣飛利│95/01/00│KU00000000│57 │ 3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17 │ │ │浦股份有│ │ │ │ │㈠第253 至255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 │15 │僑鼎廣告│94/11/00│JU00000000│4,762 │238 │停車租金(本院上訴審│18 │ │ │事業股份│ │ │ │ │卷㈠第183 至186 頁)│ │ │ │有限公司│ │ │ │ │ │ │ ├──┼────┼────┼─────┼─────┼───┼──────────┼───┤ │16 │同上 │94/12/00│JU00000000│4,762 │238 │停車租金(本院上訴審│19 │ │ │ │ │ │ │ │卷㈠第183至186頁) │ │ ├──┼────┼────┼─────┼─────┼───┼──────────┼───┤ │17 │同上 │95/01/00│KU00000000│4,762 │238 │停車租金(本院上訴審│20 │ │ │ │ │ │ │ │卷㈠第183至186頁) │ │ ├──┼────┼────┼─────┼─────┼───┼──────────┼───┤ │18 │同上 │95/02/00│KU00000000│4,762 │238 │停車租金(本院上訴審│21 │ │ │ │ │ │ │ │卷㈠第183至186頁) │ │ ├──┼────┼────┼─────┼─────┼───┼──────────┼───┤ │19 │野點國際│94/11/00│JU00000000│130,000 │6,500 │房屋租金(本院上訴審│22 │ │ │有限公司│ │ │ │ │卷㈠第166至170頁)、│ │ │ │忠孝門市│ │ │ │ │函查亦認為真實交易(│ │ │ │部 │ │ │ │ │本院卷㈣第64至65頁)│ │ │ │ │ │ │ │ │ │ │ ├──┼────┼────┼─────┼─────┼───┼──────────┼───┤ │20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30,000 │6,500 │房屋租金(本院上訴審│23 │ │ │ │ │ │ │ │卷㈠第166至170頁)、│ │ │ │ │ │ │ │ │函查亦認為真實交易(│ │ │ │ │ │ │ │ │本院卷㈣第64至65頁)│ │ │ │ │ │ │ │ │ │ │ ├──┼────┼────┼─────┼─────┼───┼──────────┼───┤ │21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30,000 │6,500 │房屋租金(本院上訴審│24 │ │ │ │ │ │ │ │卷㈠第166至170頁)、│ │ │ │ │ │ │ │ │函查亦認為真實交易(│ │ │ │ │ │ │ │ │本院卷㈣第64至65頁)│ │ │ │ │ │ │ │ │ │ │ ├──┼────┼────┼─────┼─────┼───┼──────────┼───┤ │22 │羅吉司科│94/11/00│JU00000000│9,524 │47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25 │ │ │技興業股│ │ │ │ │㈠第148-1 至162 頁)│ │ │ │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23 │同上 │94/12/00│JU00000000│4,762 │238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26 │ │ │ │ │ │ │ │㈠第148-1至162頁) │ │ ├──┼────┼────┼─────┼─────┼───┼──────────┼───┤ │24 │同上 │95/01/00│KU00000000│6,286 │314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27 │ │ │ │ │ │ │ │㈠第148-1至162頁) │ │ ├──┼────┼────┼─────┼─────┼───┼──────────┼───┤ │25 │同上 │95/02/00│KU00000000│8,095 │405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28 │ │ │ │ │ │ │ │㈠第148-1至162頁) │ │ ├──┼────┼────┼─────┼─────┼───┼──────────┼───┤ │26 │信馨企業│95/01/00│KU00000000│114 │ 6 │被告:停車費,95年交│29 │ │ │有限公司│ │ │ │ │易,未留發票(本院卷│ │ │ │ │ │ │ │ │㈠第99頁) │ │ ├──┼────┼────┼─────┼─────┼───┼──────────┼───┤ │27 │勝宏實業│94/11/00│KU00000000│57 │ 3 │查無此發票(本院上訴│30 │ │ │股份有限│ │ │ │ │審卷㈠第140-1、252頁│ │ │ │公司 │ │ │ │ │) │ │ ├──┼────┼────┼─────┼─────┼───┼──────────┼───┤ │28 │誠特國際│94/11/00│JU00000000│114 │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31 │ │ │實業有限│ │ │ │ │㈠第245 至246 頁) │ │ │ │公司 │ │ │ │ │ │ │ ├──┼────┼────┼─────┼─────┼───┼──────────┼───┤ │29 │浩大喜功│95/01/00│KU00000000│ 57 │ 3 │被告:停車費,95年交│32 │ │ │製作有限│ │ │ │ │易,未留發票(本院卷│ │ │ │公司 │ │ │ │ │㈠第99頁) │ │ ├──┼────┼────┼─────┼─────┼───┼──────────┼───┤ │30 │宏誌科技│95/01/00│KU00000000│343 │17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46 │ │ │股份有限│ │ │ │ │㈠第182 頁) │ │ │ │公司 │ │ │ │ │ │ │ ├──┼────┼────┼─────┼─────┼───┼──────────┼───┤ │31 │唐麗國際│94/12/00│JU00000000│114 │ 6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48 │ │ │股份有限│ │ │ │ │113 頁) │ │ │ │公司 │ │ │ │ │ │ │ ├──┼────┼────┼─────┼─────┼───┼──────────┼───┤ │32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 │ 3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49 │ │ │ │ │ │ │ │114 頁) │ │ ├──┼────┼────┼─────┼─────┼───┼──────────┼───┤ │33 │同上 │95/01/00│KU00000000│57 │ 3 │停車費,95年交易,未│50 │ │ │ │ │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99│ │ │ │ │ │ │ │ │頁) │ │ ├──┼────┼────┼─────┼─────┼───┼──────────┼───┤ │34 │金鼎興業│95/01/00│KU00000000│171 │ 9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51 │ │ │有限公司│ │ │ │ │㈠第189至191頁) │ │ ├──┼────┼────┼─────┼─────┼───┼──────────┼───┤ │35 │前衛花園│95/01/00│KU00000000│114 │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52 │ │ │股份有限│ │ │ │ │㈠第241 至242 頁) │ │ │ │公司 │ │ │ │ │ │ │ ├──┼────┼────┼─────┼─────┼───┼──────────┼───┤ │36 │鴻洋冷凍│94/12/00│JU00000000│343 │17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83 │ │ │設備有限│ │ │ │ │㈠第256 至258 頁) │ │ │ │公司 │ │ │ │ │ │ │ ├──┼────┼────┼─────┼─────┼───┼──────────┼───┤ │37 │雄大展業│94/11/00│JU00000000│114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85 │ │ │股份有限│ │ │ │ │㈠第141 至143 頁) │ │ │ │公司 │ │ │ │ │ │ │ ├──┼────┼────┼─────┼─────┼───┼──────────┼───┤ │38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14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86 │ │ │ │ │ │ │ │㈠第141至143頁) │ │ ├──┼────┼────┼─────┼─────┼───┼──────────┼───┤ │39 │馳天科技│94/11/00│JU00000000│171 │9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 │87 │ │ │有限公司│ │ │ │ │115頁) │ │ ├──┼────┼────┼─────┼─────┼───┼──────────┼───┤ │40 │東帝興實│94/12/00│JU00000000│171 │9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88 │ │ │業股份有│ │ │ │ │㈠第231 至233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 │41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04 │6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89 │ │ │ │ │ │ │ │㈠第231至233頁) │ │ ├──┼────┼────┼─────┼─────┼───┼──────────┼───┤ │42 │信陽電腦│94/11/00│JU00000000│802,750 │40,138│電腦週邊商品(本院上│90 │ │ │科技有限│ │ │ │ │訴審卷㈠第276頁)、 │ │ │ │公司 │ │ │ │ │有進貨事實勾稽相符(│ │ │ │ │ │ │ │ │本院卷㈣第146至151反│ │ │ │ │ │ │ │ │面) │ │ ├──┼────┼────┼─────┼─────┼───┼──────────┼───┤ │43 │日燦股份│94/12/00│JU00000000│57 │3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96 │ │ │有限公司│ │ │ │ │㈠第163至165頁) │ │ ├──┼────┼────┼─────┼─────┼───┼──────────┼───┤ │44 │同上 │94/12/00│JU00000000│229 │11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97 │ │ │ │ │ │ │ │㈠第163至165頁) │ │ ├──┼────┼────┼─────┼─────┼───┼──────────┼───┤ │45 │同上 │95/01/00│KU00000000│229 │11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98 │ │ │ │ │ │ │ │㈠第163至165頁) │ │ ├──┼────┼────┼─────┼─────┼───┼──────────┼───┤ │46 │同上 │95/01/00│KU00000000│229 │11 │停車費(本院上訴審卷│99 │ │ │ │ │ │ │ │㈠第163至165頁) │ │ ├──┼────┼────┼─────┼─────┼───┼──────────┼───┤ │ │合計 │ │共46張 │1,245,193 │62,265│ │同原「│ │ │ │ │ │ │ │ │士檢10│ │ │ │ │ │ │ │ │0 偵12│ │ │ │ │ │ │ │ │154 號│ │ │ │ │ │ │ │ │」附表│ │ │ │ │ │ │ │ │一編號│ ├──┴────┴────┴─────┴─────┴───┴──────────┴───┤ │註: │ │ ㈠雖被告對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司之交易部分(編號90)。坦承為虛開發票,惟稅捐機關派查結│ │ 果為真實交易,衡以被告交易之相對人眾多,記憶難免有誤,故本院亦認定此部分交易為真實│ │ 。 │ │ ㈡96偵13708 、21140 、97偵17939 附表(共計112 張,應更正為「75」張),與100 偵12154 │ │ 附表一編號32至106 均重複。 │ └───────────────────────────────────────────┘ 【附表五之二】(原上訴審附表二) 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 公司等營業人提出之停車費、停車租金發票明細共124張) ┌──┬─────┬────┬─────┬───┬───────────┬───┐ │ │取得不實發│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銷售金│函詢結果暨被告提出之發│原「士│ │編號│票營業人名│日 │碼 │額(新│票、答辯 │檢100 │ │ │稱 │ │ │臺幣)│ │偵1215│ │ │ │ │ │ │ │4 號」│ │ │ │ │ │ │ │附表二│ │ │ │ │ │ │ │編號 │ ├──┼─────┼────┼─────┼───┼───────────┼───┤ │1 │亞太固網寬│95/01/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7 │ │ │頻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頁 │ │ │ │公司 │ │ │ │) │ │ ├──┼─────┼────┼─────┼───┼───────────┼───┤ │2 │新高山行銷│95/01/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8 │ │ │顧問股份有│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限公司 │ │ │ │) │ │ ├──┼─────┼────┼─────┼───┼───────────┼───┤ │3 │同上 │95/01/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4 │同上 │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5 │同上 │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1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6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2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7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3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8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4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9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5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10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86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6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11 │寶僑家品股│94/11/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17 │17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12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18 │18 │ │ │ │ │ │ │頁) │ │ ├──┼─────┼────┼─────┼───┼───────────┼───┤ │13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19 │19 │ │ │ │ │ │ │頁) │ │ ├──┼─────┼────┼─────┼───┼───────────┼───┤ │14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0 │20 │ │ │ │ │ │ │頁) │ │ ├──┼─────┼────┼─────┼───┼───────────┼───┤ │15 │同上 │95/01/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1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16 │同上 │95/01/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2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17 │同上 │95/02/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3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18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4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19 │華大電子股│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5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 │ │ ├──┼─────┼────┼─────┼───┼───────────┼───┤ │20 │台灣寶點科│95/02/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7 │ │ │技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公司同上 │ │ │ │) │ │ ├──┼─────┼────┼─────┼───┼───────────┼───┤ │21 │上海商業儲│95/01/00│KU00000000│286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28 │ │ │蓄銀行股份│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有限公司信│ │ │ │) │ │ │ │託部 │ │ │ │ │ │ ├──┼─────┼────┼─────┼───┼───────────┼───┤ │22 │逢泰企業股│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1 │30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23 │馬來西亞商│94/12/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2 │31 │ │ │亞鼎科技有│ │ │ │頁) │ │ │ │限公司台北│ │ │ │ │ │ │ │分公司 │ │ │ │ │ │ ├──┼─────┼────┼─────┼───┼───────────┼───┤ │24 │先靈葆雅企│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3 │32 │ │ │業股份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25 │美滿人生企│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4 │33 │ │ │業有限公司│ │ │ │頁) │ │ ├──┼─────┼────┼─────┼───┼───────────┼───┤ │26 │昌偉企業有│95/01/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34 │ │ │限公司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27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35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28 │同上 │95/02/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36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29 │博多國際流│94/11/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5 │37 │ │ │通股份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30 │香港商金誠│95/02/00│KU00000000│1,143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38 │ │ │信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台灣分公司│ │ │ │反面) │ │ ├──┼─────┼────┼─────┼───┼───────────┼───┤ │31 │同上 │95/02/00│KU00000000│8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39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32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0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33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1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34 │日星實業股│95/02/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2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35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86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3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36 │台灣日產化│94/12/00│JU00000000│229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6 │44 │ │ │工股份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37 │上毅國際室│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5 │ │ │內裝修工程│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股份有限公│ │ │ │反面) │ │ │ │司 │ │ │ │ │ │ ├──┼─────┼────┼─────┼───┼───────────┼───┤ │38 │賽諾菲安萬│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6 │ │ │特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公司 │ │ │ │反面) │ │ ├──┼─────┼────┼─────┼───┼───────────┼───┤ │39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47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 │ │ │ │反面) │ │ ├──┼─────┼────┼─────┼───┼───────────┼───┤ │40 │香港商輝達│94/12/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7 │48 │ │ │香港控股有│ │ │ │頁) │ │ │ │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41 │默克光電科│94/11/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8 │49 │ │ │技股份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42 │香港商高德│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50 │ │ │美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0 頁│ │ │ │台灣分公司│ │ │ │反面) │ │ ├──┼─────┼────┼─────┼───┼───────────┼───┤ │43 │訊寬頻網 │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29 │51 │ │ │路股份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44 │阿碼科技股│94/11/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30 │52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45 │翰吉科技有│95/01/00│KU00000000│229 │停車月租:95年度交易,│53 │ │ │限公司 │ │ │ │未留有發票(本院卷㈠第│ │ │ │ │ │ │ │101頁) │ │ ├──┼─────┼────┼─────┼───┼───────────┼───┤ │46 │晶立行銷有│94/11/00│JU00000000│3,810 │停車月租(本院卷㈠第 │54 │ │ │限公司 │ │ │ │131 頁) │ │ ├──┼─────┼────┼─────┼───┼───────────┼───┤ │47 │同上 │94/12/00│JU00000000│3,810 │停車月租(本院卷㈠第 │55 │ │ │ │ │ │ │132 頁) │ │ ├──┼─────┼────┼─────┼───┼───────────┼───┤ │48 │同上 │95/01/00│KU00000000│3,810 │停車月租,95年交易,未│56 │ │ │ │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 │ │ │ │ │ │ │頁) │ │ ├──┼─────┼────┼─────┼───┼───────────┼───┤ │49 │同上 │95/02/00│KU00000000│3,810 │停車月租,95年交易,未│57 │ │ │ │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 │ │ │ │ │ │ │頁) │ │ ├──┼─────┼────┼─────┼───┼───────────┼───┤ │50 │新加坡商安│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58 │ │ │富利股份有│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限公司台灣│ │ │ │) │ │ │ │分公司 │ │ │ │ │ │ ├──┼─────┼────┼─────┼───┼───────────┼───┤ │51 │擎亞國際科│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59 │ │ │技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公司 │ │ │ │) │ │ ├──┼─────┼────┼─────┼───┼───────────┼───┤ │52 │台灣高絲股│94/11/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33 │61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53 │博士倫股份│94/11/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34 │62 │ │ │有限公司 │ │ │ │頁) │ │ ├──┼─────┼────┼─────┼───┼───────────┼───┤ │54 │台灣固網股│94/11/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35 │63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55 │同上 │94/11/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36 │64 │ │ │ │ │ │ │頁) │ │ ├──┼─────┼────┼─────┼───┼───────────┼───┤ │56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65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 │ │ ├──┼─────┼────┼─────┼───┼───────────┼───┤ │57 │洋益餐廳 │94/11/00│JU00000000│3,810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37 │66 │ │ │ │ │ │ │頁) │ │ ├──┼─────┼────┼─────┼───┼───────────┼───┤ │58 │堪薩斯服飾│95/01/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67 │ │ │股份有限公│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司 │ │ │ │) │ │ ├──┼─────┼────┼─────┼───┼───────────┼───┤ │59 │泛美生命科│94/12/00│JU00000000│5,714 │停車月租,95年交易,未│68 │ │ │技股份有限│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 │ │ │公司(原名│ │ │ │頁) │ │ │ │凱陽生命科│ │ │ │ │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60 │同上 │95/01/00│KU00000000│5,714 │停車月租,95年交易,未│69 │ │ │ │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 │ │ │ │ │ │ │頁) │ │ ├──┼─────┼────┼─────┼───┼───────────┼───┤ │61 │同上 │95/02/00│KU00000000│5,714 │停車月租,95年交易,未│70 │ │ │ │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 │ │ │ │ │ │ │頁) │ │ ├──┼─────┼────┼─────┼───┼───────────┼───┤ │62 │瀚龍設計工│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73 │ │ │程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 │ │ ├──┼─────┼────┼─────┼───┼───────────┼───┤ │63 │台韻巨幅數│95/02/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74 │ │ │位影像廣告│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事業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 │ │ │ │ │ │ ├──┼─────┼────┼─────┼───┼───────────┼───┤ │64 │燦坤實業股│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75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 │ │ ├──┼─────┼────┼─────┼───┼───────────┼───┤ │65 │艾索技術管│94/12/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0 │76 │ │ │理服務有限│ │ │ │頁) │ │ │ │公司 │ │ │ │ │ │ ├──┼─────┼────┼─────┼───┼───────────┼───┤ │66 │佳順電子股│94/11/00│JU00000000│495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1 │77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67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2 │78 │ │ │ │ │ │ │頁) │ │ ├──┼─────┼────┼─────┼───┼───────────┼───┤ │68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3 │79 │ │ │ │ │ │ │頁) │ │ ├──┼─────┼────┼─────┼───┼───────────┼───┤ │69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4 │80 │ │ │ │ │ │ │頁) │ │ ├──┼─────┼────┼─────┼───┼───────────┼───┤ │70 │同上 │94/11/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5 │81 │ │ │ │ │ │ │頁) │ │ ├──┼─────┼────┼─────┼───┼───────────┼───┤ │71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6 │82 │ │ │ │ │ │ │頁) │ │ ├──┼─────┼────┼─────┼───┼───────────┼───┤ │72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7 │83 │ │ │ │ │ │ │頁) │ │ ├──┼─────┼────┼─────┼───┼───────────┼───┤ │73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8 │84 │ │ │ │ │ │ │頁) │ │ ├──┼─────┼────┼─────┼───┼───────────┼───┤ │74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49 │85 │ │ │ │ │ │ │頁) │ │ ├──┼─────┼────┼─────┼───┼───────────┼───┤ │75 │同上 │95/01/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86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76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87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77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88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78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89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79 │齊威國際多│94/12/00│JU00000000│686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0 │90 │ │ │媒體股份有│ │ │ │頁) │ │ │ │限公司 │ │ │ │ │ │ ├──┼─────┼────┼─────┼───┼───────────┼───┤ │80 │建達國際股│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1 │91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81 │宇宙電子股│94/12/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2 │92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82 │威寶電通股│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3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3 │同上 │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4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4 │同上 │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5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5 │同上 │95/02/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6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6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7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7 │同上 │95/02/00│KU00000000│343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8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8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99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89 │眾家興科技│95/01/00│KU00000000│286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0 │ │ │有限公司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90 │耕興股份有│94/12/00│JU00000000│114 │ │101 │ │ │限公司 │ │ │ │ │ │ ├──┼─────┼────┼─────┼───┼───────────┼───┤ │91 │友通資訊股│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2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 │ │ │ │反面) │ │ ├──┼─────┼────┼─────┼───┼───────────┼───┤ │92 │鉅德數位科│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3 │ │ │技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1 頁│ │ │ │公司 │ │ │ │反面) │ │ ├──┼─────┼────┼─────┼───┼───────────┼───┤ │93 │同上 │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4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94 │漢軍科技股│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3 │105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95 │全穎科技股│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6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96 │冠龍國際藝│94/12/00│JU00000000│229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6 │107 │ │ │術有限公司│ │ │ │頁) │ │ ├──┼─────┼────┼─────┼───┼───────────┼───┤ │97 │同上 │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7 │108 │ │ │ │ │ │ │頁) │ │ ├──┼─────┼────┼─────┼───┼───────────┼───┤ │98 │宜鼎科技事│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09 │ │ │業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99 │輝瑞大藥廠│94/12/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6 │110 │ │ │股份有限公│ │ │ │頁) │ │ │ │司 │ │ │ │ │ │ ├──┼─────┼────┼─────┼───┼───────────┼───┤ │100 │進發廣告攝│94/12/00│JU00000000│343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7 │111 │ │ │影有限公司│ │ │ │頁) │ │ ├──┼─────┼────┼─────┼───┼───────────┼───┤ │101 │豐鼎生物科│95/01/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12 │ │ │技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公司 │ │ │ │) │ │ ├──┼─────┼────┼─────┼───┼───────────┼───┤ │102 │凱悌股份有│95/02/00│KU00000000│229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13 │ │ │限公司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03 │安訊聯科技│94/12/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58 │115 │ │ │股份有限公│ │ │ │頁) │ │ │ │司 │ │ │ │ │ │ ├──┼─────┼────┼─────┼───┼───────────┼───┤ │104 │凱傑國際有│95/02/00│KU00000000│57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16 │ │ │限公司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05 │新和廣告股│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17 │ │ │份有限公司│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06 │北區房屋仲│95/01/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21 │ │ │介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公司 │ │ │ │) │ │ ├──┼─────┼────┼─────┼───┼───────────┼───┤ │107 │六中城企業│94/12/00│JU00000000│2,857 │停車月租(本院卷㈠第 │122 │ │ │有限公司 │ │ │ │159 頁) │ │ ├──┼─────┼────┼─────┼───┼───────────┼───┤ │108 │同上 │94/12/00│JU00000000│3,810 │停車月租(本院卷㈠第 │123 │ │ │ │ │ │ │160 頁) │ │ ├──┼─────┼────┼─────┼───┼───────────┼───┤ │109 │同上 │95/01/00│KU00000000│286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24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10 │同上 │95/02/00│KU00000000│343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25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11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86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26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12 │同上 │95/02/00│KU00000000│2,857 │停車月租,95年交易,未│127 │ │ │ │ │ │ │留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 │ │ │ │ │ │ │頁) │ │ ├──┼─────┼────┼─────┼───┼───────────┼───┤ │113 │五十甲廣告│94/11/00│JU00000000│66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61 │128 │ │ │股份有限公│ │ │ │頁) │ │ │ │司 │ │ │ │ │ │ ├──┼─────┼────┼─────┼───┼───────────┼───┤ │114 │育高貿易股│94/11/00│JU00000000│171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62 │129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115 │天虹實業社│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30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 │ │ ├──┼─────┼────┼─────┼───┼───────────┼───┤ │116 │九德松益股│94/11/00│JU00000000│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63 │131 │ │ │份有限公司│ │ │ │頁) │ │ ├──┼─────┼────┼─────┼───┼───────────┼───┤ │117 │西原企業股│94/12/00│JU00000000│114 │ │1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18 │日燦股份有│94/11/00│JU00000000│457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64 │134 │ │ │限公司 │ │ │ │頁) │ │ ├──┼─────┼────┼─────┼───┼───────────┼───┤ │119 │同上 │94/11/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65 │135 │ │ │ │ │ │ │頁) │ │ ├──┼─────┼────┼─────┼───┼───────────┼───┤ │120 │同上 │94/12/00│JU00000000│114 │停車費(本院卷㈠第166 │136 │ │ │ │ │ │ │頁) │ │ ├──┼─────┼────┼─────┼───┼───────────┼───┤ │121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37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反面) │ │ ├──┼─────┼────┼─────┼───┼───────────┼───┤ │122 │同上 │95/02/00│KU00000000│114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38 │ │ │ │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 │ │ │ │反面) │ │ ├──┼─────┼────┼─────┼───┼───────────┼───┤ │123 │野美國際開│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39 │ │ │發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公司 │ │ │ │反面) │ │ ├──┼─────┼────┼─────┼───┼───────────┼───┤ │124 │麗揚生物科│95/02/00│KU00000000│171 │停車費,95年交易,未留│140 │ │ │技股份有限│ │ │ │發票(本院卷㈠第102 頁│ │ │ │公司 │ │ │ │反面) │ │ ├──┼─────┼────┼─────┼───┼───────────┼───┤ │ │合計 │ │(共124 張│65,089│ │同原「│ │ │ │ │) │ │ │士檢 1│ │ │ │ │ │ │ │00 偵 │ │ │ │ │ │ │ │12154 │ │ │ │ │ │ │ │號」附│ │ │ │ │ │ │ │表二編│ │ │ │ │ │ │ │號 │ ├──┴─────┴────┴─────┴───┴───────────┴───┤ │註:起訴書附表二載共141 張,惟查並無編號133 部分,故起訴總數應更正為140張(本 │ │ 件附表二加計附表六之二,共計140張) │ └───────────────────────────────────────┘ 【附表五之三】 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風河美術設計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收受之發票明細共9張) ┌──┬─────┬────┬─────┬─────┬────┬───┐ │ │取得不實發│發票開立│發票字軌號│銷售金額 │本院函詢│原「士│ │編號│票營業人名│時間 │碼 │(新臺幣)│結果暨被│檢99偵│ │ │稱 │ │ │ │告自行提│2770號│ │ │ │ │ │ │出發票、│」附表│ │ │ │ │ │ │答辯 │二編號│ │ │ │ │ │ │ │ │ ├──┼─────┼────┼─────┼─────┼────┼───┤ │1 │風河美術設│94/11/00│JU00000000│41,143 │真實交易│29 │ │ │計有限公司│ │ │ │ │ │ ├──┼─────┼────┼─────┼─────┼────┼───┤ │2 │大吉小吃店│94/11/00│JU00000000│8,571 │真實交易│60 │ │ │ │ │ │ │ │ │ ├──┼─────┼────┼─────┼─────┼────┼───┤ │3 │台灣立星資│94/11/00│JU00000000│952 │真實交易│71 │ │ │訊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4 │同上 │94/12/00│JU00000000│952 │真實交易│72 │ │ │ │ │ │ │ │ │ ├──┼─────┼────┼─────┼─────┼────┼───┤ │5 │群祺科技股│94/12/00│JU00000000│952 │真實交易│114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6 │濱海渡假村│94/11/00│JU00000000│3,810 │真實交易│118 │ │ │飯店 │ │ │ │ │ │ ├──┼─────┼────┼─────┼─────┼────┼───┤ │7 │超光聯合電│94/11/00│JU00000000│3,810 │真實交易│119 │ │ │訊科技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8 │羅婉之記帳│94/11/00│JU00000000│3,810 │真實交易│120 │ │ │及報稅代理│ │ │ │ │ │ │ │業務人事務│ │ │ │ │ │ │ │所 │ │ │ │ │ │ ├──┼─────┼────┼─────┼─────┼────┼───┤ │9 │洽吉有限公│94/11/00│JU00000000│3,810 │真實交易│141 │ │ │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共9 張│ │ 67,810 │ │同原「│ │ │ │) │ │ │ │士檢10│ │ │ │ │ │ │ │0 偵12│ │ │ │ │ │ │ │154 號│ │ │ │ │ │ │ │」附表│ │ │ │ │ │ │ │二編號│ └──┴─────┴────┴─────┴─────┴────┴───┘ 【附表五之四】(本院上訴審附表五「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99偵2770、2351併辦部分): 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銷項往來公司(維京人科技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提出之停車費、停車租金發票明細共200 張) ┌──┬──────────┬───┬──────┬────┬───┐ │編號│買 受 人 │申報扣│申報扣抵銷售│逃漏營業│原「北│ │ │ │抵發票│金額 │稅額 │檢99偵│ │ │ │數量 │ │ │23251 │ │ │ │ │ │ │號」編│ │ │ │ │ │ │號 │ ├──┼──────────┼───┼──────┼────┼───┤ │ 1 │維京人科技股份有限公│1張 │114 │6 │1 │ │ │司 │ │ │ │ │ ├──┼──────────┼───┼──────┼────┼───┤ │ 2 │震旦行有限公司台北分│1張 │114 │6 │3 │ │ │公司 │ │ │ │ │ ├──┼──────────┼───┼──────┼────┼───┤ │ 3 │香港商凱旋先驅公共關│1張 │571 │29 │5 │ │ │係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 │ │ │ │ │ │公司 │ │ │ │ │ ├──┼──────────┼───┼──────┼────┼───┤ │ 4 │齊威國際多媒體股份有│1張 │57 │3 │6 │ │ │限公司 │ │ │ │ │ ├──┼──────────┼───┼──────┼────┼───┤ │ 5 │龐巴迪股份限公司 │3張 │685 │35 │8 │ ├──┼──────────┼───┼──────┼────┼───┤ │ 6 │志佳有限公司 │2張 │114 │6 │9 │ ├──┼──────────┼───┼──────┼────┼───┤ │ 7 │坦達陸股份有限公司 │3張 │342 │18 │11 │ ├──┼──────────┼───┼──────┼────┼───┤ │ 8 │台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2張 │228 │12 │12 │ │ │司 │ │ │ │ │ ├──┼──────────┼───┼──────┼────┼───┤ │ 9 │永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13 │ ├──┼──────────┼───┼──────┼────┼───┤ │ 10 │易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2張 │342 │18 │14 │ │ │司 │ │ │ │ │ ├──┼──────────┼───┼──────┼────┼───┤ │ 11 │揚捷國際有限公司 │2張 │171 │9 │15 │ ├──┼──────────┼───┼──────┼────┼───┤ │ 12 │威格爾有限公司 │1張 │171 │9 │18 │ ├──┼──────────┼───┼──────┼────┼───┤ │ 13 │翡泰國際藝術中心股份│2張 │343 │17 │20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22 │ │ │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 │ │ │ ├──┼──────────┼───┼──────┼────┼───┤ │ 15 │翰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張 │343 │17 │26 │ ├──┼──────────┼───┼──────┼────┼───┤ │ 16 │瑞揚專業音響有限公司│2張 │400 │20 │27 │ ├──┼──────────┼───┼──────┼────┼───┤ │ 17 │飛瑞國際行銷有限公司│1張 │114 │6 │28 │ ├──┼──────────┼───┼──────┼────┼───┤ │ 18 │國勤風管工程有限公司│1張 │114 │6 │29 │ ├──┼──────────┼───┼──────┼────┼───┤ │ 19 │唐小玲工作室 │1張 │114 │6 │30 │ ├──┼──────────┼───┼──────┼────┼───┤ │ 20 │健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張 │171 │9 │31 │ ├──┼──────────┼───┼──────┼────┼───┤ │ 21 │采風國際服飾有限公司│15張 │1,255 │65 │33 │ ├──┼──────────┼───┼──────┼────┼───┤ │ 22 │樺瑩企業有限公司 │1張 │57 │3 │35 │ ├──┼──────────┼───┼──────┼────┼───┤ │ 23 │希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37 │ ├──┼──────────┼───┼──────┼────┼───┤ │ 24 │李蒨蓉工作室 │1張 │114 │6 │38 │ ├──┼──────────┼───┼──────┼────┼───┤ │ 25 │瑞士商菲利普莫里斯股│4張 │513 │27 │39 │ │ │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 26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1張 │57 │3 │40 │ │ │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27 │弘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1張 │229 │11 │41 │ ├──┼──────────┼───┼──────┼────┼───┤ │ 28 │吾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1張 │114 │6 │42 │ ├──┼──────────┼───┼──────┼────┼───┤ │ 29 │法蘭絲股份有限公司 │1張 │57 │3 │44 │ ├──┼──────────┼───┼──────┼────┼───┤ │ 30 │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1張 │114 │6 │45 │ │ │有限公司 │ │ │ │ │ ├──┼──────────┼───┼──────┼────┼───┤ │ 31 │諾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47 │ ├──┼──────────┼───┼──────┼────┼───┤ │ 32 │日商日本食研股份有限│1張 │57 │3 │48 │ │ │公司台北分公司 │ │ │ │ │ ├──┼──────────┼───┼──────┼────┼───┤ │ 33 │晶立行銷有限公司 │7張 │26,670 │1,330 │49 │ │ │ │ │(停車月租)│ │ │ ├──┼──────────┼───┼──────┼────┼───┤ │ 34 │成發行有限公司 │1張 │514 │26 │50 │ ├──┼──────────┼───┼──────┼────┼───┤ │ 35 │荃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51 │ ├──┼──────────┼───┼──────┼────┼───┤ │ 36 │翡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52 │ ├──┼──────────┼───┼──────┼────┼───┤ │ 37 │橡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54 │ ├──┼──────────┼───┼──────┼────┼───┤ │ 38 │仕慧股份有限公司 │1張 │229 │11 │55 │ ├──┼──────────┼───┼──────┼────┼───┤ │ 39 │台灣高絲股份有限公司│3張 │399 │21 │56 │ ├──┼──────────┼───┼──────┼────┼───┤ │ 40 │僑鼎廣告事業股份有限│14張 │66,668 │3,332 │57 │ │ │公司 │ │ │ │ │ ├──┼──────────┼───┼──────┼────┼───┤ │ 41 │香港商思捷有限公司台│1張 │57 │3 │58 │ │ │灣分公司 │ │ │ │ │ ├──┼──────────┼───┼──────┼────┼───┤ │ 42 │野點國際有限公司忠孝│10張 │1,385,714 │69,286 │59 │ │ │門市部 │ │(房租) │ │ │ ├──┼──────────┼───┼──────┼────┼───┤ │ 43 │羅吉司科技興業股份有│11張 │66,668 │3,332 │60 │ │ │限公司 │ │ │ │ │ ├──┼──────────┼───┼──────┼────┼───┤ │ 44 │尹錩有限公司 │1張 │571 │29 │61 │ ├──┼──────────┼───┼──────┼────┼───┤ │ 45 │博士倫股份有限公司 │3張 │575 │29 │62 │ ├──┼──────────┼───┼──────┼────┼───┤ │ 46 │汎美達電信股份有限公│1張 │229 │11 │63 │ │ │司 │ │ │ │ │ ├──┼──────────┼───┼──────┼────┼───┤ │ 47 │忠翰不動產投資顧問有│1張 │114 │6 │64 │ │ │限公司 │ │ │ │ │ ├──┼──────────┼───┼──────┼────┼───┤ │ 48 │李鼎國際文化有限公司│1張 │171 │9 │66 │ ├──┼──────────┼───┼──────┼────┼───┤ │ 49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1張 │114 │6 │67 │ │ │限公司 │ │ │ │ │ ├──┼──────────┼───┼──────┼────┼───┤ │ 50 │博翰開發有限公司 │1張 │114 │6 │69 │ ├──┼──────────┼───┼──────┼────┼───┤ │ 51 │及裕錦宮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70 │ ├──┼──────────┼───┼──────┼────┼───┤ │ 52 │台灣熱流科技股份有限│1張 │114 │6 │72 │ │ │公司 │ │ │ │ │ ├──┼──────────┼───┼──────┼────┼───┤ │ 53 │萬神殿意念設計股份有│1張 │229 │11 │73 │ │ │限公司 │ │ │ │ │ ├──┼──────────┼───┼──────┼────┼───┤ │ 54 │肇源股份有限公司 │1張 │171 │9 │75 │ ├──┼──────────┼───┼──────┼────┼───┤ │ 55 │佳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76 │ ├──┼──────────┼───┼──────┼────┼───┤ │ 56 │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 │1張 │229 │11 │77 │ ├──┼──────────┼───┼──────┼────┼───┤ │ 57 │台灣揚挺國際有限公司│1張 │171 │9 │78 │ ├──┼──────────┼───┼──────┼────┼───┤ │ 58 │遠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71 │9 │80 │ ├──┼──────────┼───┼──────┼────┼───┤ │ 59 │聖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71 │9 │83 │ ├──┼──────────┼───┼──────┼────┼───┤ │ 60 │友齊電腦器材股份有限│1張 │57 │3 │84 │ │ │公司 │ │ │ │ │ ├──┼──────────┼───┼──────┼────┼───┤ │ 61 │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85 │ ├──┼──────────┼───┼──────┼────┼───┤ │ 62 │維颯實業有限公司 │1張 │114 │6 │86 │ ├──┼──────────┼───┼──────┼────┼───┤ │ 63 │門得揚科技股份有限公│1張 │57 │3 │87 │ │ │司 │ │ │ │ │ ├──┼──────────┼───┼──────┼────┼───┤ │ 64 │奇司傳播事業有限公司│3張 │171 │9 │88 │ ├──┼──────────┼───┼──────┼────┼───┤ │ 65 │銘圃資訊有限公司 │1張 │57 │3 │89 │ ├──┼──────────┼───┼──────┼────┼───┤ │ 66 │家莉國際企業社 │1張 │476 │24 │90 │ ├──┼──────────┼───┼──────┼────┼───┤ │ 67 │奇研企業有限公司 │1張 │114 │6 │93 │ ├──┼──────────┼───┼──────┼────┼───┤ │ 68 │忠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95 │ ├──┼──────────┼───┼──────┼────┼───┤ │ 69 │唐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張 │285 │15 │96 │ ├──┼──────────┼───┼──────┼────┼───┤ │ 70 │富陽創意公關有限公司│1張 │114 │6 │97 │ ├──┼──────────┼───┼──────┼────┼───┤ │ 71 │德兆資產管理顧問有限│1張 │57 │3 │99 │ │ │公司 │ │ │ │ │ ├──┼──────────┼───┼──────┼────┼───┤ │ 72 │前衛花園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100 │ ├──┼──────────┼───┼──────┼────┼───┤ │ 73 │玥緣有限公司 │1張 │171 │9 │101 │ ├──┼──────────┼───┼──────┼────┼───┤ │ 74 │剛佑科技有限公司 │2張 │171 │9 │106 │ ├──┼──────────┼───┼──────┼────┼───┤ │ 75 │多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107 │ ├──┼──────────┼───┼──────┼────┼───┤ │ 76 │淺野川設計股份有限公│1張 │57 │3 │108 │ │ │司 │ │ │ │ │ ├──┼──────────┼───┼──────┼────┼───┤ │ 77 │陽光橘子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109 │ ├──┼──────────┼───┼──────┼────┼───┤ │ 78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1張 │114 │6 │110 │ │ │司 │ │ │ │ │ ├──┼──────────┼───┼──────┼────┼───┤ │ 79 │格睿影音視聽有限公司│2張 │114 │6 │112 │ ├──┼──────────┼───┼──────┼────┼───┤ │ 80 │盈正豫順電子股份有限│1張 │171 │9 │113 │ │ │公司 │ │ │ │ │ ├──┼──────────┼───┼──────┼────┼───┤ │ 81 │樂訊科訊貿易有限公司│4張 │342 │18 │114 │ ├──┼──────────┼───┼──────┼────┼───┤ │ 82 │浩康股份有限公司 │1張 │114 │6 │115 │ ├──┼──────────┼───┼──────┼────┼───┤ │ 83 │碁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57 │3 │116 │ ├──┼──────────┼───┼──────┼────┼───┤ │ 84 │安貝盈國際股份有限公│1張 │229 │11 │117 │ │ │司 │ │ │ │ │ ├──┼──────────┼───┼──────┼────┼───┤ │ 85 │馳天科技有限公司 │2張 │114 │6 │118 │ ├──┼──────────┼───┼──────┼────┼───┤ │ 86 │竣盟實業有限公司 │1張 │114 │6 │119 │ ├──┼──────────┼───┼──────┼────┼───┤ │ 87 │雄大展業股份有限公司│3張 │457 │23 │120 │ ├──┼──────────┼───┼──────┼────┼───┤ │ 88 │仲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71 │9 │121 │ ├──┼──────────┼───┼──────┼────┼───┤ │ 89 │新譜光科技股份有限公│1張 │229 │11 │122 │ │ │司 │ │ │ │ │ ├──┼──────────┼───┼──────┼────┼───┤ │ 90 │尚有堂股份有限公司 │1張 │57 │3 │124 │ ├──┼──────────┼───┼──────┼────┼───┤ │ 91 │建朋企業有限公司 │2張 │629 │31 │128 │ ├──┼──────────┼───┼──────┼────┼───┤ │ 92 │永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130 │ ├──┼──────────┼───┼──────┼────┼───┤ │ 93 │六中城企業有限公司 │4張 │1,066 │54 │132 │ ├──┼──────────┼───┼──────┼────┼───┤ │ 94 │迎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張 │114 │6 │136 │ ├──┼──────────┼───┼──────┼────┼───┤ │ 95 │日燦股份有限公司 │15張 │4209 │211 │137 │ ├──┼──────────┼───┼──────┼────┼───┤ │ 96 │百歐尼仕經貿股份有限│1張 │171 │9 │140 │ │ │公司 │ │ │ │ │ ├──┼──────────┼───┼──────┼────┼───┤ │ 97 │奕陞企業有限公司 │1張 │114 │6 │143 │ ├──┼──────────┼───┼──────┼────┼───┤ │ 98 │堅立企業有限公司 │1張 │343 │17 │145 │ ├──┼──────────┼───┼──────┼────┼───┤ │ 99 │嘉雨有限公司 │1張 │229 │11 │149 │ ├──┴──────────┴───┼──────┼────┼───┤ │共計 200 張 │1,569,508 │78,496 │ │ └─────────────────┴──────┴────┴───┘ 【附表五之五】(原上訴審附表四) : 富彩公司銷項往來公司(宅吉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所收受之發票明細共24張) ┌──┬─────┬───────────────┬─────┬───┐ │序號│營業人名稱│取得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函詢結果 │原「士│ │ │ ├──┬──────┬─────┤ │檢99偵│ │ │ │張數│銷 售 額 │稅額 │ │2770」│ │ │ │ │ │ │ │附表四│ │ │ │ │ │ │ │編號 │ ├──┼─────┼──┼──────┼─────┼─────┼───┤ │ 1│宅吉修國際│ 1│ 45,714│ 2,286│無法查明(│4 │ │ │開發有限公│ │ │ │本院卷㈢第│ │ │ │司 │ │ │ │第250頁) │ │ ├──┼─────┼──┼──────┼─────┼─────┼───┤ │ 2│大易電料有│ 1│ 45,714│ 2,286│尚未回覆(│7 │ │ │限公司 │ │ │ │本院卷㈢第│ │ │ │ │ │ │ │240頁) │ │ ├──┼─────┼──┼──────┼─────┼─────┼───┤ │ 3│三樺工程有│ 1│ 40,952│ 2,048│未發現異常│14 │ │ │限公司 │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4│新加坡商史│ 1│ │ │未發現異常│15 │ │ │必特股份有│ │ 4,465│ 223│情事(本院│ │ │ │限公司臺北│ │ │ │卷㈢第265 │ │ │ │分公司 │ │ │ │頁) │ │ ├──┼─────┼──┼──────┼─────┼─────┼───┤ │ 5│梓田有限公│ 1│ 2,381│ 119│未發現異常│17 │ │ │司 │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6│橘舍股份有│ 1│ 91,428│ 4,572│未發現異常│18 │ │ │限公司 │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7│浚翔工程有│ 1│ 1,905│ 95│未發現異常│19 │ │ │限公司 │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8│定興實業有│ 1│ 4,762│ 238│未發現異常│20 │ │ │限公司 │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9│盛柏工程顧│ 1│ 2,381│ 119│未發現異常│21 │ │ │問有限公司│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意飛影像有│ 2│ 91,428│ 4,572│未發現異常│22 │ │ 10│限公司 │ │ │ │情事(本院│ │ │ │ │ │ │ │卷㈢第265 │ │ │ │ │ │ │ │頁) │ │ ├──┼─────┼──┼──────┼─────┼─────┼───┤ │ 11│神通電信科│ 6│ 70,528│ 3,526│無法查明(│31 │ │ │技股份有限│ │ │ │本院卷㈢第│ │ │ │公司 │ │ │ │278頁) │ │ ├──┼─────┼──┼──────┼─────┼─────┼───┤ │ 12│超航國際有│ 1│ 2,381│ 119│有交易情事│44 │ │ │限公司 │ │ │ │(本院卷㈢│ │ │ │ │ │ │ │第29 1頁)│ │ ├──┼─────┼──┼──────┼─────┼─────┼───┤ │ 13│翔翎事業有│ 1│ 2,381│ 119│有交易情事│45 │ │ │限公司 │ │ │ │(本院卷㈢│ │ │ │ │ │ │ │第291頁) │ │ ├──┼─────┼──┼──────┼─────┼─────┼───┤ │ 14│家莉國際企│ 1│ 22,857│ 1,143│尚未回覆 │47 │ │ │業行 │ │ │ │ │ │ ├──┼─────┼──┼──────┼─────┼─────┼───┤ │ 15│牽手國際企│ 1│ 2,381│ 119│尚未回覆 │48 │ │ │業有限公司│ │ │ │ │ │ ├──┼─────┼──┼──────┼─────┼─────┼───┤ │ 16│達信國際有│ 1│ 22,857│ 1,143│真實交易(│65 │ │ │限公司 │ │ │ │本院卷㈢第│ │ │ │ │ │ │ │317頁) │ │ ├──┼─────┼──┼──────┼─────┼─────┼───┤ │ 17│茂才企業有│ 1│ 6,667│ 333│有進貨事實│77 │ │ │限公司 │ │ │ │(本院卷㈢│ │ │ │ │ │ │ │第340頁) │ │ ├──┼─────┼──┼──────┼─────┼─────┼───┤ │ 18│莊欽淇建築│ 1│ 4,762│ 238│真實交易(│107 │ │ │師事務所 │ │ │ │本院卷㈢第│ │ │ │ │ │ │ │368至38 4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合 計 │24 │ 465,994│ 23,298 │ │ │ ├──┴─────┴──┴──────┴─────┴─────┴───┤ │註:查處情形含未發現異常情事,無法證明為非真實交易。又尚未回覆部分,│ │ 不能排除有真實交易之可能,依罪疑唯輕原則,均為被告有利認定。 │ └──────────────────────────────────┘ 附表六: 附表六之一:(單位:新臺幣)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70號、100年度偵字 第12154號併辦部分 ┌──┬────────────┬──┬──────┬──────┬──────┐ │序號│營 業 人 名 稱 │張數│ 銷 售 額 │稅 額 合 計 │營 業 狀 況 │ │ │ │ │ 合 計 │ │ │ ├──┼────────────┼──┼──────┼──────┼──────┤ │ 1│益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10│ 13,347,768│ 667,388│虛設行號 │ ├──┼────────────┼──┼──────┼──────┼──────┤ │ 2│亮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8│ 10,276,080│ 513,805│部分虛進虛銷│ ├──┼────────────┼──┼──────┼──────┼──────┤ │ 3│虎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851,976│ 292,599│虛設行號 │ ├──┼────────────┼──┼──────┼──────┼──────┤ │ 4│軒宇有限公司 │ 4│ 5,236,132│ 261,806│虛設行號 │ ├──┼────────────┼──┼──────┼──────┼──────┤ │ 5│舒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7│ 22,146,229│ 1,107,311│虛設行號 │ ├──┼────────────┼──┼──────┼──────┼──────┤ │ 6│曜宇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12│ 9,167,840│ 458,393│虛設行號 │ ├──┼────────────┼──┼──────┼──────┼──────┤ │ 7│晁星科技有限公司 │ 8│ 1,665,289│ 83,265│涉嫌虛設行號│ ├──┼────────────┼──┼──────┼──────┼──────┤ │ 8│森嘉科技有限公司 │ 4│ 1,171,746│ 58,587│涉嫌虛設行號│ ├──┼────────────┼──┼──────┼──────┼──────┤ │ 9│晶昶科技有限公司 │ 9│ 8,541,640│ 427,082│涉嫌虛設行號│ ├──┼────────────┼──┼──────┼──────┼──────┤ │ 10│軒霖科技有限公司 │ 8│ 11,798,519│ 589,927│虛設行號 │ ├──┼────────────┼──┼──────┼──────┼──────┤ │ 11│龍宜興業有限公司 │ 2│ 16,900,000│ 845,000│虛設行號 │ ├──┼────────────┼──┼──────┼──────┼──────┤ │ 12│宇宙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11│ 59,020,829│ 2,951,043│部分虛進虛出│ ├──┼────────────┼──┼──────┼──────┼──────┤ │ 13│坤川實業有限公司 │ 5│ 8,619,480│ 430,973│虛設行號 │ ├──┼────────────┼──┼──────┼──────┼──────┤ │ 14│守護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4│ 5,108,576│ 255,428│虛設行號 │ ├──┼────────────┼──┼──────┼──────┼──────┤ │ 15│中華哈拉購股份有限公司 │ 1│ 2,250,000│ 112,500│虛設行號 │ ├──┼────────────┼──┼──────┼──────┼──────┤ │ │異常進項合計 │ 97│ 181,102,104│ 9,055,107│ │ ├──┼────────────┼──┼──────┼──────┼──────┤ │ 16│富彩公司取得頂尖網科技娛│ │ │ │ │ │ │樂有限公司等31家營業人之│ │ │ │ │ │ │進項憑證,尚無具體事證證│ │ │ │ │ │ │明其間交易不實 │ 203│ 77,494,190│ 3,874,704│ │ ├──┼────────────┼──┼──────┼──────┼──────┤ │ 17│進口貨物金額 │ │ 413,718│ 20,685│ │ ├──┼────────────┼──┼──────┼──────┼──────┤ │ │合計 │ 300│ 259,010,012│ 259,010,012│ │ └──┴────────────┴──┴──────┴──────┴──────┘ 附表六之二:(單位:新臺幣) 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2155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13號併辦部分 ┌──┬─────┬────┬─────┬───────┬──────┐ │編號│公司名稱 │ 日期 │ 發票號碼 │ 進貨額 │ 進項稅額 │ ├──┼─────┼────┼─────┼───────┼──────┤ │ 1 │富彩公司 │95年4月 │LU00000000│ 542萬8,380元│ 27萬1,419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48萬1,500元│ 27萬4,075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55萬5,672元│ 27萬7,784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58萬6,596元│ 27萬9,330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77萬8,871元│ 28萬8,944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10萬7,110元│ 25萬5,356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34萬1,143元│ 26萬7,057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07萬8,949元│ 25萬3,947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28萬5,060元│ 26萬4,253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21萬4,350元│ 26萬0,718元│ │ │ ├────┼─────┼───────┼──────┤ │ │ │95年4月 │LU00000000│ 516萬3,198元│ 25萬8,160元│ ├──┼─────┼────┼─────┼───────┼──────┤ │ │ 合 計 │ │ │5,902萬0,829元│295萬1,043元│ └──┴─────┴────┴─────┴───────┴──────┘